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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保险监管角度浅谈我国保险社会管理职能的实现

    时间:2021-02-19 16:04: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商业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保险基本职能的升华,主要表现为商业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器、助推器、是社会运行的润滑剂和防灾减震器。从保险监管角度来说,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监管系统促进保险社会管理职能的实现,使保险社会管理职能的发挥具有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关键词】社会管理职能,商业保险,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是服务于公共利益而存在的,它通过依法制定和实施以促进和保护公众利益为目的的保险法规,保护所有的消费者免受不公平待遇。因此保险监管应当要立足于保障最广泛消费者获得保险需要。要在保持生产者剩余不变不的情况下,防止和纠正市场失灵引起的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之所以需要保险监管,在我国,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还未被广泛认知,广大的消费者群体没有感受到保险带来的权益,因此通过制定一些保险法规,使更广泛的人群能购买保险,保证消费者享受应有的保险权益,扩大广大人群对保险的认可度,从而促进保险社会目标的实现。
      1.就保险监管现状来看,自身建设与行业科学发展的要求还不适应
      《2013年中国的保险监管工作报告》指出,“目前中国保险监管制度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一些领域存在制度真空,一些制度与行业发展存在脱节的现象。监管制度的执行力不强,存在制度执行标准差别较大,甚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监管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监管资源整合不够。机关部门和保监局的职责需要进一步梳理明确,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现象。监管的方式方法需要改进,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监管中的应用不够。监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部分监管干部存在业务不熟、专业不强、经验不够、处理复杂情况能力不足的问题,有的监管干部作风不扎实,精神懈怠,办事拖拉,对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监管质量与效率较低,而且存在部分监管真空。另外,在保险监管现状和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体系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在金融混业经营和集团化发展的新形势下,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创新;对保险中介人,特别是对代理人和经纪人的监管力度不够。
      2.建立完善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以促进保险社会管理职能的实现
      2.1培育自律机制,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除了保监会作为政府监管部门以外,要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业监管的一定作用,将行业自律纳入保险监管的体系。在成熟的保险市场,保险公司的重心在于保单的设计、保费的厘定、偿付能力的计算、风险的管理和控制等,而在不成熟的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往往忽视偿付能力的计算及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往往以保费收入为出发点,将重心放在营销,盲目追求市场份额、引发恶性竞争。在市场行为监管中,行业协会较政府监管部门具有独特的优势。行业协会并非政府部门,而是民间团体,具有较强的亲和力,而且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均无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
      为了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保险监管部门首先应当在《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综合性法律法规中赋予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逐步提高行业协会在社会上的公信度,使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其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确保其公平、公正及工作的延续性。双方应当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有关项目可由政府部门提出动议和要求,协会负责具体落实,并及时反映保险业经营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对一些重要项目政府可直接派人参与。第三,监管部门应支持行业协会广泛和深入地开展工作,如协助行业协会建立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和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保险代理人的诚信守法信息库等。
      2.2建立并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障保险公司经营安全和投保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因素,偿付能力监管是世界各国和地区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施行,标志着保险监管部门正在积极推动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不断完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应当调整监管重点,着重做到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推进保险监管的信息化建设,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保险监管手段应不断加强。保险监管机构要制定和建立全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具体标准,建立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数据传输网络,在此基础上开发建立监管系统,实现监管手段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从而提高保险监管的效率、保证监管的实时性。
      第二,建立财务分析系统,分析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关注保险公司的盈利和经营性风险,制定最低资本金要求的标准,严格规范准备金的提取。通过对保险企业资本金和资产负债表的审慎监管,有助于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获得有关公司财务状况、偿付能力、产品盈利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提高管理效率,并保证公司的稳健经营。
      第三,结合我国保险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情况,设计出科学、全面合理的监管指标体系并建立风险评估模型,该模型一方面可用于偿付能力的预警,另一方面有助于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实施动态的风险监控,实现保险监管方式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监管转变#监管指标的设计应当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作出适当修正。
      第四,重视对偿付能力的动态监管对期限较长的产品如寿险以及对经济条件变化非常敏感的产品,引入现金流量测试或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实时评估各种风险因素对保险公司未来财务状况、资本充足率以及偿付能力的影响。
      2.3加强对保险中介人的素质监管。保险监管机构必须整顿保险中介市场,对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的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管和监督,重点加强对中介人的素质监管。监管机构应当在严格加强传统监管的同时,运用信息披露制度约束中介人的经营活动,并通过行业协会自律组织加强协调和管理,以规范中介人的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监管机构要强化保险中介人的持续专业培训和教育计划、加大素质培训工作的力度,以提高人员素质;并建立科学的淘汰机制,淘汰一些不合格的保险中介人,切实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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