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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刑罚和道德在预防犯罪中的互补性作用

    时间:2021-05-06 16:04: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法律和道德是任何一个步入文明门槛的民族不得不正视的问题。犯罪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它是对已经被统治阶级确立了的现行法律的否定,也是社会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是对稳定的社会关系的威胁和危害,正是因为它的社会危害性,如何预防犯罪,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历来为领导者或统治者、学者甚至普通民众所重视。
      关键词 刑罚 道德 预防犯罪
      作者简介:马剑青,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刑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09-02
      刑罚和道德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是从犯罪惩治层面和道德舆论层面来预防犯罪的发生,是一个存在几千年或许还会存在几千年甚至上万年的问题。正如马克思所说:“犯罪与现行统治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只要存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只要存在阶级斗争和国家,这个现象将难以尽除。
      一、“治‘乱世’需用重典”还是“人人皆可为尧舜”
      我所说的“乱世”并不是真正的乱世,而是代指“犯罪”。关于这个问题,在先秦以前的争论是比较激烈的,说的白话一点,就是“儒法之争”。一言以蔽之,法家提倡“严刑峻法”,以达到“独任法治”、“不务德而务法”;儒家则高歌教化之功,呼吁“德主刑辅”、“崇德贱刑”。从这方面看,我们学校“崇德明法”的校训,饱含着儒家的法治理念。可见儒家的法律思想较法家影响之深。不可否认,法家是重法派,而不能说是纯粹的崇法派;儒家不能说是无法派,只能说是重德派,兼具一定的法治。
      法的基本作用一般看来,无非是“定纷止争”,但这在我看来仅仅局限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更为确切,真正遇到破坏力巨大的犯罪行为,或许法的作用应该变为“禁暴止乱”了。刑罚的威慑作用为法家所推崇。惩强暴,以求稳定秩序,这是刑罚的目的,是对犯罪分子否定法律之再否定,是对其给予一定的惩罚,给予一定的损害,以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是那些潜在的犯罪人放弃犯罪的念头,同时也惩戒犯罪人,教育犯罪人,预防其再次犯罪。所以才有“刑重者,民不敢犯。”“故以刑治则民畏,民畏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以至于到“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的境界。这是崇尚刑罚的威慑作用所致。
      儒家则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法律是“不祥之物”,“严刑峻法”更被斥为不德。由此可见他们对刑罚的厌恶感程度。孔子仁学中的政治法律思想有一个基本观点:“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切格。”意思可以简单的界定为,如果用严厉的刑罚来规制人民的行为,虽可以短暂使他们免于犯罪,但是他们却不懂得犯罪是可耻的;如果用道德为诱导,用礼仪来约束他们,那么他们就会有廉耻之心,自觉地遵守法律。道德重在治心,而刑罚只能治表,从长远的利益来看还是德治好一些。
      二、预防犯罪是刑罚之目的所在
      “刑罚目的,亦称适用刑罚的目的,通常是指一个国家通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中国古代曾先后产生了诸如威吓主义、报应主义(天罚主义)、教化主义等思想内容的刑罚目的的构想。”在杨春洗教授看来,惩罚性虽然是刑罚的固有属性,但不应该是唯一的属性。刑罚的目的更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狭隘的惩罚作用,大多数刑法学者认为,预防犯罪才是刑罚的目的之所在。“边沁认为,犯罪是一种社会疾病,并非单纯的犯罪者个人的事情。”所以从“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原则出发,他构建了庞大的预防犯罪的体系。”其中就有通过刑罚的方法,来消除犯罪人的再犯意图和剥夺其再犯的行为能力,用特殊预防的方法即防范同一罪犯达到消除其他犯罪类似犯罪的意图。这里所说的预防犯罪,“包括对已然的犯罪人适用刑罚使其不再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和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未然的‘犯罪人’不敢犯罪的一般预防。”所以,惩罚并不是刑罚的初衷,预防犯罪才是刑罚的最终归宿。
      如果要预防犯罪,不去探究犯罪的原因,似乎只是舍本求末之举,也就是治表不治本,但是,犯罪的原因很多,有社会的也有个人的,有必然的也有偶然的,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以及其他学者的基因遗传理论,在我看来有些遥不可及,预防犯罪最好的方法还是通过严密的法律规定,用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给予犯罪分子以损害,也就是通过刑罚的方法比较行之有效。那么,刑罚从哪几个方面来预防犯罪呢?
