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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契机下的刑罚变革

    时间:2021-04-28 20:02: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性质是刑罚的执行方式。《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所规定的试点应用对象不尽合理。由于我国有富于特色的管制刑制度,因此没有必要增设独立的社区矫正刑种。作为行刑社会化的典型代表,社区矫正制度有可能对我国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形成冲击,借此,改革我国刑事执行制度。
      关键词 社区矫正 刑罚 管制
      作者简介:赵娟,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62-02
      要讨论一个问题,首先要明确问题所涉及的主要名词的概念。与很多其他名词一样,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这主要取决于社区矫正所指涉的对象范围和矫正的主要场所。广义的社区矫正不受场所和对象是否罪犯的限制,从预防犯罪和使犯罪人再社会化的立场出发,还包括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矫正,及对青少年的帮教。
      一般,我们在狭义范围内使用社区矫正,指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的方式的总称。
      一、社区矫正的性质
      (一)大陆法系和中国的刑事执行制度体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事程序的结局除了无罪外,并不必然是刑罚,还可能会是保安处分。
      保安处分是大陆法系刑法和刑事政策制度,英美和我国没有。保安处分属于刑事措施,是刑罚的补充。保安处分分为对人和对物两类。对人的保安处分又分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和不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前者如针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治疗处分,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处分,针对酒瘾、毒瘾患者的禁戒处分,针对特殊危险性人员的保安监禁等;后者如行为监督、吊销驾驶证、禁止执业、驱逐出境。对物的保安处分有没收、追缴等。需要注意的是,剥夺(限制)自由的保安处分(在台湾称保护管束,日本称保护观察,德国称行为监督),尽管执行形式上看也限制了人身自由,但它不是刑罚的执行。
      大陆法系将刑罚作机构内处遇和社区内处遇的划分。
      我国的刑事程序的结尾除了无罪和免于刑事处罚外,就是刑罚。我国的刑罚同样有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之分。
      (二)社区矫正的性质
      目前,社区矫正有以下几种用法:
      1.作为独立刑种的社区矫正——社区服务令。这属于刑罚中的社区内处遇。
      2.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附着于缓刑、假释上。如加拿大。
      3.作为刑事诉讼替代方式的社区矫正——审前转处制度。主要是美国。
      可见,社区矫正可以是一个独立刑种,也可以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甚至可以是刑事诉讼替代方式。它与保安处分没有交叉,性质根本不同。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了五类人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那么,社区矫正在中国的性质是什么呢?我们来看它的适用对象:(1)对被判处管制的人,它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2)对被宣告缓刑的人,由于缓刑是一种量刑制度,此时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3)对被裁定假释的人,由于假释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此时社区矫正同样是刑罚执行方式;(4)对暂予监外执行的人适用社区矫正,依然是刑罚执行方式;(5)对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由于剥夺政治权利是独立刑种,此时社区矫正依然属于刑罚执行方式。
      二、对中国目前社区矫正应用对象的评价
      (一)管制
      对被判处管制的人适用社区矫正是很合适的。管制刑本是一个很好的刑罚,非常符合行刑社会化的理念。但由于制度规定过于简单,不具可操作性,致使其虽然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可用的机会占26.7%,但长年使用率不足1%。
      根据刑法,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由于公安机关事务繁忙,而群众监督改造又过于模糊,无具体规定,无法操作,对被管制人员的管制流于形式,进而,为了安全和责任承担的缘故,管制刑被冷落。社区矫正引入管制刑的执行,正好弥补了这种不足,也许会成为管制刑振兴的契机。
      (二)缓刑、假释、监外执行
      国外缓刑、假释罪犯约占被矫治者的70%以上。在美国主要在转向、缓刑、假释、中间的惩罚、早期的释放中适用社区矫正。 在我国,同管制一样,缓刑和假释的适用率也较低,尤其是假释,由于监督的困难和责任问题,服刑人员很少能得到假释,而一般以减刑方式来缩短实际执行刑期。减刑相对于假释制度有很多弊端。也许在社区矫正制度全面展开后,服刑人员获得缓刑、假释的机会会大大增加,而减刑会因此相应减少。
      (三)剥夺政治权利不合适适用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立论于行刑社会化,是非监禁刑的进一步落实与执行,针对监禁刑对服刑人员带来的不利后果。而剥夺政治权利不属自由刑,刑满释放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了不具有《刑法》第54条规定的四项权利外,其他自由与常人无异。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其人身反受限制,有违刑罚谦抑精神。
      由上,除了剥夺政治权利不适合适用社区矫正外,其他适用情形都是合适的。可见,只有被判处非监禁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在行刑中被执行缓刑、假释、监外执行才有可能适用社区矫正。有人认为,这样的应用范围过窄,建议将社区矫正规定为独立刑种 ,其实,我国特有的管制刑完全可以作为社区矫正独立适用的依托,尽管它们名称不同,但实际内容是一样的。如果可以不触动现有刑种体系而广泛使用社区矫正,将更符合法律稳定性的要求。
      而且,目前国外社区矫正的对象也较谨慎,“社区矫正的执行对象最早乃至现在仍占绝对多数的是缓刑、假释犯。”
      三、我国刑罚体系及执行机构改革设想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引入,可以成为我国目前的刑罚体系改革的契机,使之顺应轻刑化和行刑社会化的大趋势,扩大非监禁刑的实际应用,减少短期自由刑,监禁刑执行方式社会化,规范不合理的行政处罚,甚至减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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