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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村委会在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中的作用

    时间:2021-06-03 20:03: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司法审判程序正常运作产生的后果之一就是司法判决,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判决执行的具体效果。在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特别是在广大乡村地区的执行,其执行效果相对较差,经常无法满足当事人的合法申请,本文拟从村委会社会功能的角度探讨其在协助执行中的作用。
      关键词 村委会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执行
      作者简介:张解平,讲师,云南省政法干部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53-02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一直是案件执行中的难中之难。据不完全统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结率几乎不到10%,而被执行人是乡村居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执结率更低,仅仅徘徊在3-5%。为确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并据此寻求司法实践方面的解决思路,笔者在社会实践中进行了相关问题的调查。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从实践中看出导致这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被执行人不具备被执行条件;
      综合来看,造成被执行人不具备被执行条件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在我国广大的乡村地区,特别是边疆、偏远山区,因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性、不平衡性,包括被执行人在内的地区居民,其经济能力往往非常有限,即便对司法审判的结论无异议,并表现出积极良好的配合态度,基于其财产状况,事实上也无可供执行的经济价值;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常常不是被判处死刑,就是因被判处一定徒刑而正在服刑,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法院执行中也就无法将生效判决付诸实践。
      (二)被执行人其家人法律意识淡漠,对判处的执行有抵触情绪
      当事人及其家属法律意识淡漠,认为罪犯都被判了刑,索性“破罐子破摔”,不愿意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于司法审判结论甚至抱有抵触、敌视的态度,消极对待法院执行,甚至隐匿、转移财产项目以逃避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缺乏“权利得到司法确认并不等于权利必然能够实现”的理念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自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又对法院抱有极大信赖,往往想当然地认为既然胜诉了,就一定可以依据判决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在无法实现财产执行时,又对法院颇多微词,认为审判机关执行不力,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四)村委会不能如实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当前社会环境中,当事人因外出务工、经商、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导致的财产状况变化,事实上无法被案件执行申请人或案件执行部门一一得知,理论上讲,在确认当事人财产状况过程中,村委会成为比较可靠的信息来源。但在实践中,村委会对协助执行机关核查被执行人财产颇多顾虑,态度上消极,行动上拖延、推诿。
      以上这些情况都是在受理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法院宣判后对附带的民事案执行起来相当困难,特别是在边远地区及少数民族聚居的边疆地区办理案件执行,可以说多数的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生活困难,家人对法院判决及村委会的调解的执行有抵触情绪,司法的权利不能够实现。
      二、村委会协助法院执行判决的可行性
      第一,协助法院执行是村委会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为了消除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有义务办理本地区公共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委会是政府部门最基层的行政部门,村委会享有一定的行政执行能力,是对村民的公共事务进行一种管理。从法理角度来看,在职权范围内协助司法机关案件执行,本来就是村委会的设立目的、法定职责之一。
      第二,村委会对村民的管理行为具有行政性,有条件协助法院做好案件的执行工作。村委会享有管理本村公务的权力,村民有义务配合村委会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村委会有权利对村民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使村委会的工作更加顺利地进行,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邀请村委会及时协助法院执行,有利于村委会权力的充分发挥。邀请村委会参加法院执行工作并形成制度后,使其将“协助”纳入自身的工作中,同时也会使老百姓认识到“协助”不再是”多管闲事”,而是应尽的职责,从而避免村民埋怨村委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村委会的压力,有利于协助执行的顺利完成,这就是避免了以往法院在执行任务时遭到阻挠和暴力,也避免了法院执行时对村民群众情况不了解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对村委会的工作和威信是一种提高。
      第四,被执行人与村委会朝夕相处,村委会可以及时了解被执行人的思想及其家庭状况。村委会对案件受理中的人的生活习性、财产状况、收入来源等比较清楚,故能够就被执行人的财产向人民法院举证,从而准确地掌握被执行人的动态,也使法院对其执行能力提供强有力的保证,而不会使法院因情况掌握不好,在执行任务时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村委会是最有权利、资格证明被执行人执行能力的证明人。特别是在边远的村寨,如果不通过村委会对其被执行人的了解,法院对其执行情况是不顺利的,往往使得本来可以执行的工作而执行不了,使应该赔偿的债务付之东流。这样对执行申请人及法院都是一种损失,所以村委会对被执行人的举证是最有力的证据。
      第五,村委会是村民自己选出的,故村委会在村里有非常高的公信力和权威力。在社会诚信度较差的情况下,参与社会生活的诸多途径中,村民对村委会信赖度较高,村委会的功能往往还包括村民自身利益受侵害时进行申辩的保障渠道、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的媒介、代理等。由此也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村民对村委会是比较相信和服从的,因为村委会主要责任就是办理本地区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村民也有义务配合村委会的工作。这样有利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其产生一种亲切的感染力,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其后果,并在执行工作时积极配合而避免发生对抗和回避的态度。村委会在执行工作的同时也会使老百姓认识到村委会这种“协助”不是“多管闲事”,而是应尽的职责。对督促申请执行人配合工作和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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