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学前教育 > 正文

    保险等待期的坑

    时间:2021-02-18 16:00: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很多人买保险时,没有特别关注等待期的长短,等出险了,却因为没过等待期而无法理赔。所以,同等条件下,等待期越短,越值得购买。
      2018年4月17日,董女士给孩子购买了一份安心保险的学平险,7月10日,孩子因病毒细菌双感染住院。之后要求理赔,结果因为小孩是首次投保,医疗理赔设有90天等待期,在等待期内生病,不给予赔付。
      保险公司设置等待期,主要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就患病。但设置90天的等待期,不禁让人质疑,交了1年保单的钱,只能享受9个月的保障?
      董女士认为,对于一些潜伏期较长的大病,可以设等待期防止骗保。对于一些突发性疾病,就不应该设等待期,尤其是对那些不可预知的疾病,等待期设置过长,有损消费者权益。
      因为保险等待期的缘故,很多人觉得自己买了一份“假保险”,特别是一些在等待期內罹患重大疾病的家庭面对等待期的限制,感到十分郁闷和无奈。来看一个案例:投保人于2015年1月1日购买重疾险,3月11日,合同生效72天后在医院进行门诊CT检查,检查结果显示甲状腺双叶异常。5月28日查出甲状腺囊肿,于6月3日被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并进行治疗。8月19日保险公司拒赔。这个案例就是由于等待期发生了“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属于等待期内不赔付情况之一,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无须赔付保险金。
      有关保险等待期隐藏的坑,你是否都知晓?等待期内出险,重疾险、医疗险分别是如何处理?购买保险,等待期有长有短该怎么选?
      不同险种,等待期不同
      保险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设置等待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保险金的行为。和责任免除、拒保一样属于保险公司对自己的一种保护方式。
      一般情况下,等待期是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算起,只适用于第一个保险年度,对于续保单来说,续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目前来看,除了意外险没有等待期,重疾险、定期寿险、医疗险都设置了等待期。
      重疾险设有90~180天的等待期,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不同公司对等待期出险的态度不同,甚至可以说差异很大。有的保险等待期出险合同会直接终止,而有的合同仍然有效。
      定期寿险设有90~180天的等待期,医疗险设有30~90天的等待期。《理财》杂志记者翻阅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产品合同发现,一般作为重疾险的附加医疗险,等待期为30天;单独购买的住院医疗险,等待期为60天;大部分学平险的等待期最长,为90天。
      一款好的保险产品,需要结合各方面来衡量。不过,若是同等条件下,等待期越短,越值得购买。尤其是像住院医疗这种,本身保障期限只有1年,30天的等待期比90天的等待期,竞争力更强。
      另外,我们在购买健康险时,一定要仔细弄清楚险种的责任范围和生效时间,避免后期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等待期出险,怎么办
      等待期内出险,经常有人碰到,那么,不同保险公司针对等待期内出险,处理方式差异很多,很多的坑就隐藏在合同条款里。
      医疗险等待期内生病手术,该项疾病或手术不予理赔,责任除外,但是保障继续有效。
      定期寿险等待期出险,疾病身故无法获得赔偿,一般退还保费,合同终止。意外身故不受限制,可以获得赔付。
      重疾险等待期出险复杂一些,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条款不一样,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四种情况:
      等待期内出险,合同结束,退还现金价值。
      如某人寿的重疾险拳头产品某福合同条款为:“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二)因导致重大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是最坑的一种情况,要知道,现金价值和所缴保费相比,缩水很多。就单纯的健康险而言,没有几十年,现金价值都少得无法直视。所缴保费没有换来相应的保障,还缩水了一大圈。
      等待期内出险,合同结束,退还所缴保费。
      目前市面上极大多数的重疾险产品都是这样设计的。因为有过出险,后期的重疾保障也会被拒之保险公司门外。这是隐藏的一个坑。
      如某公司重疾险中有关轻症在等待期中的规定为:“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由此可知,这份合同的等待期是180天,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罹患轻症的话,处理结果就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整份合同终止,也就意味着所谓的重疾保障、身故保障将同时被终止。
      等待期内罹患轻症,责任除外,保障继续;罹患重疾,合同终止。
      有保险公司规定,如果罹患轻症,虽然不赔钱,但是合同继续有效。如果等待期得了重疾,那么返还所缴保费,合同结束。这种处理方式相对于情况2好一点,毕竟罹患轻症后重疾的保障还在,如果这个时候解除合同,那么后续的重疾基本很难买到保险。
      等待期内罹患轻症或者重疾,责任除外,保障继续有效。
      如某公司重疾险中有关轻症在等待期中的规定为:“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由此可知,如果在等待期内罹患轻症,是不保障这项责任的,但除此之外,此附加合同还将继续有效,也就是说,重疾的保障仍将延续,主险的身故保障也依旧存在。

    推荐访问:等待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