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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著作权之限制和反限制

    时间:2021-07-01 12:02: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研究版权制度的限制和反限制制度,对于平衡著作权人的个人私利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经过对现行著作权的限制制度、反限制制度内容的介绍及形成原因的分析,提出应根据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来推进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 版权 利益平衡 社会文化
      作者简介:冯晓婷,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7级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252
      著作权,作为著作权人的一项特有的私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保护著作权人应有的权利,鼓励社会文化的创造、发展是著作权最初的立法目的。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一些法律,赋予了著作权人相应的著作权后,那他人就须经著作权人许可才可以行使其一定的著作权,但为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共之间的利益,目前,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通常对著作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施加一定的限约和反制约。法律赋予知识产权人专有的权利,而有些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专有权利,但被其他的一些法律视为是侵权行为的例外,将原始非法的行为合法化,这就是所谓的知识产权的限制。是以,一些国家法律也将权利限制称为专有权所掌握的行为之破例。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当然对它的制约可定义为是权利所有人享有的特有权利之例外。
      一、著作权之限制和反限制
      通常认为,著作权的限制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讲,包含有对著作权从时间、区域以及权能方面等的制约,我国与此有关的法律亦有这些方面的规定。狭义上来看,著作权之限制仅囊括对权利内容及权利行使的制约。在本篇文章中,也只是站在狭义角度上来对现当下有关著作权限制的四种要紧制度,即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及权利穷竭作简单剖析。
      纵观我国的《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均有着明确规定。合理使用是指对版权所有者的作品利用时不需要由权利人许可,也不需要支付酬劳,但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权利人的其他权利也不得侵害。我国法律对此使用情形规定了12种。关于法定许可适用的情形,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四种。与合理使用相比,法定许可使用要求向作者付一定酬劳。各国对法定许可使用的定义、规定不尽一致,涉及权利囊括演出权、录制权、广播权、汇编权等。强制许可使用,也被称为国际版权公约中强制许可证,是一种非自愿的许可情况。即相关机关在特别情况下,可直接将作者对其作品的特殊使用权授予了他人。对于权利穷竭这一原则,我国相关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展览权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美术作品即使所有权转移,其展览权仍属于原件的所有人。此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也体现了该原则。
      进入到20世纪下半叶,随着新技术革命带来冲击,为强化对著作所有人的保护,对著作权的限制制度也进行一定的限定,也谓著作权的反限制。对著作权的反限制,从字面讲也就是说是对其限制制度的限制,当前对此的研究就个人调查了解,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合理使用的限定;二是对权利穷竭的限定。大多发达国家为了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基础上,确保社会公众能以合理的费用获取所需的信息,采取了征收版税的方式来对合理使用进行限定。我国对合理使用制度以列举方式进行立法规定存在一些质疑声,许多学者认为,对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定在某些类型上采取转向法定许可使用的方式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例如,随着网络在线阅读的发展,将图书馆对外提供在线阅读作品的使用以法定许可使用的方式予以规制更为公允。对于权利用尽的制约,出租权的诞生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在录制品范围内,实现了著作权制定制度的反限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发行权与出租权彼此独立,使著作所有人的发行权用尽后,出租权依然存在,且未用尽,这有利于在新的技术条件下保障作者对作品的发行权。
      二、限制和反限制存在之合理性
      著作权限制产生之合理性根本上源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这种公共利益存在的合理性就个人我而言可从以下几个学说角度进行论证。
      (一)法理学角度:权利与义务之一致性
      从法哲学方面来讲,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若无人担当和实行一定的义务,权利便失去意义。著作权人依靠自身的努力创造出智力成果便对该成果享有著作权,这种权利应得到尊重、保护,但同时身为社会中的一员,他也负有分享该成果以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推动社会文化发展的义务。文化权利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你对自己智力成果保护的权利,也包括你参加社会文化活动的权利。不管是《世界人权宣言》还是我国根本大法,均对此有着明文规定。既然,每个公民都享有知识学习、文化参与的权利,著作权人在行使自己著作权这一私权的同时就也应尊重其他公众的权利,一定程度上将自己的智力成果进行分享。同样,个体介入到文化生活并共享科技文化前进及其伴随着的福利亦是增进公共利益的内在要求。
      (二)经济学角度:效益最大化
      很多学者指出,知识产品是生产者知识创新的产物和具有公共属性的特殊商品。这样,在对待知识产品这种特殊的商品的问题上,人们在利用并取得利益的情形时,就很容易产生两种普遍且容易理解的经济现象,即所谓的“外部经济效应”和搭便车现象,即他人能不付出成本而获取、使用作品。这样,会使得著作权人的利益受损,无法形成有效的创新激励。因此,通过法律规定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为作品的创造提供经济上的动力。但同时,限制和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也为作品的传播、降低作品的使用率、不能有效地交流和传播知识和文化设置障碍。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知识效益的增加,影响整体的文化创作的发展,也就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即实现经济学所追求的效益最大化的效果。并且,通过制定法律来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不受侵害、作品不被接触也是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的,如果保护作品获得的效益与付出的代价不成比例,则会有损整体效益。所以,对著作权进行合理的限制,不仅能够保障著作权人从创造的作品中获得一定收益,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还能够防止著作权人滥用权利,减少法律保护成本,增加整个社会的科技文化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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