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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公民_利益与公民道德判断

    时间:2019-01-12 03:32: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强化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品质,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被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上来。科学的道德判断是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而道德判断总是与一定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只有进一步明晰利益,公民道德判断才能建立在一个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公民道德教育也才能取得实效。
      
      一、明利是公民道德判断的首要问题
      
      道德是在人类社会活动中产生出来的一些行动原则和具体的行为规范,它是社会群体中每个人必须遵循的,对群体中的每个成员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尽管在人类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会有不同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行为规范,特别是在阶级社会中,道德论又明显地分为统治阶级的道德论与被统治者的道德论两种不同的体系,但就其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的实质而言,都是为了调解某一社会群体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矛盾冲突的。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行为必然是基于行为主体利益和他人或社会利益发生关系的行为,如果没有利益关系上的矛盾和冲突,也就没有道德存在的必要。因此我们必须首先搞清楚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正视个体利益的存在,才能进行科学的道德判断。
      马克思一贯坚持从人们的需要出发来研究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问题。马克思在谈到人类的历史活动时曾经说过:“人们为了‘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他还指出:“由于他们的本性即他们的需要,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两性关系、交换、分工),所以他们必须要发生相互关系。”这些精辟的论述告诉我们,在研究人类的历史活动和社会行为问题时,绝对不能忘记人们的本性,即他们的需要。关于人类的本性和利益问题,中国历史上许多进步思想家、政治家和历史学家都有过许多精辟的总结和论述。例如,管仲认为:“凡人之有为也,非名之则利之也。”这说明,管仲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了“名”和“利”是人们行为的动力源泉。“名”是指社会对一个人的承认和肯定性的评价,“利”是指对自己实际的物质需要的满足。人们一生的所作所为,不是为了名,便是为了利。再如战国时代的唯物主义思想家荀子曾经说过:“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在荀子看来,人们好利疾恶和耳目之欲及好声色的本性,正是产生争夺、残贼、淫乱的根源,是万恶之源。顺性纵欲必然产生争夺而破坏道德所提倡的辞让、忠信和礼义文理。这种看法深刻地揭示了人类的需要和情欲的恶的一面,它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人们的需要和利益的复杂性和消极作用。我国伟大的历史学家司马迁“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他在研究了中国古代历史的基础上,对人们的利益和行为交往问题进行了非常简要的概括。他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两句话是说,天下的人们高高兴兴、和和气气的相互交往,都是为了利益的问题;天下的人们打打闹闹、争争吵吵地斗来斗去,还是为了利益的问题。由此可见,利益问题既可以是万善之本,又可以是万恶之源。这样看待人们的需要和利益问题,才算是一种比较全面、公正和客观的看法,明利是公民道德判断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利益关系的
      和谐与否是公民道德判断的基础
      
      在人类历史上只要有社会组织存在,就必然存在着纵横交错的人际关系。进入这个人际关系网络中的个体都有着自己的利益需要,必然会产生利益的一致与共享以及利益的矛盾和冲突。
      道德判断的实质是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所作的善恶判断和善恶程度的判断。如果一个人的思想和行为不涉及任何他人的利益,这种思想和行为纯属个体的思想行为,不是社会行为,人们是不会对它进行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的。只有当一个人的行为和思想涉及到其他个人或其他许多个人的利益问题时,他的思想和行为才有道德意义,人们才会对它进行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当一个人的思想行为严重地损害了你的利益,你就会对其行为作出清楚准确的道德判断,认为它是缺德。事实上,每个公民都会进行这种最简单的道德判断。同时,我们还会将这种判断原则应用在其他人身上,如果一个人严重地损害了另一个人的利益,我们也能作出明确的道德判断,认为这是缺德。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利益关系是错综复杂的,有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有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还有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但最终都会以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的方式被人们感受到并从而作出道德判断,而这种感受大都是建立在对利益关系和谐与否的个体认识基础上的。当然社会利益具有复杂性,有些时候我们很难兼顾到社会成员之间的个人利益,但决不允许损害别人的利益,而需要一些人先考虑别人的利益或群体的利益,再考虑自己的利益,甚至需要牺牲自己的某些利益而为了别人或群体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他虽然也是一种利益关系不和谐的表现,但在个体的认识上他是放弃了个体的“小我”,去完善个体的“大我”,因此我们就会对上述行为作出更高的道德评价,称之为“高尚”或“崇高”。“高尚”或“崇高”的实质是他们在处理个人与他人或群体的利益关系时,奉行了“先人后己”或“舍己为人”的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他人或群体的利益,这无疑都是“缺德”的行为。道德教育应当让人们从不缺德做起。由此可见,从利益出发不仅可以使我们判断德性的有无,分辨善恶的界限,而且可以判断出个体品德的层次和不同的发展水平。利益关系的和谐与否是公民道德判断的基础,当然这种和谐并不是绝对的没有冲突,而是整体上的和谐。
      
