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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行政拆迁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研究|限行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

    时间:2019-05-01 03:20: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物权法》的颁布,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私权与公权的冲突事件不断出现,迫切要求政府在制度上作出回应。行政拆迁成为现阶段公权与私权的冲突问题的焦点和热点。本文研究了我国行政拆迁中德公权与私权,并指出了二者表现出的行政的不作为和过度干预两种冲突形式。
      【关键词】行政公权;私权;冲突
      一、行政拆迁中的公权与私权
      “行政强拆”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被征地的对象和主体是房产或土地拥有者,征地的执行者则是开发商和拆迁公司,而政府则是运用其行政手段在拆迁中扮演“第三方角色”即颁发拆迁许可证以允许开发商等进行拆征地迁行为。在《物权法》颁布之前,行政拆迁主要是由《2001拆迁条例》作为主要指导文件。自2007年颁布《物权法》后,“强制拆迁”、“圈地运动”等问题得到了严格的规定,因为此法对征收制度的规定,将商业目的用地排除于国家征收之外,企业取得商业用地要与土地使用人谈判签约。面对原来拆迁条例中很多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规定,人们越来越多表现出强烈的不认同。近年来频发的暴力拆迁事件也使得要求废除原来拆迁条例的呼声越来越高。
      公权,也叫公权力、公共权力。公权力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公权是服务于私权社会,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的,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这些公民们选举、组织的国家。在我国现阶段的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规定下,行政机关能够通过签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许可证以及进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决策等行为。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作为行政相对方的行政机关,影响到了其和被拆迁人的利益。因此,保证行政相对方的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能公平、公正,对行政管理相对方权利的保护就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私权,又称私权利,指个人权利,因与“公权”或“公权力”相对应,具有“私人”(个人)性质,常被称为“私权”或“私权利”,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行政拆迁中的私权就是指相对于房屋拆迁中行政机关所拥有的“公权”而言,是行政相对方中的被拆迁方。在行政拆迁中即指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等。在行政拆迁中,公权力是强大无比的,再强大的私权也无力抵抗,以私权对抗公权无异于以卵击石,因此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制定除了约束公权保护私权。在公权面前,私权是弱者,法律应当在强弱悬殊本已失去平衡的弱者一端,加大它的砝码。①
      二、行政强拆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
      公权与私权的差异存在两个方面,这两者都是归结于公私两权主体的不同。公权强调管理手段和实施过程上的严格性,私权则是强调个人利益的满足,并且在较大的范围内拥有一定的行驶自由。公权与私权的具体冲突表现在:
      1.行政公权的作用过度。原本可以通过私权主体之间自身解决的问题依靠过度的公权来解决,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不利于私权的发挥,也表现为公权的滥用。公权产生于对公共事务管理的需求,以拆迁过程中的土地征收为例,一方面,政府在建设用地市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会在房地产建设用地市场严格控制土地的供给;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为了追求政绩,往往会滥用征收权低价从农民手中取得大量的土地用来搞开发区、工业区;进行超前的市政工程建设等,这实际上也征收相当数量的土地,并且在土地征收时己经产生了很多矛盾。②大肆征收土地,而这其中大部分又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实质上是对土地极大的浪费,更是对于征用对象权利的侵犯。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上,我国目前给予被征收土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太低,对政府征收在经济成本上的制约太少,这亦导致政府不能有效的利用土地资源。政府在拆迁过程中过度使用了占有权,这一现象不仅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流失,同时也侵犯了农民的使用权和占有权。公共权力的滥用依然是公权与私权冲突的表现。如网络热议的“我爸是李刚”等事件,从侧面反应了公众的态度,公权滥用已经成为公众普遍形成和关注的观点。但在实践中,私权通常会理性地让位于公权,民众服从政府并信赖政府,私权与公权大多能保持和谐状态。由于大部分公民对于自己的权利浑然不知以及在信息不充分和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可能会试图采取极端不理性的方式来寻求一个正义的结果。比如出现了农民通过“自焚”的方式来抵制拆迁,以保护自己的私权。因此,私权与公权的冲突产生之后若得不到妥善解决可能导致整个社会成本的加大,政府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以解决问题。
      2.行政公权的行使过度消极。怠于行使公权同样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公权保障私权无从实现。在行政拆迁中,首先表现在行政强制拆迁的司法审查的缺陷。目前,对房屋的拆迁有行政主体实施的强制拆迁和申请法院实施拆迁两种情形,行政主体实施的拆迁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由于行政强制法还没有出台,对于处分公民最重要的财产权的这类行政行为没有基本的立法规范。没有合理的司法审查就会导致拆迁的混乱。其次,如上文所提,拆迁补偿制度的不合理也是政府不够作为的表现。行政拆迁冲突的实质在于利益的冲突,拆迁作为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应贯彻和体现等价有偿原则。拆迁当事人之所以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就在于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不合理、不充分,侵犯了被拆迁人的财产权。③而政府的不当干预加大了这种补偿的不合理性。一是政府所制定的拆迁补偿的费用和标准偏。二是政府的“寻租”行为也导致了公私权之间的冲突。行政拆迁中的政府“寻租”指的是政府对经济的不恰当的干预和管制,抑制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从而人为地导致某些资源稀缺而形成的超额利润。租金是与政府干预经济相联系的一个范畴。④我国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绝大多数由政府职能部门的下级部门发展而来,虽然形式上实现了与政府脱钩,但在人事、财务等方面仍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⑤因此,一旦政府“寻租”,官商勾结,政府就在拆迁人一方,这样就势必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行政拆迁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的实质在于“限制公权”和“保护私权”之间的矛盾,即公权和私权本身不存在冲突,而是在公权的行使中因为用权超出了应有的范围而侵犯了正常行使的私权,从而造成了二者的冲突。公权往往不是依权力所有者的整体意志,而是凭着权力把持者的意志和情绪运行的。⑥因此,对于公权的限制,并非是限制公权保障私权这一价值,而是通过对公权行使的规范更好的保障私权。
      注释:
      ①江平.私权保护有“度”.全球财经观察网站.
      ②刘东升.行政征用制度初探.
      ③陈燕.论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和协调.
      ④李其瑞,王茜.寻租理论下的私权与公权.
      ⑤吴燕怡,万高隆.私权与公权之冲突及地方政府责任.
      ⑥张剑芸.私权与公权的法律制衡—以市场经济法治为视角.
      参考文献:
      [1]陈燕.论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和协调[D].江南大学,2008.
      [2]陈禹东.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和谐[D].四川大学,2005.
      [3]张剑芸.私权与公权的法律制衡——以市场经济法治为视角[J].武夷学院学报,2010(2).
      [4]葛自丹,杨继慧.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权与私权[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3).
      [5]邓浩强,孙萌萌.动拆迁中利益主体关系协调研究[M].房地管理,2005(12).
      [6]檀传宝.公权对私域的蔑视与僭越!对有偿家教及其行政处理方式的若干思考[J].教师教育研究,2005(1).
      [7]徐锦霞.公权私权平衡之探讨[J].法制天地,2007(9).
      [8]李晓广.公权异化再思考--基于古典社会契约理论的阐释模式[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8(2).
      作者简介:陈可珂(1990-),女,江苏靖江人,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行政管理系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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