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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

    时间:2021-05-11 04:01: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通过了关于修改煤炭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
      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关于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听取国务院关于“五五”普法工作情况、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等。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48人出席会议,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作的关于行政强制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十次会议以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三次审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四审稿对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进一步明确代履行的范围、进一步完善行政强制程序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权等作了规定。
      1996年通过的煤炭法和1997年通过的建筑法都规定了必须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今年7月即将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确立了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要求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为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避免出现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参加两项保障内容相同的强制保险的情况,需在社会保险法施行前对煤炭法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員石秀诗就关于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醉酒驾车作了规定。为了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衔接,需要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草案修改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加大了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加大了对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及使用假牌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并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调整了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延长了申报缴纳税款时间。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报告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司法部部长吴爱英报告了“五五”普法工作情况。吴爱英还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作了说明。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还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22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煤炭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主席令,公布了有关法律。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闭幕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49人出席,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在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契机,在全社会掀起新一轮法制宣传教育的高潮,加快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为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这里,我强调三点:
      一要树立长抓不懈的思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二要着重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熟练掌握依法行使职权必备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着力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国家各项工作开展,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要紧密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立法和监督工作与法制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不断提高监督工作透明度,使立法和监督工作的过程成为宣传和普及法律、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出席上述会议。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国务委员戴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等列席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
      
      (第四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
      
      (第四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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