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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农村与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手段研究

    时间:2021-06-05 08:01: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危机的反映,是对现有制度与控制机制的自我重构与自我治疗的过程。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针对群体性事件具体的性质、成因以及利益结构冲突等状态,在社会秩序重构的前提下,研究群体性事件的科学合理的应对手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基层农村群体性事件;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对策研究
      
      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无论是广大基层农村因强制拆迁、土地征用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群体利益冲突与治安事件,还是大中城市发展中,尤其是边疆民族地区发生的威胁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都时刻地考验着各级政府依法执政能力,能否对群体性事件进行量体裁衣,已成为政府体制改革及职能转化进程中的必要研究课题之一。
      一、基层农村群体性事件主要成因及对策探讨
      (一)基层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成因探讨
      1、转型期农村群体心态存在失衡现象。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阶层、群体和组织日益多元化,不同社会群体和基层的利益调整分化,容易造成利益调整不公。社会组织化程度下降,社会成员分化,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呈现多元化趋势,更多的关注个人经济利益,政治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有所削弱。同时,体制改革与利益格局调整中,社会贫富差距、城乡差别进一步拉大,相对贫困的部分农民群众心态难免失衡,容易诱发某些集群的不轨行为。
      2、农村法制观念淡薄,政治参与渠道不畅通。农村群体性事件具有明显的利益性,而非政治性,有些群众不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和运用法律依法进行监督,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带有明显的情绪性。再加上,农民反映问题难、司法起诉难,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和组织的官僚作风严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屡见不鲜,农民政治参与的渠道不畅通,政府给予农民制度内的参与渠道不能满足农民需求时,部分群众难免在制度外寻求一条维护权利、表达意愿的渠道。
      3、基层政府建设薄弱,凝聚力不强。基层政府是最直接接近农民群众,也是最容易与农民群众建立互信关系的,但是目前某些基层干部不勤政廉政,缺乏威信;某些基层干部办事粗暴,不懂法律政策,金钱与村霸等势力进驻基层,使得基层政府对农民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教育作用大大减弱,农民失去了信任,甚至有些群体性的不轨行为是在基层领导的默认下发生的,这些都成了农村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导火线。
      4、部分别有用心者的煽动、操纵,激化矛盾。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归根结底在于经济利益因素,但难免也会有部分不法敌对分子渗透其中,到处煽风点火,再加上部分农民群众存在从众心理,易受煽动性、蛊惑性的宣传,在同情心的驱使下主动参与,如果基层政府处理不妥当、不及时,很有可能酿造成为重大政治性问题。
      (二)基层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对策探讨
      1、保障土地,重视农民利益,防止心理失衡。土地是广大农民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和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与农民利益有最直接联系。城镇化进程中,由于土地征用不当、强制拆迁等因素引起的农村自焚等伤亡事件屡见不鲜,严重侵占农民利益,并给农民群众产生了极坏的心理阴影,再加上农民小群体意识及部分不法人物的煽动,难免最终形成群体性事件。2005年全国发生因土地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约19700起,占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因此保障土地及适度足以创业的土地补偿费,并建立合理的安置及社会保障制度,重视农民切身利益成为当务之急。这就要求我们能够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处置权,以及土地使用关系变更中的谈判权,对各级政府特别是受利益驱动的基层政府或组织征用农村土地的行政权力进行刚性限制。同时,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中,要加大农村的公共服务力度,满足农村的公共服务需求。
      2、完善基层组织建设,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首先,在农村建立起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各项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和政治参与的权利,增强农民法制意识。其次,加大对基层民主和政权组织建设的财政投入。面对基层政府财政“空空荡荡”的现象,国家要列出专项资金,不要由县、乡镇一级的地方财政来承担,否则就可能出现公家事由私人办,这样的基层政权不是靠能力、威望,而是依靠资本或金钱势力来选夺,一旦群体性事件爆发,基层政府很难发挥教育疏导作用,甚至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直接诱因。
      3、增强基层政府的应急管理能力。群体性事件的应对除了日常预防手段外,应急管理能力也是不可缺失的。群体性事件爆发之初,基层政府能否合理妥善的应当管理,找出根源,成为决定事件是否蔓延的关键。这就要求政府能够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明确事件处理原则,加强领导,统一指挥,控制全局;二是启动冲突利益整合机制,建立事件处理机构,由政府系统直接介入双方利益调节;三是启动对立观点交流机制,确保信息对称,纠正双方诉求表达方式的偏差,为其正确运用社会资源提供引导和帮助;四是消除事件对社会的破坏性影响,修补损失,包括通过警力实现解散聚集、恢复秩序、惩处违法,制止事态发生实质性恶化等。
      二、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成因与对策探讨
      边疆民族地区的群体性事件与一般群体性事件相比,既有群体性、公开性、违法性等相同点,但更具有潜在的涉外性、敏感的民族性、较强的宗教性和偶尔的敌对性等特点。因此,从深层次和长远的角度,全面、正确地审视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是预防和处理此类事件的前提和基础所在。
      (一)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成因探讨
      1、发展问题。发展问题实质是经济问题,是导致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长期历史原因。除恶劣的自然环境外,更多的是政府在民族地区发展问题上的偏差。如在发展战略上,先东部后西部,从而引起民族地区人才流失;在发展政策上,“输血”大于“造血”,“造血”功能不足,导致少数民族长期的依赖性;在资源开发利用上,民族地区资源开发成本与实惠长期存在不平衡现象等。这些深刻的问题与矛盾,都自然地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2、心理问题。心理问题主要指心理失衡及其引起的公民意识和国家认同的缺失,这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心理基础。新疆的“7·5”事件最有力地证明了,民族地区群众在东部沿海地区及部分内地城市工作中,感到的心理失衡状态附加上小型社会纠纷或社会矛盾的激化,而酿造成了“打、砸、抢、烧”、极具暴力性的群体性事件。这种心理失衡状态在公民意识和国家认同上呈现了一定程度的缺失或错位状态,是一种极具敏感性的群体性心理偏差,一旦接触到导火索或涉外势力的挑拨,难免会导致群体性事件。
      3、法制问题。法制不健全引起边疆民族地区社会不规范,如以宗教名义出现邪教组织、反动组织等非法组织,干扰司法、破坏公共设施、不执行国家制度,导致社会规范混乱。再加上,民族地区存在的敏感性,当地政府担心事态扩大,瞒而不报,通过说服和个别对待的方式处理社会矛盾,使得一些政府行为不规范。这样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法制问题的存在无疑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留下了漏洞。
      (二)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对策探讨
      1、大力发展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巩固政治秩序的物质基础。坚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用发展的眼光来思考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才能根本上长远的消除民族地区的社会矛盾。这就要求政府既要合理纠正以往政策上的偏差,慎重对待民族地区自然资源开发的利益分配,促进民族地区特色经济与全国经济的一体化,以文化多元延续各族的特色;又要科学分配国民经济的“大蛋糕”,弥补以往发展政策对民族地区的创伤,适当加大对边疆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比例,使民族地区群众享有与发展速度相应的生活水平和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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