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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三十年政治问责研究的新进展

    时间:2021-07-05 16:05: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责任政治是民主政治的核心范畴,问责对实现责任政治至关重要。政治问责作为问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体现了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外的政治问责研究不断深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与之相比,国内的相关研究则较为薄弱。系统梳理、归纳与评述近三十年国外政治问责研究的新进展,对推动中国政治问责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尤为重要。总体来看,国外政治问责研究较为全面与深入,对政治问责的概念、理论基础、作用与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探讨,研究内容日益精细化,研究视角逐渐多元化,研究方法趋于科学化。中国的政治问责研究需要立足中国实际,同时吸收借鉴国外相关研究的积极成果,不断推动政治问责研究本土化。
      关键词: 政治问责;问责;责任政治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176(2018)01-104-(8)
      责任政治是民主政治的核心范畴,也是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问责作为权力制约与监督的重要方式,对实现责任政治至关重要。在现代政治生活中,责任类型呈现多样化特征,因而问责方式也日益多元化,构建科学完备的问责体系成为责任政治建设的必由之路。政治问责(Political Accountability)是问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体现了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外的政治问责研究不断深入,数量显著增加,内容日益丰富,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与之相比,国内的相关研究则较为薄弱,特别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政治问责的理论研究愈加难以满足当前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政治实践。系统梳理、归纳与评述近三十年国外政治问责研究的新进展尤为重要与迫切,不仅为国内政治问责的理论研究提供借鉴,同时对推动中国政治问责实践的有序发展及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选取的文献以期刊论文為主,也包含部分具有代表性的相关专著与论文集。其中,期刊论文均来源于SSCI收录期刊,通过在Web of Science引文索引数据库的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SSCI)数据库中检索标题含有Political Accountability字段的文献,时间跨度为1987至2017,共检索到相关文献163篇(数据最后更新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除去书评、重复论文等文献,并结合被引频次、相关性等因素进行筛选,从而确定综述文献。从检索文献的统计分析来看,论文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特别是近十年增长尤为迅速,占全部检索论文的半数以上;研究论文大都集中在政治科学、经济学、法学与公共行政学领域;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纽约大学、芝加哥大学等美国著名高校是国外政治问责研究的重要阵地;研究学者主要来自美国和英国,其中美国学者居多,此外,瑞士、法国、挪威、意大利、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均有多位学者研究相关问题;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Journal of Politics,International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等国际著名的政治学研究杂志均发表两篇以上相关研究论文。总体来看,国外的政治问责研究较为全面与深入,对政治问责的概念、理论基础、作用与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探讨,下文将主要围绕以上几方面对近三十年国外政治问责研究的新进展进行扼要概述与评析。
      一、政治问责的概念与理论基础
      政治问责的基本理论研究是研究政治问责的基础与前提,国外学者从政治问责的概念与理论基础等方面对政治问责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探讨。整体来看,相关文献主要发表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左右,近十余年来的专题性研究相对较少。
      一方面,关于政治问责概念的分析。概念界定是科学研究的基础任务,也是准确把握政治问责相关问题的前提。学者们关于政治问责概念的研究,建立在理解问责概念的基础之上。国外对问责概念的广泛讨论与使用主要始于芬纳(Herman Finer)与弗雷德里克(Carl J. Friedrich)关于行政责任问题的著名争论,芬纳认为责任(Responsibility)不仅包含弗雷德里克所说的个人道德义务感,还应该包括外在的责任,即X就Y对Z负责(X is accountable for Y to Z)。①此后,问责(Accountability)成为政治学与公共行政学领域的重要概念。然而,问责的概念却模糊不清、难以准确界定,“不同学者在使用问责概念时大多基于各自的定义”②,从而增加了政治问责概念的界定难度。
      罗姆泽克(Barbara S. Romzek)和达布尼克(Melvin J. Dubnick)在界定问责的基础上,较早地对政治问责进行了定义。她们认为政治问责是一种约束程度相对较低的外部控制,其核心特征在于公共行政人员对选民就政策选择等事宜进行回应,潜在的选民主要包括一般大众、选举官员、机构首长以及其他利益集团等。作为开放政府与代议制政府的基础,政治问责对增加公共行政人员的民主压力具有重要作用。③这种关于政治问责概念的界定指出了政治问责的核心关系和基本特征,并将其与法律问责、科层问责、专业问责等概念进行区分,为问责的精细化研究奠定了基础。但是,对政治问责的主体和对象的界定仍较为宽泛,不利于政治问责有效实现。蒙克里夫(Joy Marie Moncrieffe)扩展了关于政治问责的传统解释,他认为有效行政要求民选官员对公众负责,周期性的选举保证了政治问责的实现,民主制度的效力也取决于其规律性。然而,定期选举并不能使各国政府和政府官员完全对公民作出回应,因此对于政治问责不能仅仅通过传统的选举程序来实现,应该重视公民社会在政治问责中的作用。④
      谢德勒(Andreas Schedler)在问责概念的基础上对政治问责的概念进行了经典阐释与较为明确的界定,为其后研究提供了重要依据。他认为“问责在本质上包含答复性(Answerability)与强制性(Enforcement)两个维度,答复性是指公共官员有义务告知与解释其行为,强制性是指问责机构(Accounting Agency)有能力对违反公共职责(Duties)的权力行使者实施强行制裁。A对B负责是指A有义务通告B关于A(过去或未来)的行为和决定,并对其进行辩护,同时如果出现最终的不端行为要接受惩罚。由此可知,信息、解释和惩罚是问责的重要组成部分”⑤。基于对问责概念的理解,谢德勒(Andreas Schedler)认为政治问责的概念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政治问责是指对所有公共官员(Public Officials)的问责,包括现代国家雇佣的全体个人,如政治家、公务员、法官、警官、军人、外交官等;狭义的政治问责则仅指对政治家的问责,例如内阁成员、立法者和政党领导人,狭义政治问责的主体包括公民、公民协会、大众传媒、反对党等。⑥当前,国外学者所使用的政治问责概念主要是指狭义上的,但由于政治问责主体与对象的多元化,学者在使用概念时仍存在外延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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