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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权优先:当代中国的地缘战略选择

    时间:2021-06-27 04:01: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占地球表面大部分面积的海洋是重要的全球公共物品。中国为获得与任何国家一样平等的发展权,必须拥有海权。当代中国的地缘战略选择是海权优先,这是新形势下地缘战略诸多因素紧密关联、相互作用合力之下的必然选择。当代中国所要发展的海权内容包括三个维度,即国家控制海洋的能力、利用海洋汲取财富的能力和由海向陆的能力。这些能力最后的体现就是国家在海洋中(含国家对海洋空间、海岛和濒海地区)的强制能力。
      关键词:中国海权;地缘战略;海权优先;国家海洋能力
      
      现代国家是以领土为物质基础的民族国家,占地球表面积29%的陆地的稀缺性与有限性决定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是零和博弈(zero-sum game),占71%的海洋空间的最大特点则在于其公共物品(public goods)的属性。因此,主权国家能否利用海洋保证国家安全、促进国家繁荣昌盛乃至成为世界大国,考验着一个海洋国家或者濒海国家的战略水平和战略艺术。中国是海陆复合型国家,海陆兼备的战略地理特征十分明显,拥有成为海权国家的地理条件。自近代以来,中国一直面临着地缘战略方向的二难选择,曾经向海洋方向付出过努力,但目前仍是一个陆权型国家。当代中国仍面临着海陆地缘战略选择的矛盾和困惑。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和中国越来越参与世界事务的背景下,中国在地缘战略的选择上,出现了发展海权的历史机遇。中国应该抓住这一历史机遇,优先发展海权。
      
      一、当代中国面临的海洋战略形势
      
      20世纪80~90年代以来,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过、生效为契机,国际海洋战略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全球范围内新的国际海洋机制的形成,二是西方国家利用其历史经验以及冷战后的国际形势强化了其海洋优势,三是上述两个方面的共同作用迫使中国关注其周边地区日益复杂的海洋战略形势。
      首先,新的基本公平的国际海洋机制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其直接结果是海洋被民族国家私有化,并赋予了任何一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平等利用海洋的权利,海洋的战略地位大幅度提升,世界各国更加关注并合法利用海洋。19世纪中期以来,管理海域与资源的经典机制可以不确切地称之为航海自由,即海洋是一种“全球公共物品”(global commons),不受单个国家的管辖,各国均享有航海和捕鱼自由,“有时像中世纪为全体村民所公用的农村公共牧场”。20世纪70年代,由于技术和经济的变迁,允许各国拥有200海里海洋经济专属区的观念在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得到了广泛支持,其在法律上的最终结果是1982年签字通过、1994年正式生效实施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的目的是“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公约》把海洋分为8个不同的海域,即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除了规定领海宽度由过去的3海里扩大到12海里、重申公海自由原则外,最重要的是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第57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并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管辖权。外国在《公约》的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第56条);沿海国家从大陆向海洋延伸的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最远可以达到350海里,不足200海里的沿海国也可以扩展到200海里(第76条),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第77条)。这样,地球上原有的3.6亿平方公里的公海,将有1.3亿平方公里被沿海国瓜分,约占原有公海总面积的36%,而地球上的陆地面积也只有1.5亿平方公里。这片被瓜分的海域,恰好是人类最具开发和利用价值的海域,其生物资源占海洋总储量的94%,石油储量占87%,渔业产量的94%,并覆盖了几乎所有海上交通咽喉要道。
      《公约》规定每个国家都享有平等的海洋权利,这是国际法所赋予的。但它仅仅意味着各国被赋予的海洋权利应该得到平等的尊重,并不意味着各国在海洋实力、海洋能力上的平等。各国现实的海洋能力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能力的差异决定着各个国家在多大程度上实际享受《公约》所赋予的各项平等的海洋权利。没有能力的落实和支持,权利往往是一句空话。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不会自动地变成现实的能力。民族国家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完全或者部分的排他性管辖权,以及在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各类权益的实现,主要依赖于该国家所拥有的各种海洋能力(即海权)予以保证。
      其次,从国家战略竞争的宏观史来看,大陆国家和海洋国家在竞争、冲突的过程中,海权国家一般占据优势地位,国际体系的支配者(霸权国家)主要是海权国家。实力是行为体的属性,行为体之间实力的差异是国家之间的根本区别,行为体之间实力的分配决定了体系结构的根本特征。在国际体系中,大多数时间里,一般存在着一个国家实力位于其他国家之上的国家,这个实力占优势的国家如果既有这种实力,又有这种意愿来主导国际体系,这样的国家被称为霸权国家。罗伯特·基欧汉认为,世界政治经济中的霸权首先是物质资源上的优势,其次它必须拥有足够的军事力量,有能力去保护它所主导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近代以来,国际体系发生过多次变迁,占主导地位的霸权国家都是海权国家。它们利用海洋,尤其是控制海洋等各方面的综合能力,在与它们相适应的国际体系里遥遥领先。在近代以来的远东国际体系中,后起之秀海权国家日本在与陆权国家中国竞争中占据着优势,甚至在20世纪初打败了陆权强国俄国。
      15世纪之后,海权主要掌握在西方国家手中。而当代的西方国家强化了这一优势,发展中国家在海洋空间的地缘战略态势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发展海权、维护国家安全并获得与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内平等的发展权,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不仅没有过时,反而具有合法性、紧迫性。
      著名学者乔治·莫德尔斯基(George Modelski)和威廉·汤普森(William R.Thompson)认为,1500年以来,海权是世界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长周期问题直接相关。16世纪初,航海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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