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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公民权利保障的三维研究

    时间:2021-06-06 16:01: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海外公民的双重身份非但没有为其制造更多自由和安全的保障,反而在原则冲突下造成了对其权益维护的更大障碍。21世纪以来,海外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愈加遭到传统和非传统突发事件的共同冲击,海外利益已然得到每一国家的高度重视,进而强化了保障海外公民的治理法治和本国的外国人法设计。此外,在国际人权公约基础上形成繁复的国际人权监督保护机制,却对保护海外公民可谓是有利有弊。所以,我们必须从此三个维度上来应变发展海外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关键词]海外公民 权利保障 国家法 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F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5)05-0063-07
      海外公民是指长期定居、短期旅居或定期移居外国的本国籍人士,例如侨民、留学生和访学者、境外旅行者、海外商务和劳务人士、驻外官员和军人等。海外公民在居留国对待之为外国人,国籍国对待之为本国人,然而,这种跨界“混搭”的双重身份非但没有为海外公民制造更多自由和安全的保障,反而在国家主权、法律管辖、国民待遇、最低人权等国际法治原则冲突下造成了对海外公民权益保护的更大障碍。21世纪以来,各国海外利益日渐隆盛的同时,海外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却时常遭遇传统和非传统事件的冲击,为此亟需从法治化层面予以因应处置。海外公民权利的法治保障既关涉国家法(母国法及外国法),也关涉到国际法(人权法和人道法),现今各国法制虽然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遵循着某些共同国际人权标准,但正是这种不一致性造成了母国法和外国法在海外公民权益保护方面设定法律和构建制度上的差异化,进而衍生出更加复杂的法益冲突,对此就必须要在这三维路径上分别详细展开和审慎省思。
      一、海外公民权利保障的母国法路径
      国民系整个主权之本源,保护海外公民是各国政府的一项公共职能,虽然现代政府已非单纯的公共事务机关,但公共职能的履行是其赖以存在和执行其他职能的前提,也是政府活动的根本目的之一。这项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自然法之父”格劳秀斯,其法的概念就是建立在统治国家组织和行为规则的最终存在是为了每个权利义务人的现实利益之上,进而甚至主张为了防范国家虐待属民而诉诸战争是正义的。保卫国家安全和保障公民权利同为政府职能的根基,尽管公益和私益之间具有一定张力,但正如洛克用“信任”来界定国家和公民的关系,政府不得以边境线为谬因失信于民,而且对国家安全的挑战既来自内部也来自外部,外部固然包括领土争端、主权侵犯、经济资源及经济利益上的掠取、合法体制的颠覆、意识形态上的敌对性渗透,同时也还包括对海外公民的安全威胁,所以,当今各国政府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下也逐步强化了保障海外公民的政府职能。
      以美国为例,历史上就极重视对该国海外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最典型事件是灰城案。1854年7月13日,美国战舰(Cyane)指挥官霍林斯(Lieutenant Hollins)下令炮击尼加拉瓜的灰城(Greytown,Nicaragua),起因是当地人暴动后组建了美国不承认的新政府,该政府包庇暴力劫掠美国公民及其财产的犯罪,经美国要求赔偿后予以拒绝。被告霍林斯称,炮击得到了美国总统和海军司令的命令,主张不担责。1860年9月13日,纽约巡回上诉法院做出3比2的终审判决,认定该军官采取了正当行动,尼尔森(Nelson)法官指出:“对于公民或其财产进行非法暴力或威胁性暴力的行径,无法预见和准备;有效或有益的保护通常需要最快速和最坚决的行为。在我们的政府制度中,海外公民也是如同国内公民一样有权请求保护的。政府的最大目的和义务就是保护构成政府的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无论他们在国外还是国内。任何不能实现这一目的或者履行这一义务的政府,都不值得存在。”对于总统是否有义务采取行动来保护涉及的公民“是公共政治问题……属于行政机关来决定的”,并遵循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先例,“依照美国宪法,总统被赋予了一定重要政治权力,行使这些权力需要总统自己衡量,仅对国家和良心负责。”灰城案也成为政治问题不审查的美国司法审查原则的缔造者。
      本案造就了总统具有义务和责任来保护海外美国人生命和财产的理念,如果总统认定为必要就可以使用武装力量,这可解释来自于三军统帅的内在权力,或来自于其“忠实履行法律”的义务。虽然经过百年不断修正这一理念,努力限制总统权力狭义至公民和财产的保护,而非更宽泛的国际利益的提升,但实践中这一区别很难分清,20世纪60、70年代演变出的新理念终于产生了最严重的国家争议,即总统在国外使用武力的权力仅遵循国家义务和保护国家利益,而无需事前得到国会批准,总统们主张他们有权以武力来保护美国海外国民及财产或者依照共同安全协议采取行动,这意味着美国总统的权限范围实际上在后来演变中反而大大扩展了。所以,在越战时期国会和民众都认为总统滥用了权力,国会并于1973年通过了对总统进行战争权力加以限制的《战争权力法案》(War Powers Act),可是此后,美国国会又通过了470余部制定法将这样或那样的紧急权力授予总统,这些法律所涉及的紧急事态范围极为广泛,包括了自然灾害、劳工冲突、紧急危机直至威胁国家安全的事件。1976年为防止总统任意行使宣布紧急状态的行政权,美国国会制定了《全国紧急状态法》(National Emergency Act),成为了美国当今紧急状态法制的核心。但2001年“9·11”事件后的《爱国者法》(Patriot Act)再度掀起需要自由的宪法抑或安全的宪法的大争论,著名学者阿克曼率先认为美国宪法无法在紧急状态中发挥功能,所以,“我们非常迫切需要新的宪法概念来设计公民权的保护”,即紧急宪法(Emergency Constitution),以免国家为应对袭击而不断制定出各种压制性的法律直到彻底侵蚀了公民权,而从实施效果来看,他认为需要根本性地修改《全国紧急状态法》,考虑一个更新的成文法框架。事实上,美国除了紧急状态基本法制外,还建立了完备的维护海外公民权益的特别法制和专门法制,仅以救助境外犯罪致害美国公民的情形为例,就有6部单行立法保障,另外,美国和其他国家有大量双边或多边协议,这些条约(Treaty)和协定(Agreement)仅罗列名称就有500多页,充分展现了美国在境外公民保障法制上的完整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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