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数学学习 > 正文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时间:2021-05-05 16:02: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刑事非法证据是指刑事侦查机关和人员不按照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手段获取的证据。这种非法证据的获取不仅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律的原则,干扰了正常诉讼活动的进行,而且可以导致冤假错案,是实现司法公正,程序公正的毒瘤。因此,排除非法证据已经成为各国刑事诉讼的通行法则,有利于防治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本文对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提出一些肤浅的认识和探讨。
      关键词:证据 非法证据 合法 排除
      
      0 引言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据立法中早已据有一席之地,并且在几十年的发展中,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而日臻完善。产生于英美的非法证据排除法则,是历史与民族传统、政治与法律文化、经济与社会发展等诸要素综合作用的产物,也是刑事诉讼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规律,体现了人类在刑事诉讼上的历史进步。在发展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英美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的合理成份,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律发展水平的证据排除法则。设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法则要根据我国历史文化传统、政治法律发展水平,做到既不偏激,也不保守。
      1 刑事诉讼证据理论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但是,查明案件事实是一项十分复杂的而重要的任务。证据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治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证,刑事诉讼法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允许无根据地对公民进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和审判。正确的运用证据,防止冤、假、错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都有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刑诉法学界,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大特征的主张已成为通说,并在证据理论中占统治地位。刑事证据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证据。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方面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证据的收集却是一个掺杂主观的过程,非法取证,很可能使证据失真。因此,在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进行审查而作为使用之前,任何客观存在着的事物,都不具有刑事证据的性质。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要求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即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证据具有合法性特征是不能否定的,收集证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非法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予以排除。
      2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而无罪推定就是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的否定。刑事诉讼法同时也对严禁非法收集证据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以上证据还存在不少缺陷。刑事诉讼法只对对非法证据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解释只是对非法的言词证据做出了排除的规定,司法解释在否定非法证据效力方面所涉及的非法证据的范围过于狭窄。实践中,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只要查证属实,通常都不予排除。无论是从查明事实真相还是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角度,对于非法证据效力的否定都不应该仅仅限于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效力,在言词证据的排除方面,仍然欠缺具体可行的操作规定。
      3 确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必要性
      3.1 有利于督促司法机关守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司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就想到其后果。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司法机关,在司法机关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在以后诉讼程序中要求要求排除。要想否定一项诉讼行为,最有效的莫过于其无效,而想制止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宣告其违法获得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从而督促司法机关守法并依法办案。
      3.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在刑事诉讼中,最严重的非法取证手段主要是刑讯逼供,古人云:“棰杵之下,何求不得。”①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我国司法实践中媒体披露的许多重大冤假错案,无一例外都与刑讯逼供有着紧密的关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
      3.3 非法证据规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力,能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存在一个价值权衡的问题,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对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是有益的,但这样做是以破坏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的。反过来,如果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又会阻碍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这与该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念,对公民个人权利重视程序等因素都是相关的。该规则的确立,是一国文明水平的标志,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即从惩罚犯罪第一到注重保护人权的诉讼观念的进步。
      4 设立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几点建议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就是注重程序的公正,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存在冲突时,优先选择程序正义,这种价值选择显然不是随意作出的,也与理想主义者的冲动无关;它既有着明确的理论依据,也有着切实的实践基础。而完善和改革刑事诉讼法律,体现程序公正,就首先要建立排除非法证据规则。
      4.1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法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有关案件事实的提问。由于非法的言词证据经常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野蛮手段获取的,严重的侵犯了公民的尊严、健康,甚至生命等自然人最为重要的权利,因而各国对于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通常都采取非常严厉的态度,要求一律予以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还得到了一些国际公约的承认,联合国1984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侮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行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执法机关严肃执法的角度出发,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一律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2 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及属于实物证据的视听资料,一般通过搜查、扣押或录像等方式收集。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不同,各国和地区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存在不同的方式,一是全部排除;二是原则上排除,设置若干例外;三是由法官裁量排除。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应当采取原则上排除,设置若干例外,在若干例外的范围内给予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的权利。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有利于司法机关在调查、侦查取证的过程中更加完善自己的取证程序和过程,兼顾程序和效率。但是针对不同的案件,取证的难度和方法千差万别,对于特殊性的案件就必须采取例外,这可以参考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做到精确的打击犯罪,做到灵活运用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4.3 关于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的效力问题。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是指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发现并收集的其他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虽然明确规定了对用刑讯逼供、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应当排除,但对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的效力都没有作出规定。结果导致了刑事诉讼的权威性收到了严重的影响,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非法拘禁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屡禁不止。因而,笔者认为,对于由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所衍生的其他证据也应予以排除,以示对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违法搜查、扣押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彻底否定。
      总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司法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并不在于排除不真实的证据。如果对侵犯公民合法权利而获得的证据仍然采用,无疑是鼓励执法者违法,那么,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也就荡然无存,程序公正也就难以实现,司法公正就难于实现,国家公权被滥用的历史悲剧将重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将被猥亵。因此,我们必须站在历史的高度去认识确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重要性,并将它逐步完善。
      
      参考文献:
      [1]宋英辉.非法证据排除.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2]赵德云.对非法取得的刑事证据材料排除之比较.刑事法律问题专题研究.群众出版社1998年4月版.
      [3]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10月版.
      [4]程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
      [5]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
      [6]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10月版第275页.

    推荐访问:刑事诉讼 浅析 证据 排除 我国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