      首先,刑罚对抑制犯罪是最直接、最有效地方法。在中国的奴隶制社会,就有“法者,刑也”的说法,到了封建社会,更是一个崇尚刑罚,“一切皆断于法”。即使在刑罚宽减的唐代,《唐律》死罪条数多达221条,占全部法条的一半还多。就拿我国现行《刑法》来说,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就有64条。死刑是惩治犯罪的最高刑罚,对犯法者采用及时有效的惩治措施,是历来中国社会的立法传统,在刑罚执行方面,只要是能达到“刑重者,民不敢犯”,“故以刑治则民畏,民畏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的目的。“骨肉可刑,至亲可灭”,而对于刑罚来说却是“至法不可阙也”。
      出于中国各阶层对犯罪分子之厌恶,对安静和谐之社会秩序的期盼,刑罚的威慑作用被奉为“天道”,“杀一儆百”的方法被看作是“事半功倍”的方法,甚至有可能达到“天下归仁”、“一劳永逸”的境界,鉴于此,由于刑罚对犯罪分子惩治手段是直接的,短期内是最有效地遏制犯罪的方法,所以才有“治乱世需用重典”的法治思想。刑罚固有其预防犯罪的功效,以毒攻毒、以血还血才是对犯罪人最直接、最不可置疑的否定。美国的犯罪学家瑟兰在其代表作《犯罪学原理》中就说,刑罚往往使受罚者处于孤立状态,使之成为社会的顽敌,从而又可能影响到其他人。这就是刑罚直接性预防犯罪的真实写照。
      其次,刑罚可以使犯罪人和潜在的犯罪人产生畏法的心理,借以预防犯罪。“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出现这种情况的大多是所谓的侠士“慷慨就义”,或者是“死猪不怕开水烫”之顽愚。但就心理学来讲,几乎所有人都是畏死的。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都会对所实施行为的危险性和收益进行权衡一番,这是畏法的心理使然。
      三、“德礼教化”亦有预防犯罪之效
      论证这个命题,要从古代中国人为规范人民的行为所尊崇的法则来说,而这个法则是“关于人们应该怎么做人、怎么处事、特别是应怎么对待与自己有不同关系的他人的种种原则被叫做‘德’或‘礼’。”值的注意的是,在崇尚“礼”、“德”的古社会,对有些罪行是不必“大刑加焉”,道德被法律化,是维护统治秩序的重要手段。在“亲亲”、“尊尊”的规制下,“孝”被无限放大,而“忠”只是“孝”的延伸。“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在我看来,“忠”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心理层面,它应该包含着人民对统治者提倡的统治秩序的遵守和维护。为了维护这种“天下为公”的和谐局面,每个人都有义务“严于律己”,而不去忤逆这种秩序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更不能以身试法,背上不“孝”的骂名,“治以‘不孝’之罪”。在中国这个社会中,直到今天,每个人心中还蕴藏着这种传统观念。这是道德几千年来作用的结果。当一个潜在犯罪人在酝酿犯罪动机、犯罪意图时,或多或少的都会考虑到是否是“孝”,是否是“不孝”。这也是道德中“家”观念权重的结果。《大学》里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只有“家齐”才能“国治”,进而“天下平”,而这些结果的前提是“身修”,也就是自我的道德修养。所以道德对抑制个人罪恶心理的膨胀,预防个人因犯罪而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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