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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关于买卖合同法律纠纷的防范和化解]

    时间:2019-02-09 03:20: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买卖合同纠纷增多。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它的推广必将极大地促进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大大地节约整个社会的交易费用,节约交易时间,使得经济流转简便而迅速。在防范和化解买卖合同中的法律纠纷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性出发,阐述了格式合同在防范和化解买卖合同法律纠纷中的理论基础。结合我国格式合同的立法实践,重点探讨了其在防范和化解买卖合同法律纠纷中的价值和推广格式合同的意义,并针对某些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使格式合同更好地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关键词: 买卖合同 格式合同 缺陷 法律完善措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推进,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与企业之间商品交易日益频繁,加之《合同法》多年在全国范围内广泛的实施,人们的法制观念逐步增强。买卖合同作为物权流转的基本债权行为,其纠纷在日常民商事纠纷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其具体的纠纷形态也呈多样化的特点。在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中普遍存在着一些共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商品交易的正常进行,对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也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买卖合同的内容出现漏洞、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纠纷占纠纷总数的一半以上。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一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格式合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纠纷,因此在各个领域被广泛使用,实践证明已经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为了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买卖合同中的法律纠纷,大力推广格式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格式合同概述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具有以下特性。
      1.格式合同以书面明示为原则。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
      2.格式合同对象的广泛性 。格式合同的相对人为不特定的多数人,而非特定的交易人。格式合同往往在某类行业或产业中适用的,具有适用面大,适用频率高,适用时间长,其适用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
      3.格式合同条款的预先确定性。格式合同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确定的,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在反复协商基础上订立出来的。这意味着,合同的他方当事人在准备订立此类合同时就会得到一份对方早已制订完毕的格式化的合同样本。
      4.格式合同的内容具有定型、完备、规范化的特点。一方面,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不变性,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条款一般都是经过较长时间的反复运用与实践而总结出来的完备化、规范化的合同条款,能较科学地反映所涉行业的客观规律及特殊要求。格式合同的这些特性为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买卖合同中的法律纠纷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我国目前格式合同存在的缺陷
      在肯定格式合同的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需要看到格式合同的缺陷。格式合同往往由处于经济优势地位的企业采用,而处于经济弱者一方为获得商品或服务,往往没有机会寻求对他更有利一些的合同条款。弱者一方只能或多或少地自愿屈从于由强者一方提出的合同条款和那些经常只能被人模糊理解其效果的合同条款。因此,格式合同在给现代社会带来便利和效率的同时,它的缺陷也是不可忽视的。目前我国格式合同存在以下问题。
      1.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种强制是当事人自己难以克服的垄断和优势力量,是优势者凭借实力对社会弱者的强制乃至压迫的现实。合同自由的核心是合同行为要遵从当事人的意思,其基本要求是:合同的缔结、合同的内容、相对人的选择、合同的方式、合同的履行及补救方式等,要遵从当事人的意思。相对人虽有缔结与否的权利,但由于格式合同条款制订者处于垄断地位或者所有从事同一商品或服务营业都采用了相同的条款,使相对人选择订约对象的权利受到限制甚至完全消失。因此,格式合同自由仅仅是格式合同条款使用人单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2.格式合同与行政规章的界限不清,哪些属于合同文件,哪些属于行政法规,不仅合同当事人不清楚,甚至行政部门本身也分辨不清,加上令出多门、条块分割、政企不分,使得格式合同表现形式和运作方式都带有极大的随意性,缺乏格式合同应有的规范、完备、严谨的特点。有的行政性公司既以经营者身份制订格式合同,又以管理者身份将格式合同变成行政规章加以推行。
      3.格式合同存在大量的不公平条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很多格式合同规定要约方(即条款使用人)的单方免责条款,将交易中的风险完全推给相对人,或是只规定了相对人应承担的大量责任,而忽略了经营者和提供服务者应负的责任。在实践中某些格式合同不公平不合理规避法律,更有甚者出现了“霸王条款”,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利益失衡,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问题。可以说,不公平条款是格式合同所存在的最大危险,它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使合同关系不公正。
      4.格式合同对公平竞争的妨碍。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有序竞争的基础之上,而有序竞争最本质的要求就是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之上,但格式合同往往会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带来损害。对于本来应由企业通过订立一般合同来从事的交易而被某些行政机构通过其制订的格式合同来实现,格式合同成为行政干预的手段,因此导致市场分割,严重妨碍了市场的竞争秩序。而某些企业利用格式合同实行强迫销售、价格歧视、搭售等,或者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服务,严重妨碍了公平竞争。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完善措施
      我们应该通过立法和司法两个途径完善格式合同制度,尽量避免和排除格式合同的消极作用,发挥其积极功能,使格式合同更好地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从世界各国对格式合同法律控制来看,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1.行政控制。指充分发挥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于危害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从重从严处罚。从我国《合同法》中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干预的范围只限于“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对格式合同而言,国家通过行政手段也应定位于格式合同的公平性方面,而不是具体的合同关系。
      2.立法控制。指通过立法规定格式合同的有效、无效条件,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和规则,调整格式合同的程序,格式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我国民事立法中尚未对格式合同的问题加以一般的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及其经济上处于劣势主体的利益,维护诚信,保障公平交易,必须制定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法律法规。
      3.司法控制。其目的是使失衡的权利和义务重新得到平衡,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的宗旨。赋予特定机构或法院司法机关具有撤消格式合同中部分或全部违反公平与诚信原则条款的权力。特定机构或法院司法机关依据法律之规定,对格式合同条款效力加以确定,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中强制或禁止性条款无效。
      4.社会自律。指充分重视和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维权作用,使其真正成为代表消费者利益,依靠群众,积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与教育,提高我国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和监督,对公平合理的格式合同予以认可,对显失公平者不予承认,从而取消或限制某些不公平条款之使用。社会自律的结果,将会对格式合同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
      上述格式合同的法律控制方式各有利弊,我们需把各种手段完整地结合起来使其扬长避短。
      综上所述,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大量重复生产和交易的产物,它的推广必将极大地促进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大大地节约整个社会的交易费用,节约交易时间,使得经济流转简便而迅速,在防范和化解法律纠纷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石静遐.买卖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江平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宝海译.梁彗星.民商法论丛(第2卷)[C].
      [4]王利明.民商法研究(修订本)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
      [5]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6]房绍坤,郭明瑞.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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