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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意见撤销问题研究

    时间:2021-04-29 12:04: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学界和立法对鉴定意见撤销问题的关照不够。多数学者认为鉴定意见不可撤销,但应然层面上单纯地论证并不足以解释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实践中,鉴定意见撤销往往又和当事人“闹鉴”联系在一起,这一问题背后实际涉及到鉴定制度本身的严肃性,涉及到委托机关与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以及诉讼当事人双方之间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立法应当正视鉴定意见的撤销事实,分析其所引发的问题以及对策,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诉讼顺利、维护司法鉴定的严肃性。
      关键词:鉴定意见;撤销;委托鉴定;民事诉讼
      一、我国当前司法鉴定的实施制度概要
      司法鉴定实施制度主要包括鉴定的申请、委托、受理、实施、鉴定质量的控制与保障等制度。《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实施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4条亦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受理。
      二、鉴定意见的性质与特征
      鉴定意见最基本的特点是科学性和法律性的统一。一般认为,鉴定意见属于“检验型科学证据”。“科学检验型”证据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对案件事实存在的原因以及与其他事实的内在联系,依据特定的科学原理和方法进行检验而得出的判断和结论。更为重要的是,依靠科学检验则形成“新”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可以深入到事实发生原因及其本质联系的层次。此外,鉴定意见虽属于言词证据。不过与其他类型的言词证据相比,其要求作出主体具有特定资格、同时具备可替代性。当然,鉴定意见还具有客观性、中立性和独立性等等特点,此处不再赘述。
      三、鉴定意见撤销之辩
      (一)否定说
      鉴定意见撤销问题在立法与学界讨论不多,除了现实中此问题并不突出以外,也与其自身性质相关。多数学者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作出后不能被撤销。理由如下:①鉴定意见属于一种法定证据类型,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允许鉴定机构在作出鉴定意见后任意撤回,会造成诉讼活动失序和诉讼的严肃性;②从法理上讲,鉴定意见是一种对于事实的判断意见,如果允许其撤回,也会造成审判中事实认定的无秩序性;③从委托关系上来看,目前操作是法院向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委托函,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该委托行为结束。既已结束,鉴定机构也就无权单方撤回。
      (二)肯定说
      “司法鉴定实务部门则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发现作出鉴定意见存在错误或者瑕疵可以撤销鉴定意见,特别是实践中鉴定机构基于当事人“闹鉴”的无奈,采取撤销鉴定意见可作为鉴定机构解决问题的现实选择”。不过必须指出,若鉴定意见出现错误,可以通过重新鉴定解决;鉴定意见出现瑕疵,可以通过补充鉴定或者根据《通则》第41条予以补正。因此,实务部门主张鉴定意见可以撤销,在极大程度上是出于当事人“闹鉴”的考量。
      (三)小结
      进行本节的讨论,我们需要明确三个问题。第一,目前立法是否有鉴定机构撤销鉴定意见的规定?第二,现实中是否能存在撤销鉴定意见的情况?第三,即使在学理上能够最大限度地论证鉴定意见不应、不能被撤销,这对于实践问题的解决是否有积极作用?前两个问题答案无疑是肯定的,而对于第三个问题,答案是存疑的。应当指出,在司法鉴定学如此一个极具实践性的学科中,我们讨论问题,必须分清应然和实然,并力求为实然提供后续的规则依靠。
      此外,鉴定意见必然不可撤销吗?鉴定意见并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它来自于鉴定人的头脑,它以一定的物质检材为基础,但也依靠科学技术与人的理性、经验。它并不具备其他证据种类的不可替代性。另外,以现有的重新鉴定制度的存在来否定鉴定意见可以撤销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且不论重新鉴定的制度内涵与价值取向与鉴定意见撤销是否完全相同,即使类似,我们也应当认识到,支持重新鉴定的理由同样也可以支持鉴定意见撤销。
      因此,面对鉴定意见的撤销问题,讨论应不应当撤销只是第一层面的问题,第二层面的问题是,即使论证出鉴定意见的不可撤销,我们也应当承认现实中鉴定意见撤销的存在,并具体分析鉴定意见撤销之后的问题。
      四、鉴定意见撤销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提出
      (一)鉴定意见撤销的主体
      结合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鉴定意见的撤销主体是鉴定机构。
      (二)鉴定机构与鉴定人
      这里需要关注的是,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鉴定人负责制与鉴定机构撤销鉴定意见的关系如何?特别是在鉴定机构基于解决“闹鉴”问题的考量而决定撤销鉴定意见时,是否需要征得鉴定人的同意似乎可以成为问题的关键。在实践中,鉴定人往往也不堪闹鉴人的叨扰,倾向于同意撤销鉴定意见。然而在鉴定机构内部的人事管理、司法鉴定质量监督以及接受主管机关考核上,撤销鉴定意见还是会带来一些后续问题。
      (三)委托机关与鉴定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办案机关与司法鉴定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不是单纯的民事委托关系。民事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实质上是一种司法行为,鉴定机构擅自撤销鉴定意见,涉嫌扰乱诉讼秩序。此外,法院能否在事实认定基础上,为司法效率之考量,拒绝鉴定机构撤销鉴定意见?笔者认为,法院基于其审判权,有权在适当的情况下拒绝鉴定意见之撤销。
      五、结语
      鉴定意见可以被撤销吗?似乎不需要立即回答。较之理论探讨,实践中有更多撤销相关问题亟待解决。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增无减,其往往成为诉讼中各方关注和争议的焦点,而立法和学界并未对鉴定意见的撤销问题给予足够关切,实为其不足。
      参考文献:
      [1]房保国,陈宏钧主编.鉴定意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版.
      [2]张斌.论科学证据的三大基本理论问题.证据法学,2008年第2期,第139页.
      [3]周伟.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后能否撤回.山东法制报,2009年3月27日第三版.
      [4]郭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修改与解读.证据科学,2016年第4期,第398页.
      [5]刘鑫.司法鉴定见证研究.证据科学,2016年第4期,第410頁。
      作者简介:
      张坤(1994~ ),男,汉族,浙江衢州人,现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证据法学专业 2016 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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