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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

    时间:2021-03-05 16:02: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主要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现实意义及工作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和探讨,以期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有所助益。
      关键词未成年犯 社区矫正 工作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28-02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
      1999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要求社区承担起矫正未成年犯罪者的职责。如第4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我国刑法也规定,管制、缓刑、假释由公安机关考察,由犯罪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可见,社区作为预防、矫正未成年人犯罪者的主体已被法律所确认,当务之急是要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此外,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关于对少年犯“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可以使用照管、监护、监督……社区服务……”等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少年保护、管教的规定,无不体现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模式逐步向“司法——社会”方向发展,既由社区广泛参与帮助教育违法犯罪少年工作,将国家司法机关的干预减少到最低程度。在2003年召开的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第二全体会议上也提出了“要以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为重点,立足社区,狠抓落实”的精神。显然,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人道化、轻缓化、社区化以及建立以社区为中心的少年矫正司法制度已经成为可能和必要。
      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身心及犯罪特点决定了社区矫正是理想的行刑方式
      未成年人因心智还未成熟,对自己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后果还没有正确的预见性,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如盲目性大、偶发性强、反复性强、感染性强、悔改性强等特点,其犯罪类型也主要为财产型犯罪、伤害案件及性犯罪,多数未成年人受暴力、淫秽文化及不良家庭因素影响才走上犯罪道路。大多数的未成年犯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程度低、可塑性强、改造后回报社会的机率高,因此,对未成年人的刑罚应有别于成年人,即便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也应尽量让其不脱离社会,在一个正常人生活的健康环境中进行改造,让未成年人感到自己并未被社会所抛弃,这对其增强重新做人的决心和人格自尊的完善都是有益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罚现状及效果决定了社區矫正是理想的行刑方式
      我国目前还未形成独立、协调、统一的处罚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矫正机制。现阶段的矫正措施大部分是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集中在相对固定且封闭的场所进行管理。实践证明,这种管理模式将未成年人和社会相隔离,将来很难让其再次融入社会和家庭的日常生活,且由于矫治场所的硬件条件有限,多数人以限制自由和强制劳动为主,而对于让其掌握一定的生活技能、文化知识及心理教育则做得远远不够,未成年人之间的交叉感染也屡见不鲜。尤其对于一些外来和缺乏监护条件的未成年人,往往判处短期监禁。但事实上,短期刑并不能使他们洗心革面,起到惩罚的目的,更有甚者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多数人在释放后仍会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加上我国的缓刑执行体制大多只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的跟踪矫正措施而使重犯率居高不下。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因此对其矫治不能孤立进行,必须由社会各界联手。对未成年犯罪者实行社区矫正,让其在远离法庭、监狱、劳教所的环境中得到充分的改造,使其重新走入社会,不但不会为社会造成负担,相反还会通过他的劳动为社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率。
      (三)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及社区化管理模式的形成显示出社区矫正是理想的行刑方式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法部门结合办案实践,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努力探索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机制和行刑制度,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与此同时,社区工作在我国也开始发挥出积极和重要的作用,社区青少年联席会议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已相继建立,整合社会资源、发展和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完善帮教和矫正网络、促进社区防范和管理的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社会、家庭、学校、司法四位一体的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和预防犯罪网络体系已日趋完善,一大批致力于社区工作的人才正雄心勃勃,意欲在这一新天地中一展宏图,前一阶段市民踊跃报考社区工作者的场面就可见一斑。因此,社区化管理模式的形成客观上也为矫正罪犯过程中综合利用社区资源提供了可能。
      三、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制的工作方式和内容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职能分工
      社区矫正机制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在系统运作中应当坚持以社区为主,各政法、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在确定罪犯监外执行刑罚后,监狱或法院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社区矫正组织及相应的检察院、公安机关;罪犯入狱前有单位的,还应当送交罪犯原所在单位。检察机关则应加强法律监督,既要防止将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决定监外执行,也要防止将符合条件的罪犯不予监外执行。公安机关则要积极指导,重视对罪犯的巡访工作,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考察档案了解罪犯的日常表现;适时根据社区矫正组织的提议,对违反规定的罪犯进行训诫、警告等行政处罚,必要时应当提请监狱收监执行刑罚。司法行政部门则应当指派基层司法助理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司法帮助、组织发动社区志愿者等。社区矫正组织在矫正罪犯过程中,还可以根据罪犯矫正情况,与公益性单位、就业中心、保障中心等社会组织联系,推荐罪犯就业,帮助解决罪犯家庭生活困难等。
      (二)社会矫正组织的工作内容
      1.社区矫正未成年犯的接收。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来自两个途径:一是经过监狱劳改的未成年罪犯,主要是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罪犯;二是法院直接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主要是单处附加刑、管制、缓刑和法院直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法院裁决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罪犯所在社区的社区矫正组织参加,由社区矫正员会同其他部门及未成年罪犯法定代理人将其领回社区,并进性相关教育,明确其权利义务。
      2.社区矫正未成年犯的建档。社区考察档案是未成年犯在社区执行刑罚期间综合表现的记录,包括未成年罪犯的姓名、性别、住址、家庭等基本情况,并以其在社区的相关表现情况为考察重点,同时,收集未成年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表现记录及其犯罪前的相关社会经历、学习状况及社区评价等,全面评价罪犯。完整记录表现,充分利用考察档案,既有利于对未成年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改造教育,也能客观反映社区矫正的实际功效。
      3.社区矫正未成年犯的考核标准确立。社区考核也要坚持落实行刑个别化的原则。以未成年罪犯罪行的特点及其人生特性为基本依据,将具有相同特点和问题的罪犯分门别类,确立不同的考核标准。如暴力型犯罪的未成年罪犯与财产型犯罪的未成年罪犯,对其社区矫正时考核标准的侧重点不同,前者注重其性格障碍的矫正,而后者则着重纠正其贪利心理。社区考核标准还要体现帮助未成年罪犯回归社会的原则。社区考核与监狱考察不同,应当给未成年罪犯更多的开放空间和自由选择,着力考察其对社会的融合性,由此确立的考核标准能够及时反映出未成年罪犯生活与社会环境的潜在矛盾,便于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弥补监狱教育改造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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