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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唐代都督府与州的关系

    时间:2021-05-23 00:03: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唐代,都督一般兼任治所州的刺史,出现了都督、刺史两个长官合一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都督府与治所州政府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都督府与治所州政府之间是合署办公的关系,两套僚属机构合并;另一种形式则是都督府与治所州存在着都督府官员与州级官员两套僚佐系统,这两套系统虽拥有一个长官,但并不是合署办公,而是相对独立,互不统属。都督府与其属州是上下级的统属关系,具体表现在上下级行政关系、对属州的监察职能以及军事管理职能等三个方面。随着唐代都督府的名存实亡以及藩镇的崛起,都督府与属州之间的行政统属关系变得越来越微弱,但是这种都督府统属数州的体制直接影响到唐后期的藩镇统属属州的体制。
      关键词:唐代;都督府;州;属州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59-8095(2008)02-0027-09
      
      唐代都督府与州的关系是唐代地方行政区划研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同时又是唐史学界比较具有争议性的论题。争论的问题主要有二:一是都督府与治所州政府之间的关系,二是都督府与属州之间的关系。关于这一问题,学界已经有一些成果问世,但是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都督制在唐代并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加之关于都督府与州关系方面史料的匮乏使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具有较大的难度。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对一些相关史料的分析,结合个人理解,加深关于这个问题的认识。
      
      一、都督府与治所州政府的关系
      
      都督之制可上溯至东汉,定型于曹魏黄初初年,在魏晋南北朝普遍设置,至隋,都督制式微,袭北周改为总管,唐初沿用。唐代都督府是由唐初的总管府改置而来,“大唐武德初,改郡为州,太守为刺史,其边镇及襟带之地,置总管府以领军戎。至七年(624),改总管府为都督府”。虽然终唐之世,都督府从来没有被明文废罢,迄五代犹存。但都督府在唐代并没有获得充分发展,而且在藩镇崛起后名存实亡。
      都督府设置于地方,必然要与州发生一定的关系。唐代都督府的治所设置方式与州治所的设置相同,州的治所是设置于某个所属县,而都督府的治所则是设置于某个所属州,这个州便称为都督府治所州。治所州是都督府政府所在地,是领导属州事务,行使各项权力的核心所在。唐代都督府与治所州政府的关系集中体现在都督一般兼任都督府治所州的刺史,这种兼任关系来源于都督府的前身总管府与治所州的关系。
      唐代建立伊始,“时天下未定,凡边要之州,皆置总管府,以统数州之兵”。总管府的设置源于北周,“后周改都督诸军事为总管,则总管为都督之任矣”。总管府统州,也有治所州,某州总管往往兼任治所州刺史,这在唐初很普遍。如汪华曾任使持节总管歙、宣、杭、睦、婺、饶等六州诸军事歙州刺史,徐世勣曾任使持节黎州总管殷、卫、澶四州诸军事黎州刺史。在总管府改为都督府后,这种兼任方式仍然沿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都督府管州、都督兼刺史等形式,虽然皆源于总管府,但在总管府改都督府后,两者的性质却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在军事方面,这一点将在下文详述。
      岑仲勉先生很早就注意到了都督兼治所州刺史的现象,他根据《资治通鉴》卷一九一《高祖武德七年(624)》八月“戊寅,寇绥州,刺史刘大俱击却之”以及九月“癸卯,突厥寇绥州,都督刘大俱击破之,获特勒三人”两条史料,指出当时先后出现了一人任刺史、都督的现象。认为:“余按隋、唐问总管或都督,略与后来节度使同,率兼驻在州之刺史……”其实,这种兼任现象并不是隋唐的专利,在都督制设置之初即有之。如曹魏末年,王基“迁镇南将军,都督豫州诸军事,领豫州刺史”。后代诸朝均沿用了这种兼任方式,唐代亦不例外,成为当时的一种惯例。如窦诞“贞观元年(627),除使持节都督梁集洋巴兴璧六州诸军事、梁州刺史”,这是梁州都督兼梁州刺史。又如程知节“贞观初……拜使持节都督幽、易、檀、平、燕、妫六州诸军事、幽州刺史”,这是幽州都督兼幽州刺史。
      这种以都督兼治所州刺史的现象,虽然到目前为止尚未找到明文规定,但在当时已经成为一种不成文的规定,而且这种规定在羁縻府州、都护府同样适用,如李延为“皇朝本蕃大都督兼赤山州刺史”,这是羁縻府州都督兼刺史的情况。又如柴哲威为“使持节西伊庭三州诸军事、兼安都护、西州刺史”,这是都护府都护兼治所刺史的情况。
      通常,同时兼任都督和刺史之人,其职权范围是相当广泛的。但是,在唐代还存在一种“大都督又兼刺史,而不检校州事”的情况。大都督一般为亲王或重臣遥领,不插手都督府实际事务,仅仅具有阶官性质。亲王遥领的事例很多,这里不再一一引用。由重臣遥领大都督的,如“太宗践祚,授(李勣)并州大都督”。在这种情况下,上佐即大都督府长史则成为实际长官。如魏王李泰,在贞观十年(636年)二月乙丑“为相州都督,……泰不之官,以金紫光禄大夫张亮行都督事”。当时,张亮即为相州大都督府长史。李勣在高宗为晋王遥摄并州时,“改授公左光禄大夫、并州长史”。中宗神龙元年(705)四月,任命“右庶子崔玄嗥为特进、检校益州大都督府长史、判都督事,右庶子、西留守、户部尚书、弘农郡公杨再思为检校扬州大都督府长史、判都督事”。张嘉贞在开元中“为益州长史、判都督事”。这种由亲王或重臣遥领大都督又兼治所州刺史的情况,是都督兼刺史的一个特殊情况。
      既然都督兼治所州的刺史,那么在都督府治所州就应该存在着两套并行的机构,一是州级系统,一是都督府系统。在《唐六典》等记载唐代官制的政书中,明确记载存在都督府和州级两套官员系统。而且在一些官称的设置上也有区别,如都督府的判司称某曹参军事,而州政府的判司则称司某参军事。那么,如果是在都督府的治所州,这两套系统的长官是合一的,但却有着两套不同的僚属系统。这种由一人为领导的两套僚属系统的运作方式便是问题所在。李方先生在西州都督府的行政体制研究方面颇有见地,她认为在西州,都督府与治所州政府是合署办公的关系,是以西州都督府的名义处理西州事务,并认为西州具有典型的意义,代表了一种普遍现象。韩国学者柳元迪先生也根据敦煌文书,认为:“设有都督府的州没有另设刺史的官署,而只在都督官衙处理州事,所以都督与刺史同样是一州的长官,都督既不与刺史并存,也不能兼任刺史,更不是刺史的上级官员,这在西州、沙州的古文书中也可以找到证据。”与李方先生的结论基本一致。但是,西州都督府的情况在当时全国是否真的具有普遍意义?
      上文提到,都督府与州政府僚佐系统中判司的官称有区别,这是研究问题的突破口。如果能够在都督府治所州的僚属中找到州级判司官称的话,便可证明在都督府的治所州,有着都督府与州两套不同的僚属系统。带着这个疑问,笔者找到了几段关于唐代中前期都督府判司的史料,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
      《文苑英华》卷八九九苏颋《司农卿刘公神道碑》:
      (刘)公即陈之府君之元子也……迁荆州司户参军。碑文中的刘公在唐初任荆州司户参军,据《唐刺史考》卷一九五《山南东道·荆州(江陵郡、江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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