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学前教育 > 正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浅谈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的市场前景判断】

    时间:2019-05-01 03:23: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称 《条例》),于2012 年 2 月 1 日正式施行。这是招标投标业界十分关注的一件大事,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市场主体之一,更应高度重视《条例》施行后,下一步招标投标市场的走向,分析判断《条例》给自身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研究新的政策环境下,如何适应市场变化,并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新一轮更加严峻的挑战。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市场趋势
      《条例》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权力干预招标等突出问题,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了充实和细化,增强了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从具体内容看,主要是界定了各种违法行为和逐一对应的处罚措施,但并未触及到带有根本性的体制机制问题。长期被业界诟病的“政出多门”,行政监督越位、错位等关键问题,在《条例》中并没有强有力的纠正和约束措施;倒是颇受社会质疑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了法规的口子,这个交易场所如若定位失准,必将对招标投标市场造成深刻的影响。
      现实经济生活中,客观存在着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上面的政策到了下面贯彻落实时,往往就因夹带“利益”而走样。《条例》施行后,由于全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的差异化,招标投标市场走势将扑朔迷离。根据我国招标投标市场现状,以及 《条例》中几个有分量的关键条款分析,预计会有以下几个主要趋势和特性:
      1. 招标代理市场竞争的复杂性
      正规招标代理机构最迫切的诉求是规范服务收费行为,以体现按质论价的市场竞争原则。对目前普遍存在的低于国家收费标准的恶意竞争行为,这次《条例》中并没有设置相应的处罚条款,这可能是默认了低价竞争现象。
      当前,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低价竞争,犹如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 的负面效应一般,成为引发招标投标行为不规范的“肇事者”之一。部分外贸企业和个体机构“零收费招标”的做法,会带来市场秩序的严重混乱,让正规招标机构坠入失血的黑洞,也为这一行业能否健康发展打上问号。
      可以预料的是,今后招标代理市场的竞争,将是“有序”与无序并存。一方面是各地政府管理的项目,以所谓“有序”的摇号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这种非市场行为,使业务覆盖面广、规模大的正规招标机构无可奈何,只能碰运气拿项目,导致多年培育出的以服务、 质量取胜的竞争力无用武之地。一方面是靠市场承揽的招标代理项目,项目业主将会更多地采取“招标的招标”,正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见招拆招,被迫卷入无序的不遵守国家收费规定的价格绞杀战中。
      2.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冲击性
      《条例》中允许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可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中,“需要”、“统一规范”、“场所”、“服务”、“营利”成为 5 个关键词 。
      由于《条例》未再作出详细规定,意味着该条款弹性很大。“需要”是政府需要还是市场需要?“统一规范”是否还是一个“场”一套规则?“场所”是否还是那个“有形市场”?“服务”是否还是强买强卖?不“营利”是否还是要收费?
      市场经济是有需求才有供给。《条例》( 草案)在征求意见时,就曾引起过社会的热议。我们至今还未明白招标投标交易的“有形市场”究竟是谁的需求?按照国际贸易理论,有形的国际商品市场包括商品交易所、 拍卖和博览会、展览会;无形的国际商品市场包括商品购销、包销、寄售、补偿贸易、 租赁和招标投标等。在我国,如果非要说建立“有形市场”是政府行政监督的需求,那么业界十分清楚,当前最为规范的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无形市场。
      走到全国各地任何角落,无论哪一个国际招标项目,都是国家商务部的一个管理办法、 一个招标文件第一分册、一个业务流程、一个国际招标网; 行政监督就是合规放行、违规叫停、事后监督,除此再没有形形色色的壁垒。也正因如此才能够培育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市场,真正发挥了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的应有经济作用。
      未来各省以及设区的市,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知如何定性定位。“场所”是事业单位( 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 还是企业? 是提供无偿公共服务还是强制性的有偿服务? 是不是在《条例》之外添加交易程序 ? 区县又会不会再挂市里的“分场”招牌?最新的情况是已有十几个省、市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把招标投标也纳入其中,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的服务,大多是穿新鞋走“有形市场”的老路,依旧是强制入场,依旧是在进场交易程序上人为地设置审批、 备案环节,依旧是强制收费,令人堪忧。某有形市场政企不分,直接取代招标代理机构,有时自己连招标文件也不会编制 ( 让招标人编制),却明文规定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1980 号文标准的 40%拿钱。有的有形市场,一定要进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当地注册公司,或一定要在有形市场内买“窗口”租“摊位”,“服务” 一个入场招标项目的收费,比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费还高。
      《条例》施行后 ,各地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能只是将原来的“有形市场“改头换面,仅仅改变隶属关系,关键是要提供无偿公共服务,斩断利益链。新建的交易场所如果换汤不换药,仍然靠行政命令入场,靠招标投标交易双方的“抽头”运转,那么有利益驱动,事物就会扭曲变形,一个“场所”就会是一个招标投标的“山头”。现下,许多交易场所假借电子招投标之名,开发、推出的电子招标投标软件,与当年山西“窄轨”如出一辙,仅兜售软件一项,谋利性已见端倪,招标人、 投标人、代理机构包括评标专家,也只能到哪座山唱哪首歌。不解决利益的核心问题,今后招标投标市场也许是“山头林立”,更加分割和封闭。
      3. 依法行政监督的不确定性
      目前,我国政府职能仍在转变之中,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还未到位。《条例》施行后,地方基层部门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能否规范、能否依法行政,我们只能拭目以待。如果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不能及时清理各地有悖 《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红头文件”( 虽层级低但必须遵守的文件,每次清理时容易成为死角),那么,在开展两年专项治理大背景下出台的《条例》,极有可能在地方掀起一股过度的行政监管“热”,把重点放在“查”和“处”上。也更有可能对微观的每一个招标项目,加载环环节节的审批,或更加繁琐而不必要的监管措施。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场各主体中处于弱势,一定是首当其冲,招标代理作为“高危行业”已不再是空穴来风。《条例》施行后,招标代理机构政策风险进一步加大,面临重大考验。
      4. 结语
      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条例》在《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一方面,《条例》补充了对投标人的限制、投标人变化、联合体投标、认定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条例》通过对招投标规则进行统一、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招标人等其他招投标主体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条例》的施行,国家有关部门必将出台配套规定,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对此,投标人应持续关注。

    推荐访问:浅谈 施行 颁布 市场前景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