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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改革的探讨

    时间:2021-03-08 12:03: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大学本科法学教育中,在传统的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设立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中的共识。当前的法学实践教学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还是存在许多缺陷,因此有必要对实践教育环节进行改革,寻求适合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需要的实践教学模式,以培养出符合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关键词] 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4)02?0094?04
      自1978年我国恢复高考以来,法学本科教育开始了重建和发展,并逐步进入了膨胀式发展阶段。一方面,设立法学专业的高校急剧增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越来越大,致使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困难,在全国214个学科专业中,法学专业的就业率经常排在最末。另一方面,法学毕业生无论是进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还是进入公司从事法律实务工作都缺乏足够的实践技能,难以适应岗位的要求,使得社会上急剧缺乏较高人文素养和司法技能的法律人才。造成这一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大学本科在法学实践教育上实施的力度过于薄弱及办学理念相对滞后。众所周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将实践融入到理论教学中是法学本科教育必不可少的部分。目前,如何寻求实践教学改革的创新之路,以克服实践教学环节中存在的弊端,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成为大学本科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大学本科法学实践教学的主要环节
      (一)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指根据教学大纲设定的教学目的要求,以精选案例为基本教材,在教师的指导下,运用多种形式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对案例所提供的材料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见解,做出判断和决策,籍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1]。该教学方法需要学生在熟悉案例的基础上进行小组讨论,以形成系统的观点,再通过课堂发言将不同的观点相互交流,最后由教师针对学生的发言进行评价,并对案例所揭示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案例教学的方式比较灵活,其不仅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还能够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语言表达的能力。
      (二)法院庭审旁听
      法院旁听是由学校事先同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取得联系,挑选一些比较典型或是疑难的案件,在法官进行审判时组织学生前去观摩,以让学生全面了解诉讼的庭审程序。通过法院旁听,学生可以直观地了解各个诉讼阶段是如何衔接组织、各项审判制度是如何在诉讼程序中体现、法官在诉讼程序中是如何发挥引导作用、诉讼主体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如何体现以及如何实现法律程序上的正义等。一般说来,在旁听学习结束后,需要学生谈谈观感体会,以便真正提高学生的认识、理解与分析能力。
      (三)模拟庭审
      模拟庭审是指在学院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的当事人,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等,并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实践教学活动。庭审模拟不仅能使学生熟悉审判流程,更重要的是还能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其学习的热情与积极性,为学生营造一个运用其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机会。相对于法院旁听,模拟庭审让学生由旁观者变成了参与者,具有较强的应用性与趣味性。
      (四)律师实务
      简而言之,律师实务即指以律师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的具体方式、步骤、技巧等操作性事务的总称,也就是律师执业的实际操作过程。在律师实务的实践环节中,通常是由老师与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让学生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协助执业律师完成一系列的法律事务,如当事人会见、案件调查、法律文书写作等。学生在律师实务中,不但能够见习到如何将理论的知识运用于实践,还可以掌握作为一名律师的技巧,真正获得一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所必须具备的知识,从而为将来从事法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毕业实习
      毕业实习是学校针对大四学生安排的一次实习教学活动,是对大学生在大学阶段所学知识的一次综合性检验与总结。毕业实习一般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实习的场所,而后者是由学生自行与实习单位取得联系,自由选择实习的单位。在集中实习中,学校一般将实习的场所安排在法院或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相比较于其他实践环节,毕业实习的时间跨度较长,通常为2-3个月,学生可以完全以准职业者的身份投入其中,深入了解法律工作者的性质以及社会的需求,增强法律职业意识。通过实习,还可以发现自身知识的不足并加以改进,从而为进入社会做好前期的准备。
      二、大学本科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实践教学作为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键环节,对加强学生的理论修养、提高学生的学做结合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的意义是无论如何夸大都不为过的。然而,受多种因素的限制,实践教学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以下系列问题。
      (一)部分实践活动并未纳入教学计划中
      在理论知识学习的基础上根据课程的需要进行的实践活动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还可以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强化学生的学习意识,活跃学生的思维。然而,当下存在的问题是一些学校并未系统地将这些实践活动纳入到培养计划和要求的范围之中。更有甚者,除了毕业实习之外,其他学期的教学中不再安排实践环节,从而使学生的理论联系实践处于一种放任为之的状态。一部分学生认识到了实践的重要性,会利用暑假去相关部门实习,但是另一部分学生并没有这种意识或者即便有这样的认识也没有去实习的条件,这样便会使得学生在大学本科期间的实践活动处于不饱和状态。
      (二)实践环节流于形式
      在实践教学中,有些学生投入不足,把自己置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不能积极利用有限的实践教学资源,从而使实践教学出现走过场、混学分的现象。比如在法院旁听中,教师会与审判机关事先取得联系,但是在审判前,旁听学生对将要审判的案件却并不了解,在审判过程中就会觉得比较混乱,容易走神,从而影响教学的效果。此外,在听庭时选取的都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这样的案件通常情况下都比较复杂,审判的时间较长,而学校安排的听庭时间又相对有限,学生不可能完整地体验案件的全部审判过程,这样也会挫伤学生听庭的积极性。再如在模拟法庭,其本质是“模拟性”而非“真实性”,往往由指导教师选择好案件,案件中的事实、证据只能是固定的,甚至连双方的辩论都可能是预先设定好的。故而,模拟法庭更像是在表演,难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学生得到的仅仅只是对审判程序的了解和熟悉,在实践中需要的口头辩论能力、应变能力、协调能力等根本得不到应有的锻炼。由此评价,模拟法庭所达到的效果和法院旁听其实并没有什么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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