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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教育消费维权的民办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权利研究

    时间:2021-05-31 20:01: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民办高校中学生教育消费权益是一个全新的命题。本文分析民办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权利的来源与基础,提出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权利的赋予形式及现阶段我国民办高校学生议事委员会制度,并就其产生、职能、架构、与民办高校发展的利益协调等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路。
      关键词:民办高校;大学生;教育消费;参与管理;议事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G648.7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30—0254—03
      
      近年来,有些民办高校相继发生因学籍、教学、收费等问题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在民办高校中的教育消费维权问题由于民办高校事实盈利性、部分民办高校办学质量低下、校生冲突事件不断而逐步引起重视。这些事件暴露出民办高校管理制度存在深层次不足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国家规定提取其他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1],民办高校出资人通过投资办学获取利润和回报是有法可依的,可是学生对教育质量和教育管理的参与权、监督权、服务评价权却得不到法律的明确体现,其核心是学生权利范围及其法律保障机制没有理顺,学生权利保障改革落后于高校设置改革。本文将对赋予民办高校学生一定的参与学校管理权利并通过它来保障学生监督服务、评价服务权利的行使进行探讨。
      
      一、民办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权利的来源
      
      在本文研究中,民办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不是仅作为改善和提高学生管理效果而提出的,而是主要从民办高校学生教育消费权益保护的角度提出的,我们的研究体现更多是权利的维护而不是单纯的鼓励。
      在西方教育发达国家,学生作为高校的管理者之一参与学校管理早已成为一种制度和文化。葡萄牙1982年《宪法》第2款规定了学生具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法国196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方向法》规定“在教学科研单位、大学、地区审议会各级,都有学生代表”,包括学生在内的高校各层次成员都能选出代表参加学校的管理机构;在德国,高校的内部行政领导体制是委员会制,校务委员会由教授、学生、科研人员以及其他职工组成;在英国,根据法律规定,高校董事会由地方教育当局代表、学生、家长代表与教师代表组成;加拿大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学生可以通过参加校委员会来参与学校管理;当代的美国民办高校一般都设有学生参议院,作为大学生参与管理的重要组织机构,对学生利益相关的事务拥有一定管理权力,包括审查各学生组织的经费申请,调查和收集学生反映的各种问题,并与学校磋商解决办法[2-3];欧洲委员会下属高等教育和研究委员会则从2003年启动“高等教育治理项目”,在成员国推进“增强学生、教师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高等教育治理”[4]。
      中国校友会网大学评价课题组关于200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12月,民办高校达297所,其中民办本科院校40多所,在校生163.07万人;独立学院318所,在校生186.62万人[5]。数目巨大的民办高校在校学生作为教育消费者,理应享有教育消费者的所有权利与义务。教育服务是民办高校的基本产出,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下,大学生成为教育服务的消费者,作为教育服务提供者的民办高校与消费教育服务的学生之间形成了提供服务与消费服务的民事关系。因此作为教育消费者的学生具有参与服务、监督服务、评价服务的权利。
      
      二、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权利的赋予模式
      
      (一)学生参与学校管理需要法律和制度保障
      学生相对民办高校处于弱势地位,在目前民办高校普遍实行的单中心管理架构中,学生处于被管理的位置,难于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民办高校尽管也都设有学生会、自律会,但学生会、自律会的功能延续公办高校模式,更多地体现为传达校方意志、学生活动组织和自律,而不是表达大学生自身的利益诉求。在对民办高校的政策制定中,既要重视扶持与公平对待,同时又要加强约束立法,加强学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和制度建设。从学生参与管理权利的赋予,来形成消费者直接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的模式。因此,政府和立法机构要特别重视学生参与管理的制度法律构建,比如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民办高校学生消费权益保护条例》,给予学生教育消费以明确的法律保护,避免部门条例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矛盾,尽量不让损害学生消费权益的行为有法律空子可钻。通过畅通参与渠道来保障学生参与管理作用的发挥。
      (二)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重点
      1.任课教师的选聘管理。民办高校有义务提供符合招生宣传和承诺的师资和教学服务。对于不称职的教师,学生可以向校方提出更换的要求,而且这在客观上也能有效促进民办高校教学质量的提高。2.学校后勤服务与收费管理。目前大多数民办高校后勤服务采用社会化运作。如学生住宿采用公寓住宿,这种公寓服务经营者的目的就是盈利,更多体现了普通消费属性,学生在缴纳各种费用后,理应有评价服务、监督服务的权利。3.学生积分评定及奖惩管理。学生积分评定及奖惩是体现学生学习效果的评定,并会影响到学生今后就业择业的重要管理内容,是学生关注度最高的管理内容。4.实验实践设施建设与管理。民办高校的办学专业以社会急需或热点专业居多,因此大多专业甚至有些学校本身办学时间都不长,有些学校实验实践设备存在“偷工减料”现象,这就使得实验实践设施建设与管理成为学生参与管理的重要切入点之一。5.学校校纪校规的制定。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应当遵循国家法律优先原则和法治统一的原则,即下位法的制定必须有上位法的依据,必须与上位法的精神一致,校规、校纪的制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不得侵犯学生合法合理权益,不得以改革为名,采用不适合高校管理特点的所谓“军事化管理、家族式管理、企业化管理”。
      (三)民办高校学生议事委员会的建立
      学生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归根结底有赖于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只有从法律和制度上真正将学生参与管理的各项规章确立下来,才能保证学生参与管理的效果。所以,学生参与管理需要健全的制度和有效明确的机构支持。目前,我国的民办高校可以考虑建立类似小区业主委员会维权功能和工会部分职能于一体的“议事委员会”,作为学生维权机构,可以就有关学生参与学校管理五方面内容来参与学校管理。
      
      三、民办高校学生议事委员会制度的探索
      
      (一)学生议事委员会的产生
      学生议事委员会委员与学生委员会并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作为其常设机构,不得指派产生,学生会主要负责学生活动、自律等原有功能,而学生议事委员会主要侧重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学生权益维护,其工作由法律赋予,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其工作直接向民办高校所在地学联和教育部门汇报,这样就可以绕过校方向上一级政府管理机构反映问题,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必须建立类似保护外商企业工会委员及主席的保护制度,保护委员会委员及主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受校方无故刁难和打击报复。
      (二)学生议事委员会的职能及架构
      学生议事委员会按五个主要监督管理内容分别设立分委会,而在生数比较多的学校则可以在学院(系)设立下一级学生议事委员会,校一级学生议事委员会分委会按五个主要监督内容分别进行校一级参与学校管理及监督工作,院(系)级学生议事委员会不设分委会,校院(系)学生议事委员会秘书长可以由校党组织指派学校党员担任,以加强和协调校院(系)学生议事委员会与校院(系)党组织的联系,校党委对学生议事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方式方法进行指导,而且在探索初期院(系)学生议事委员会职能相对较小,主要进行第一、三、四部分监督。在实际操作上,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监督主要由校级学生议事委员会行使,除了常规参与管理与监督外,不进行仅针对个人的管理和监督,以免使得学生议事委员会职能过于宽泛而影响学校正常管理体系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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