      三、关怀他利是道德判断的本质要求
      
      前面我们主要探讨的是公民个体根据自己的利益和经验去判断对方的道德状况,这很容易,但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现在社会上所出现的一系列的道德冷漠事件,并不是因为我们不能够去正确地判断对方的道德状况,而是还要求个体要能够站在他人的利益和立场上去判断自己思想和行为的道德属性,则比较困难。这可以说是一般人在道德判断中经常出现的心理误区。
      央视国际2003年9月19日晚,道德观察栏目报道的辽宁女孩被强奸案很值得我们去深思。辽宁抚顺一位15岁的女孩,被罪犯劫持了两个多小时的时间,直至被奸污。她并不是孤独的一个人在黑暗的荒野里,而是跑过了居住密集的胡同、有行人来往的马路和正在营业的药店。她也呼喊了,也求救了,然而无论是住宅区的居民、马路上遇到的同学和行人,还是药店里的店主和顾客,没有一个人上前帮助她,或是报警。“本身来说我卖药我不能舍弃我的柜台……因为我光顾着我自己经营这块生意,首先想到自己的利益……”、“她要是我妹妹,那我肯定,怎么说呢,也会做出来一点什么决定吧。”这是记者事后采访时,药店的老板和女孩的同学所说的话,很值得我们去深思。
      为了避免出现类似的道德冷漠现象,就需要道德主体学会转换角度,客观地(即站在第三者的角度上)观察与判断,必须要关怀他利,这其实也就是道德判断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即“推己及人”的原则。推己及人也叫做心理互换,即能设身处地的应用自己的感受去推断别人的感受,用自己的判断去认识他人的判断。在《论语》一书中,有两处记载了孔子所提倡的这种判断原则。一处是子贡问孔子,有没有一句可以终身实行的话。孔子说,它大概就是“恕”这个字吧!孔子进一步解释,“恕”字的含义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意思是说,自己不想得到的东西,不要强加给别人。恕字是由如和心两个字构成,这就是说道德判断时要将心比心,人心如我心,我心如人心。另一处还是记载孔子和子贡的对话,子贡问孔子:“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乎圣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这段话中提到“博施于民,而能济众”的问题,也就是为人民大众谋福利的问题。孔子认为这是神圣的事业,恐怕尧舜他们都难以达到。要有仁的品质,应当做到自己想确立的事情,也应使别人确立;自己想达到的结果,也应使别人达到。这可以说是培养仁德的途径和方法。孔子这两段话的核心可以归结为“推己及人”四个字。在进行道德判断时,要想判断准确、公平,应当运用这一原则,要求个体必须学会关怀他利,设身处地地考虑他人的需要和利益,了解他人需要什么和不需要什么,然后再去实际操作。在上例中,我们的道德判断和行为不能因为这个女孩是否与自己发生利益关系,而做出不同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其实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杆秤,问题是在称别人和称自己时应当用同样的标准,应当放平。我们以前的道德评判机制总体上缺少对关怀他利的要求,应该说完整的道德评判应该包括个体在能及的范围里理应给别人帮助。
      
      四、建立和完善利益补偿和
      剥夺机制是关怀他利实效性的关键
      
      以上我们探讨了个体要能够站在他人的利益和立场上去判断自己思想和行为的道德属性,学会关怀他利,然而其实效性要真正体现则是比较困难的。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道德行为特别是关怀他利的行为具有代价性。任何个人在履行其道德义务时,都会在不同程度上付出代价,有时甚至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从理论上讲,我们应该对这种行为作出社会补偿。这是因为,道德行为不是针对自己作出的,而是针对社会和他人作出的,其本质上是一种利他行为。既然如此,由此而作出的个人牺牲则不应完全由个人负担,而应由其受益者承担。我们都知道国家公务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为了履行其应尽的道德义务,牺牲了自己的生命。这无论对于其个人而言,还是对于其家庭而言,其代价是极其沉重的。由于这种行为的利他性,因而其成本理应由受益者来承担,即由社会来承担。关键是当道德主体所作出的行为其受益者为个人时,其利益应该如何补偿呢?比如说上面提到的“辽宁女孩被强奸案”,如果有人为了救助该女孩而牺牲了自己的生命,这种利他行为的利益损失,其成本理应由受益者来承担,即被救助女孩来承担。我们认为为了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道德氛围,当被救助女孩无力承担时,社会主动承担道德行为所带来的一部分利益损失,也是应该和必要的。由于道德行为的代价性,所以推进道德建设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必须明确有法定职责必须履行道德义务的人们,在应该履行道德义务时,不能作出自由的选择。比如国家公务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他不能因为考虑到个体自身利益的可能性损失而拒绝履行其应尽的道德义务。二是对履行道德义务而牺牲了个人利益的人们应该完善其法律补偿机制。在这里,补偿不是可有可无、可大可小,而应该足值乃至超值补偿。当然这种利益补偿,既可以是政治的,也可以是经济的;既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此外,在干部的任用和选拔、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考核的内容和评判等方面,对于关怀他利而造成个人利益损失的情况也应作为其中的内容之一。三是对严重违背道德原则的人予以惩罚,使他们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受到损失。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具有不道德行为的人,往往付出的成本小,获得的收益大。为此,应建立和完善利益剥夺机制,让不道德者在做出不道德行为时不但得不到好处,反而失去更多的利益,对那些已丧失德性的人,要依法作出处理。
      《公民道德建设纲要》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民道德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公民道德建设必须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统一。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行为,是一种自律行为,即能自我调控、自我约束。我们倡导道德自律,但决不能把公民道德建设完全建立在人人能自律的良好愿望上,必须把道德规范这种软约束和法律规范这种硬控制结合起来。总之,由于道德行为的代价性,必须在某些问题上作出强制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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