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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经贸领域的直接适用法研究》书评

    时间:2021-02-28 20:01: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直接适用法的判断标准和具体分布,不仅学术界的观点不一,而且各地法院的做法大相径庭。《国际经贸领域的直接适用法研究》一书以实际问题为导向,重点结合民法中的公私法理论,明确直接适用法在经贸领域当中的分布和潜在影响,为我国司法实践综合处理直接适用法带来的国际私法问题提供有力参考。
      关键词:《法律适用法》;直接适用法;强制规范
      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62-01
      作者简介:赵运成(1990-),女,汉族,宁夏彭阳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所谓直接适用法,即维护一国政治、社会、经济与文化等领域的重大公共利益,无须多边冲突规范的指引,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实体强制性规范。[1]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虽然在我国首次设置了强制规范的直接适用条款,但是直接适用法的判断标准和具体分布尚未明确。随着“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建设战略逐步迈向国际化,明确国际经贸领域的直接适用法规则不仅可以便利跨国际商事交易的顺利开展,而且有利于在遵循司法礼让的基础上达成跨国民商事判决协商一致的国际私法终极目标的实现。因此,对直接适用法进行研究于理论发展和实践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在此背景下,作为教育部同名课题的最终结项成果,董金鑫博士近期出版的《国际经贸领域的直接适用法研究》是国内第一本系统探讨直接适用法在经贸领域适用的专著,及时填补了研究上的空白。
      一、主要内容与观点
      作为在2016年出版的研究外国同类规范在我国适用的专著[2]一书的姊妹篇,该书共六章28万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探讨了直接适用法的基本内涵,首先阐述了直接适用法的定义,进而完善理论构成,最后辨析直接适用法制度与相关法律概念的关系;第二章以法国公序法、英国超越法、德国干预规范以及荷兰优先规则为例,从比较法角度探讨直接适用法在理论上的发展历程,然后以时间为序分析该领域的立法在当今各国确立的基本情况;第三章分析了作为传统冲突法判断标准的公益标准和超越标准的不足,然后探求其与实体法上的对应,为直接适用法的判断提供新的视角;第四章主要从中国的涉外法律体系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争议,逐一分析直接适用法在贸易、金融、投资、航运以及竞技体育领域的分布情况;第五章探讨了直接适用法在管辖权确立阶段和裁决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阶段的影响,然后从仲裁和司法两方面分析了中国直接适用法对管辖的影响;第六章分析英美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经典案例,发现中国直接适用法能够得到域外承认的途径,为参与域外诉讼的中方当事人提供参考。
      基于以上内容,不难得出作者的主要观点:其一,对于冲突法标准在直接适用法判断上存在的内在缺陷,有必要从实体法角度寻找直接适用法的判断标准,特别发挥转介条款的作用,只有能通过转介条款纳入私法体系当中的前置型强制规范才可构成直接适用法;其二,直接适用法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强制规范作出分类,不是固定的范畴。其在国际贸易、金融、投资、航运以及竞技体育领域适用时,只有在实际平衡具体案件牵涉的利益之后,才能决定某一规范是否需要超越冲突规范的指引直接适用;其三,就直接适用法的判断,不应将重心放在设计能直接作答的系统公式,而在于阐明解决该问题所要考虑的诸多因素,从而为直接适用法提供更适当的判断标准。故在实践层面,我国法官应系統掌握涉及公法与私法乃至国际法知识,全面提升法律适用中的自由裁量素养;其四,对于直接适用法的域外承认,一方面我国司法实践应防止因直接适用法带来的过度分割造成该领域法律适用冲突的扩大;另一方面,我国当事人不仅要充分利用域外法院为中国直接适用法提供的适用路径,争取法律适用请求获得支持,还要就合同准据法以及履行地等事项作出有利于中国直接适用法适用的安排。
      二、理论创新与实践意义
      该书在理论上有如下创新点:其一,本书以问题为导向,选取跨学科的视角,主要运用民法中的公私法理论分析国际私法的直接适用对象,回到最基础的层面,从而系统构建直接适用法理论;其二,将解决公私法冲突的转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融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直接适用法》第4条的解释当中,对现有的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理论有所发展。
      就实践意义,首先从冲突法角度,该书在突破传统的双边选法模式的情形下,为直接适用法适用判断标准和分布范围的确立提出了有效的建议,防止被法院和仲裁庭滥用;其次从实体法角度,通过转介条款纳入私法体系当中的前置型强制规范,使得各国公法强制规范能够在私法层面发挥作用;再者,该书观点可以为立法和司法机关所采纳,亦可为国际私法教材的编纂所援引。
      三、结语
      目前对直接适用法制度的认识过于简单,只是将其作为特别类型的强制规范在冲突规范指引外适用的宣示条款。这样要么造成重国家法冲突而忽略传统冲突规范不能援引公法规范的事实,要么造成轻公法冲突导致对特别联系理论的漠视,从而架空了直接适用法制度。这与直接适用法的判断标准和具体分布不明确,有很大关系。因此,该书对直接适用法的研究正本清源,以实际问题为导向,借助于实体法分析直接适用法的判断标准,从而系统的构建直接适用法理论。同时,该书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建设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应有之义,不仅可以为国际私法教学所援用,也可成为学者和涉外司法工作者研究和学习的参考。
      [ 参 考 文 献 ]
      [1]肖永平,龙威狄.论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J].中国社会科学,2012(10):107.
      [2]董金鑫.第三国强制规范在法院地国的适用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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