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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原则之探析

    时间:2021-03-04 20:02: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在中国, 由于在诉讼理念、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着的偏差及缺陷, 使得这一原则无论从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未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因此,暴露出中国当前刑事诉讼机制存在着体制性缺陷。本文以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作为视角, 反思该原则当前存在的认识误区和制度缺陷, 笔者通过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当下现状及原因做梳理,在此基础上以期为广大法律学习者提供一些帮助和启示。
      关键词 无罪推定 当下现状 存在问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阐释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如果没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1996年3月第一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然而,从许多案件事实证明, 这种体制性缺陷与无罪推定原则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被弱化、被边缘化密切相关。这实际上是有悖无罪推定原则的本意的。
      二、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现状以及原因
      (一)新刑事诉讼法中是否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笔者认为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方面较以前具有重大变化,标志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基本确立。其具体表现为: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规定与国际通常的理解非常接近;现行法律还进一步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有罪只能由法院判决,而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上的认定仅仅是程序上的认定,而不是最终法律上的定性。同时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以往对有犯罪嫌疑的人的“犯人”这一称呼改为“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有罪前,既不认为其是罪犯,也不认为其没有犯罪嫌疑,而是在掌握了一定的证据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的将之界定为“犯罪嫌疑人”,并依法进行调查,客观的收集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根据事实来确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涵。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涵,但法律条文中终究没有“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得确定有罪”与“无罪推定”是不同的,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事实上也从来没有真正处于无罪推定的地位。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即“实事求是”的原则。
      因此在事实查清前,既不能断定被追诉人无罪,也不能断定有罪,实际上是一种被疑有罪状态,而这与无罪推定矛盾。实事求是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则。在人类认识活动的领域里,违背了实事求是原则,我们就无法透过错综复杂的现象去发现事物的本来面目。但是,同任何原则一样,实事求是也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具有指导价值的原则。离开了认识活动的场合,它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甚至会产生反作用。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由于诉讼活动包含着一个查明案件事实的认识过程,所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就必然应该被奉为诉讼活动的指导原则。
      实际上,实事求是原则对于诉讼活动的指导作用既以这种认识过程为适用对象,同时也以这种认识过程为存在依据。但我们同时知道,诉讼活动还包含着一个适用法律进行价值选择的过程即审判过程。与这一过程的自身特点相适应,也必然应当用新的原则即无罪推定原则加以指导。如前所述,在侦查即认识过程因期限、技术等原因无法继续进行并不能得出确定结论的情况下,终究应当对被追诉人作出法律上的结论。适用无罪推定则要求宣告被告无罪,而适用实事求原则则让问题变得无法解决。所以,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指导审判活动是与现代民主法制精神不相适应的。
      (二)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的问题。纵观我国的刑事诉讼现状,无罪推定原则并未在实践中得到切实贯彻。其主要原因一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制度中,刑事司法采取有罪推定的原则,传统的侦查、审判观念根深蒂固,一时不能得到改变。二是意识形态理论的影响,认为封建社会采取有罪推定,资产阶级针对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而我们应当坚决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是象西方国家采用无罪推定,而是应“以事实为依据”。从而确立了“以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刑事司法原则。三是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价值取向侧重于控制和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致使许多制度的设计简单、粗糙、不合理,忽视了对涉讼公民的人权等相关权益的保护。
      总之, 无罪推定作为一种当代文明社会的刑事诉讼理念, 已经被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并实践。中国既不能全盘否定, 也不能盲目接受, 而应该采取批判吸收的拿来主义方式, 使之适合中国的国情, 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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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王家福.人身权与法治[M].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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