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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21-05-13 16:01: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农资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农资监管水平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资监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资监管工作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在农资监管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建立农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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