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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中国制度建构的实践原则和学理基础

    时间:2021-07-12 04:00: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新中国成立60年来,经历了“转化性制度建构”、“超越性制度建构”、“返正性制度重构”、“创新性制度重构”的过程。历史证明,中国制度的建构、重构应遵循“务实原则”、“范导原则”、“选择原则”、“实践检验原则”和“把握规律原则”。为此需要研究生产结构的可能性空间学理,科学与人文二重取向学理,制度中介性建构学理,制度演变相对规律学理。当代中国制度建构的成果——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合规律的。相反,否定中介过渡规律的公有化试验(1958年之后的人民公社化)和某些人力求要做的私有化都是反规律的。
      关键词:新中国;制度建构;制度重构
      中图分类号:D616;F1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09)05-0005-07 收稿日期:2009-06-25 作者简介:陆剑杰,中共南京市委党校教授 210001
      
      建国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以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为主旨,相应地推进具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的建构与重构。其间,走过了曲折的道路,扬弃了错误的选择,逐渐实现了正确的建构。同时,这又是一个思想上、政治上争论不绝的活动过程。各种主张在实践的无情检验中被弃取。本文以经济制度为主题,想要说明:怎样的实践原则在中国制度建构中是可行的和有效的;而支撑它的科学理论又具有如何的创新性质。
      
      一、60年来中国制度建构与重构的过程
      
      1949年,中国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从那时以来的60年,从制度建构和重构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这样几个阶段:
      
      (一)转化性的制度建构
      1949年前后,中国实现了有史以来最伟大的革命。这场伟大革命,在经济政治制度层面上是一个由旧物向新物的转化过程。就经济制度而言,这里有几个转化:其一,封建土地制度经过群众运动式的土地改革向它的对立面——农民家庭私有制转化。其二,官僚资本主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经过新民主主义国家加以没收,向它的对立面——社会主义国有制转化。其三,私人资本主义经过工商业调整,从被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束缚状态向它的对立面转化,获得解放并进入新民主主义经济结构。总之,以新民主主义经济体系代替旧经济体系,是一个制度转化的过程,是自然的、合规律的运动过程。
      
      (二)超越性的制度建构
      1953年—1956年,中国开展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确定了称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制度建构设计。其特点:一是目标的模糊性。实行这条总路线是要在中国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但是究竟这个制度是怎样的,设计者的脑子里只有一个三维框架,即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并没有形成合乎时代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模式。这就是目标的模糊性。二是过程的渐进性。原设计是要用十五年以上的时间逐步地渐进式地达到目标。当时的权威论释是:要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大约需要经过三个五年计划,就是大约十五年左右的时间”。三是方法的中介性。就是说,通过几次局部性质变而达到根本性质变。在农业中,从个体经济到集体经济,经过“互助组”、“半社会主义的初级合作社”、“社会主义的高级合作社”;在工商业中,从私人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经过“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公私合营”。四是同生产力发展的并举性。按照上述“总路线”,社会主义工业化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是同时展开的。也就是说,努力体现生产关系的改造要以生产力的一定发展为前提的原则。当时中央有领导人指出:在农村没有机械化以前搞农业合作化是“农业社会主义”或“空想社会主义”。毛泽东做了这样的回答:“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手工业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化,依靠统一经营形成的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这个论点显然具有合理性,也就是说,当时推行的农业合作化,实施的农村新制度建构,若在合理控制的范围内,是体现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的。正是这一点,还有“中介过渡”这一点,说服了中央的一些反对搞农业合作化的同志。刘少奇说:“我们当时‘没有想到立即可以大量地组织半社会主义的农业合作社’,‘没有抓住以土地人股的半社会主义的农业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作为由互助组过渡到集体农场的十分重要的中间过渡形式。”
      我所说的“超越性建构”至少是指只用了三年时间就基本完成上述改造任务,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完全变成了公私合营的经济,农村中的绝大部分建立起社会主义高级合作化,这就违背了中介渐进的初衷,违背了生产关系改造必须以生产力发展为基础的原则,至于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那更是空想的、主观主义的超越性建构。
      
      (三)返正性的制度重构
      什么是制度设计之“正”呢?毛泽东1956年12月讲过,他拟实行在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的重新建立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新经济政策”。这一政策的内涵是:使处于地下的私有制企业合法化;开办私营大厂;发展“夫妻店”式的个体经济;吸收华侨投资,二十年、一百年不没收。这个论点是接近于“正”的,而“正”就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决定于生产力的“正”,就是中国经济落后、发展不平衡,仍然需要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正”。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的开始阶段,就是向这个“正”迅速转变,把过去的“歪”回归应有的“正”。这是制度的重构。
      
      (四)创新性的制度重构
      中国的改革开放显然不能停留在纠正过去的“左”的错误之上,而是要顺应世界之大势,适合生产力大发展的需要,动员广大人民投入制度创新的实践之中,创造出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种“创新”的关键是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同不可逾越的市场经济体制结合起来,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制度方面,则实行如下的创新:第一,重新解释社会主义公有制。这种公有制,不限于过去所说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且包括混合经济中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成份,包括民间合作形成的社会性资本,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股份制是一种主要的实现形式。第二,重新解释公有制为主体。扬弃把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比重有50%以上的多少作为“主体”,而是确立两条原则,一是在社会总资产中公有资产占优势;二是在国家经济命脉的领域,国有资本占有控制地位。这就为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的经济成份开了理论与政策的绿灯。第三,重新确定和解释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这就是超出“按劳分配”范畴,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与之并存的合理性。同时确定:“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第四,重新确定对各种经济成份与相应社会阶层的政策。其论点是:非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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