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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范式?结构:犯罪学中的风险开示

    时间:2021-07-03 12:00: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20世纪末,风险已成为占据主要支配力的问题处理方式。对于犯罪学来说,关于风险的争论已经贯穿在研究的全部范畴内。犯罪学中的风险理论经历了从隐性到显性的知识发展。在犯罪控制范式转变中,风险的规制、维控与治理与犯罪的预防、控制与治理分别对应而形成了以回抗、维控、化解风险压力为导向的控制结构。同时,作为犯罪控制结构要素的控制主体、控制措施与控制客体的任一环节的自反性都将使犯罪控制的运行超出设计初衷而出现风险性。犯罪学中的风险理论是犯罪学与风险学科的交叉研究理论,也存在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在犯罪治理中的适用所引发的一系列争议性问题。由此,风险议题在解决我国司法实践难题时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犯罪控制;风险社会;范式转变;精算司法;自反性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1.01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然而金融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自然灾害等隐患事故层出不穷,“SRAS”、“三聚氰胺”、“核辐射”、“动车追尾”、“持枪抢劫”等时刻敲击着人们平静的内心,恐惧、焦虑与不安全感逐渐弥散开来,仿佛一夜间高风险社会已经悄然来临。而这背后总感觉有只无形的手将风险紧紧抓牢。伴随风险全貌的展开,犯罪问题成为其中无法消除的变量,并逐步从社会意识边缘转移到意识规则的中心。风险事件也总与暴力犯罪、经济犯罪、渎职腐败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密切联系。
      在20世纪末,风险已成为占据主要支配力的问题处理方式。但对于犯罪控制来说,这并不意味着风险在犯罪学中已经能解释一切。关于风险的争论,已经贯穿在立法、犯罪预防、警务机制、审判机制、监狱体制等犯罪学的全部研究范畴内。刑法学已经展开了对“风险刑法”的深入探讨,刑罚学也运用风险技术对犯罪人是否适合采用社区刑罚予以风险评估,以及对再犯风险进行预测。韦恩·莫里森认为:“对于现代性不断变换的形式,犯罪学理论既反映其诸多特征,也试图理解这些特征,这种解读不仅使我们从不同的视角来审视犯罪学理论,还使我们得以开创一种独特的犯罪学理论。”[1]在后现代主义者看来,人们所渴求的已不仅仅是要求社区安全和财产安全。在犯罪问题上,人们越来越强调风险管理,而不是预防犯罪本身,犯罪可以有效预防的思想因此似乎正在被另一种认识所取代[2]。在刑事一体化研究的背景下,犯罪学理应积极地打开自身的话语体系,在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等学科之外再开话语阀闸。那么,较为成熟的风险理论无疑是当下最好的选择。
      笔者认为,犯罪学中的风险理论既有犯罪学与风险学科的交叉研究,也有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在犯罪治理中的适用为基点所引发的一系列争议性问题。这种不确定性延伸在犯罪行为的每一个阶段,包括犯罪生成、犯罪的社会效应、犯罪人改造以及带有反思性的犯罪预防与控制都被这种不确定性所困扰。犯罪与风险的研究应当突破现象间的融合研究而深入理论深处的节点。因此本文意义上的风险并非以探讨犯罪风险的产生与管理为重点,而是在宏观上结合争议来试图理清风险如何在犯罪学理论与实践中发生作用。这就需要从犯罪风险理论的历史发展,风险在犯罪防控范式转变中的角色以及风险如何让犯罪控制结构具有反身性这三个要点切入。
      二、从隐性走向显性:犯罪学中的风险理论发展 (一)早期犯罪风险思想的萌芽
      在犯罪学研究的初期,风险并未成为一种研究方法或者基点对犯罪学产生重大影响。很多犯罪学家由于受到当时整体知识水平的限制,加之风险也并未受到学界的足够重视而成为一种研究工具。一些犯罪学家意识到一些犯罪的可能性特征,但并未将这种隐性的观念提炼出来作为单独的研究背景进行深化。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利亚认为刑罚应当具有严厉性,严厉的刑罚保障了足够的威慑力,让人们不敢肆意妄为。同时,刑罚应具有必然性,即使很温和的惩罚,但只要触犯刑法就必然会与之相匹配,也能打消足够多人的不良意念。另一位代表人物边沁则从功利主义构建了他关于犯罪的理论体系。他认为人的本性就是趋利避害,获得快乐的期望或者免受痛苦的期望构成动机或诱惑,获得快乐或者避免痛苦就构成犯罪的利益,犯罪人为追求这种利益而犯罪。因此,要防止犯罪行为发生,就必须加大因犯罪而带来的痛苦感受从而超过快乐感受。同时,边沁也认为预防犯罪可以通过预测个人行为得以实现,其原理在于只要设计一种行为模式,让痛苦的量大于快乐的量,人们就不会实施这种行为。两位大师已经有了通过某种制度设计来完成对未来事物予以掌控的思维萌芽,是一种典型的风险感知与测量之后思考如何进行风险规避的思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师 索:历史·范式·结构:犯罪学中的风险开示之后的一些犯罪理论认为,在很大程度上,个体的生物学特征决定着犯罪行为发生的几率。龙勃罗梭就在《犯罪人论》等著作中声称个体的危险性与某些生理特征有关系,包括手足较大、与众不同的躯体、小脑蚯部肥大、颅骨形态差异等。那么就可以根据这些特征进行潜在犯罪人群的识别,达到预防效果。当下的个体主义风险观认为,有评价指标作为参考帮助的风险决策比没有参考指标的判断更精确,因此需要努力尝试去量化某种特殊的风险,并趋向于通过这些与评价指标挂钩的风险把不愿发生的事件和特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联系起来[3]。龙氏理论可以被认为是个体风险观的启蒙,但龙氏同样没有提出风险概念,而是将风险等同于“人身危险性”。
      (二)心理学对犯罪风险理论的工具意义
      在其他社会科学对犯罪学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心理科学的研究方法也逐步进入犯罪学领域。很多心理学家关注犯罪,用心理学的方法去研究犯罪个体。心理学的缺陷在于探寻的是个体的主观主义思想,这多少会带有经验色彩。但它的优势在于能将风险作为分析框架带入犯罪学中。心理学家通过设计各种人格测量量表,去统计和分析人群人格的不稳定因素。首先,要通过元分析来发现风险因素。这个过程需要在采集大量样本的基础上取得效应量。利浦西(Lipsey)和德隆(Derzon)曾经运用这种方法来研究哪些变量对预测15-25岁之间会发生严重的或者暴力性侵犯发生作用。收集34个样本,每个样本有200-500个参与者,总共得出了155个效应量,其中包括家庭犯罪史、药物滥用、遗传基因、社会地位等变量[4]。其次,通过评估结果确定风险因素。将不同个体的效应值按照降序排列,数值最高的即为可能导致犯罪的高风险因素。安德鲁斯(Andrews)和他的同事按照人口学变量得出了一些可以证实与犯罪风险有关的主要因素。比如,反社会亲犯罪的态度、信念与认知——情绪状态;结交亲犯罪同龄人;一些气质型因素,包括冲动性、不安定的内部力量、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前期的越轨行为;较低的教育水平、家庭背景等。最重要的是,心理学风险工具(cognitive behavioral therapy with relapse prevention approach,CBT/RP;Minnesota Sex Offender Screening Tool)在性犯罪与暴力犯罪的再犯风险预测中成效显著。临床研究显示,CBT/RP或CBT之疗效发现约可减少一半之再犯率,性罪犯再犯率为5年18%,10年22%,及15年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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