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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

    时间:2021-06-17 00:02: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作者简介:陈武文(1970—),男,湖南凤凰人,本科,中级职称,研究方向:法律和经济。
      湖南省凤凰县委党校,湖南 凤凰 416200
      【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之所以受到特别关注,是因为它不仅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极大的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案件频繁发生,而且其中不乏恶性案件,不仅是家庭暴力案件本身的恶劣,更让人触目的是由于家庭暴力而带来的一系列后果,譬如女性犯罪的高增长,青少年犯罪的高增长。
      【关键词】婚姻法;妇女;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及其特征
      家庭暴力,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家庭暴力的现实及司法实践,我们国家将其界定为:发生在家庭内部,侵害他人人身、精神、性等方面权利的暴力行为,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上下辈之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的特征:(1)暴力行为必须发生在家庭内部。同在一个家庭中受害人与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必须生活在一起;(2)暴力侵害的主要内容是侵害他人身体、精神和性方面侵犯的暴力行为;(3)暴力行为具有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时间的连续性、后果的严重性等。从法律的角度讲:家庭暴力包含刑法条款中规定的惩治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处罚内容、民事法所调整的侵权行为方面的内容。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按照《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他们在社会上因为种种原因处于弱势地位,家庭本应是他们安全、温馨、祥和的生活港湾,在家庭中他们和睦相处、相亲相爱。但现实生活中,一种与理想截然不同的现象——家庭暴力却时有发生。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其主要原因是公民的淡薄的法律意识。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比较隐蔽,即多数施暴者都是在自己的家里实施暴力。加上,几千年来一直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两口子打架不记隔夜仇”、“清官司难断家务事”,使许多人认为丈夫打老婆、父母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并且把家庭暴力当作是家务事。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不仅是破坏家庭关系,更重要的是触犯了法律,而且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些执法人员也以“清官难断家务事”、“法不入家门”为由,不愿对家庭暴力的案件进行过问和干预。归纳起来,产生这些情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依然存在。受“男尊女卑”、“夫为妻纲”、“三从四德”等封建婚姻家庭观念的影响,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绝对服从,甚至不惜武力相加。当今时代,封建注意的伦理道德观念虽有所淡化但仍未绝迹,比如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男尊女卑等。在一些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偏离城市比较远的地区,加上一些没有受过正规教育和一些对法律意识淡薄的人,仍然对旧的婚姻家庭观念还比较严重。在一些家庭中家长握有绝对的权力,其他家庭成员则处于附属地位,只要稍有反抗,暴力接踵而至,所以只能无条件地服从家长的使唤。那些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把家庭成员对自己实施的暴力行为看作很正常、忍气吞声,司空见惯、没有正确的运用有效的方法解决,从而成为解决家务矛盾的唯一方式,特别是一些妇女,在旧的伦理、道德观念长期影响下,完全失去了人权和人格。
      (二)社会原因
      家庭暴力长期存在的社会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人们的意识观念:在很多人的思想观念上,根本就不知道家庭暴力行为是一种侵犯人身权利和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来对待,这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留下的社会观念。在一些人眼里,家庭暴力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事,是家里的私事,家庭成员之间任何形式的矛盾、冲突都应该由家庭成员之间自行处理和解决,并不把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社会上的暴力行为相提并论。二是女性经济地位较低。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妇女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对丈夫存在过分依赖心理,不敢反抗、不敢告发、逆来顺受。
      (三)经济原因
      家庭经济的状况与暴力时常发生是密不可分的。在家庭中无形地形成了谁为家庭贡献大、取得的收入多,谁就在家里占有主导地位、说了算的现象。
      (四)是法律方面的原因,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
      在立法方面,尽管《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儿童及老人,这些法律、法规,对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以便更好地保护我们家庭中弱势地位的妇女、儿童和老人。执法方面对家庭暴力的打击不及时、力度不够这是存在的主要问题。个别执法人员把家庭暴力认为不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错误的认为是家庭私事,外人不宜干涉,存在邻里不好劝、居委会不好问、单位不好管的“三不管”现象。
      (五)当事人文化素质不高
      由于部分受害者受教育程度偏低,对保护自己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不知道借助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加上许多受害者在遭受暴力之后,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影响,不会寻求法律保护和社会的帮助,而是在人前隐瞒事实,咽泪装欢,遭到暴力后还认为是合情合理,理所当然。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由于家庭暴力,致使受害人的人身权利遭到了侵犯。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等。这是一种十分明显、十分恶劣的暴力行为。受害人的自由权利受到侵犯,有些家庭暴力,凭借在家中的地位、权利和其它条件来恫吓、要挟,使其失去应有的人身自由,这虽然没有直接伤害到人的身体,但是也使受害人身自由权利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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