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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时间:2021-05-14 20:01: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保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公安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保障,有利于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本文就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侵害的现状、原因进行了分析,就如何保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提出了一些可行性措施。
      关键词:公安民警 执法权益 保护措施
      
      The public security police enforces the law righ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question research
      Wang Peng
      Abstract:The protection public security police enforces the law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not to receive right violates,is the public security police strict,fair,the civilized law enforcement powerful safeguard,is advantageous in the enhancement public security troop’s cohesive force and the battle efficiency.This article enforced the law right on the public security polic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violation present situation,the reason has carried on the analysis,how protected the public security police to enforce the law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to propose some feasible measure right.
      Keywords: Public security police Law enforcement rights and interestsProtective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D926.1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10-0141-03
      
      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关系到每个公安民警的利益,关系到能不能使公安队伍形成合力,能不能最大化地调动广大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它是目前抓好公安工作,搞好“三基”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1.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涵义
      
      警察的权益从法律角度来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警察权益,是指由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属于警察应该享有的不容侵犯的特殊的权利;广义的警察权益,还应包括警察作为普通公民的由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应该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因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法理概念,研究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保护,应该在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特定背景下进行。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是指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不容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中和执行公务后其人身不容受到伤害、非法阻挠和围攻,人格不容侮辱和侵害,家庭和亲属不容受到侵挠或打击报复,其他权益不容非法侵害等。
      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与我们每个普通自然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最大的不同就是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是会因公安民警履行公务而受到侵害,这种侵害既可能发生在执行公务中,也可能发生在执行公务完毕之后,这就使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又有了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不同的含义,它是一种公安机关警察公共权利和公安民警个人权利相结合的综合权益。从某种意义上讲,警察的执法权益并不仅仅是其个人的某种权益,而是具有了公共权益的性质。侵犯执法警察实则是对政府的社会控制机构的侵害,是对警察执法权威的挑衅。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曾表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依照国家法律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人民警察法》明确提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妨害的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如果警察自身的正当执法权益和安全都得不到保障,也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安全。
      
      2.当前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形式、现状及原因分析
      
      当前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形式、现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违法犯罪人员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自己本人或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采用暴力攻击、谩骂侮辱、恐吓威胁等方法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严重威胁到公安民警的人身安全。二是有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一定目的,不实甚至恶意投诉举报、诽谤侮辱民警。
      在和平年代拥有国家行政强制力,在公众心目中被认为处于强势地位,拥有绝对权威的公安民警,其正当执法权益为什么会屡遭侵害?
      2.1 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观原因。
      2.1.1 部分民警为民服务的思想不牢,特权思想仍然存在。部分公安民警为民服务的思想不牢,存在特权思想,认为有权即有威,不能正确处理执法形象与执法权威的内在涵义和相互关系;不能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公正意识、形象意识。在执法中出现以罚代法、以权异法、滥施法威的现象,从而疏远了警民关系。
      2.1.2 少数民警业务能力不强,执法水平不高,执法不规范,在执法中不能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执法缺乏灵活性,不会做群众工作,不善于化解矛盾,有时不仅导致事态扩大,同时也使自己的正当执法权益受到侵害。
      2.1.3 部分民警和领导的维权意识不强。首先部分民警在自己的正当执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能正确面对,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是采取非法的手段来对待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自己有理变成了无理。其次部分公安机关领导在处置公安民警遭受不法侵害时患得患失,畏首畏尾,一味强调稳定,而放松对侵害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或仅是从精神上和物质上对民警进行抚慰,这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不法侵害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行为。
      2.2 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客观原因。
      2.2.1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违法犯罪活动数量迅速增加,犯罪的恶性化、暴力化倾向日益严重。而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始终处于社会矛盾的最前沿,在依法执行公务和管理过程中,首当其冲成了部分人发泄不满情绪的对象。
      2.2.2 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对侵害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行为打击不力。尽管我国的《人民警察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中都有对公安民警执法保护的一些规定,但力度不够,对违警、扰警、袭警、恶意投诉民警行为或民警在遭受侵害时的自卫行为规定得较为笼统、原则,实际操作性不强。在实际生活中对诽谤、恶意投诉民警的行为往往是不了了之;而对扰警、袭警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明显不够。例如当事人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进行侮辱所受到的处罚与对普通公民进行侮辱所受到的处罚一样,使得妨害警察执法行为的违法犯罪行为成本过低,没能对侵害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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