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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档案管理法制化建设论纲

    时间:2021-06-12 20:02: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的法制化,既是建立健全民生档案管理法规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要条件。文章从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立法的基础及现状分析出发,着重探讨了实现社会保障档案管理法制化的推进路径。
      关键词:社会保障;档案管理;法制化
      Abstract: The legalization of social security archival management is important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archival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f people"s livelihood. It is necessary condition to protect and improve people"s livelihood. Starting from the analysis of foundation & status quo about social security archival management legislation, the paper focused on promoting the path to achieve the legalization of social security archival management.
      Keywods: social security; archival management; legalization
      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基本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2007年12月,国家档案局发出《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指出,“民生档案来源于不同的行业和部门,种类较多,内容丰富”,要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联合制定相关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将各类民生档案的管理纳入档案基础业务建设范畴,争取早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民生档案管理法规和制度”。[1]社会保障档案真实地记录了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过程,是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基于我国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的立法基础及现状分析,着重探讨社会保障档案管理法制化的实施路径问题。
      1 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立法的基础分析
      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立法的基础是指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立法的法律依据。由于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立法处于社会保障立法和档案管理立法的交叉领域,所以,其法律依据既包含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性立法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又包含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性立法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如果从立法层次上来分析,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立法的基础主要由如下几部分构成:
      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档案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档案法》是我国档案管理的基本法,也是我国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立法的最重要的基础。我国在社会保障领域已出台《社会保险法》和《军人保险法》两部基本法,所以,《社会保险法》和《军人保险法》构成了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立法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社会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一项社会制度,因此,《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也是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立法的重要法律依据。此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有关社会福利的主要法律,也是社会福利档案管理立法的主要法律依据。
      1.2 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档案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共同构成社会救助档案管理立法的法规基础。国务院制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共同构成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立法的法规基础。国务院颁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则是各类福利及慈善基金会档案管理立法的法规基础。
      1.3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有关档案和社会保障的部门规章。社会保障档案管理主要涉及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三个业务部门,所以相关规章也主要来自这三个部门。由于相关部门规章较多,这里,仅提出比较重要的两个:一个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档案局发布实施的《档案法实施办法》,这是指导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立法的重要规章;另一个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于2009年9月制定并公布实施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这是我国目前关于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的第一个、也是唯一的一个部门规章,是各地方进行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立法的直接依据。
      1.4 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档案和社会保障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在档案管理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或《档案条例》;在社会救助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有《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或《社会救助办法》;在社会保险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有《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这些地方性立法也成为各地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立法的重要依据。如2006年出台的《浙江省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开宗明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结合我省社会保障档案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2]再如,2009年发布实施的《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也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 《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3]
      1.5 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国家档案局在2007年发出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办公室于2008年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对于各地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如上海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于2012年制定了《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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