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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中行政证据的使用

    时间:2021-05-14 20:02: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在很多方面,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都存在很大的差别,但是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本身的关系较为密切,有时候行政证据会转变为刑事证据。而在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转变中,存在一定的法律法规,且在此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衔接欠规范的问题,此时就需要在立法司法规制的角度进一步完善,进而保证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有效转化。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行政证据 刑事证据 运用
      作者简介:曹新霞,甘肃警察职业学院,讲师,主任科员,研究方向:公安刑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25-02
      对于刑事犯罪和一般违法,我国采用的是二元分级处置的模式。行政违法和一般的刑事犯罪有一定的区别,并且行政证据能够证明一般违法,其和刑事证据存在较大的差别,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也就是若是行政违法比较严重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所以有必要将行政执法工作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在一起,若是有需要行政证据也需要转化成为刑事证据。笔者主要分析了二者的区别和行政证据转化成为刑事证据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希望能够解决现存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方面的问题。
      一、 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不同之处
      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作为证据概念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其主要区别在于证据类型方面。在属性上看,两者都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系及合法性。但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及案件查办虽然都是国家权力运行方式,但三者性质均不相同。同时,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两者在性质上也存在较大的区别。
      (一) 取证程序上存在差别
      在实际的行政执法与案件查办过程中,主体是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具体的取证过程中,具有非常宽松的取证程序,而且有相对较强的中立性,对取证效率相对较为重视,而对于取证方式、取证地点以及权利告知等要求相对更为宽松以下,且取证手段较为简单,取证及调查过程中通常采用一种或几种证据。而刑事诉讼的主体则为公安司法机关,取证程度更为严格,主要负责犯罪取证,且重视证据合法性与客观性,在取证主体、程序及证据类型上规范都比较严格,在收集证据时途径和渠道比较多,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在争议与公平等方面较为重视。
      (二) 法律依据与目的存在差别
      行政执法以及案件查办时的依据是行政法律法规,将有效社会管理作为执法的主要目的,评价与违背行政管理法律的具体行为,对行政效率较为关注。对刑事诉讼来讲,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对人权更为重视,且对刑事犯罪行为的实质性危害进行有效评价。
      (三) 证据审查判断上的差异
      在案件查办与行政执法时,不管是在证据搜集环节,还是在证据审查及认定环节,主体均统一。而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在抗辩机制与公开程度等方面均比较欠缺,很难保证行政证据判断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形式证据收集由侦查机关负责,审查则由公诉机关负责,将案件证据出示在法庭上,当事人进行质证,如果控辩两方都没有异议,那么法庭便可以采信,其公正性和公开性都比较强。
      (四) 证明对象上的差异
      在证明对象上来讲,行政证据主要以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违法事实、行政执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违法违纪案件查办的合法性为证明对象,并不关注行政相对人的主观态度,对于客观行政违法行为较为重视。而刑事证据以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主要证明对象,注重打击主客观一致的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及犯罪意愿均较为关注 。
      (五)证明标准上存在不同
      证明标准,也就是证据责任承担人通过有效证据的提供来证明案件的实际发生情况。对于刑事诉讼而言,当事人的财产及人身自由等均受处理结果的直接影响,相对而言,证明标准较为严格,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必须充分确凿。而在行政案件的证据标准上,我国存在落后的情况,并且证明标准也不够明确。前者重视公平以及正义,重视可观事实,后者对于行政效率较为注重,同时关注法律真实性。
      (六) 法律后果上的差异
      行政处罚主要处罚违法人的财产,除了进行劳教和行政拘留外,不会限制人本身的自由。而刑事处罚相对更为严厉,对于处罚对象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及生命均有处罚权力。
      二、 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 证据的转化容易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产生影响
      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虽然规定了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行政证据可以转化成为刑事证据,比如书证、物证、相关笔录及电子数据等,但是所有证据都必须通过人民检察院的明确判断與正式审核。而若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再次对涉案人员的证言进行审查。一方面,证据种类不同也可以互相转化,比如把证人的证言转变成为书证等。另一方面,如果证据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经审查判断将其转化为合法证据,则非法证据排除很难正常进行。所以,转化规则的存在不但给行政证据的使用提供了相关的指导标准,还给行政证据的判断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
      (二) 案件查办和行政执法工作和刑事司法工作存在专业性的矛盾
      三者专业性都较强,税务、工商、刑事司法不管在专业补贴上,还是在专业知识上,差异均较大。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在进行案件查办与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到的资料比较多,并且绝大多数资料都不属于法律专业领域的资料,内容庞杂,司法人员很难适应各个方面的专业术语。比如,对于税务犯罪案件,计算方式以及账目,司法工作人员很难操作。这便要求转化行政证据时,做好对相关证据的审核工作,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搜集,排除非法证据,并增添必要证据,从而导致司法人员本身的工作难度有较大的增加。
      (三) 证据移送制度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方面有专门的规定,但是不具备操作性。在我国,行政权与司法权在权力行使方式方面较为不同,而且两个不同机关的配合与交流相对较少,在进行案件移送时,也可能会出现案件移送不及时、信息无法顺畅的沟通以及配合机制规范性较差等问题。同时,对于行政证据的移送方面,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证据的转化程度产生一定影响,致使行政证据不够全面,难以有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此外,在案件的移送期限上,也无明确规定,容易出现案件移送滞后现象的发生,给案件的处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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