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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保安处分发展滞后的刑事政策分析

    时间:2021-04-28 20:02: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保安处分措施散见于刑事立法和行政法规之中。相比较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我国的保安处分措施在系统性、法律形式、稳定性、裁决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欠缺。究其原因,宏观方面主要由于国家本位型刑事政策的主导,传统刑法理念打击犯罪有余、预防控制不足。随着我国刑事政策转型和刑罚理念的转变,保安处分制度的发展必将有所突破。
      关键词:保安处分;特征;刑事政策;人身危险性
      中图分类号:D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101(2009)01—0032—04
      
      我国目前没有典型意义上的保安处分制度,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保安处分”一词。但是我国却存在类似国外保安处分的犯罪预防措施,只是它们没有形成独立的体系,散见于各个层次的立法中。“在我国,保安处分实际上已经默默存在并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保安处分措施与国外保安处分制度相比,在指导理念、体系设置等领域仍存在很大差别。本文将对我国现行法中的保安处分措施分析其特点及缺陷,并对其在我国发展滞后的原因进行探悉。
      
      一、我国现行法上的保安处分措施
      
      我国现有的保安处分措施,散见于刑事立法和行政法规之中。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安措施
      1 劳动教养,是对有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2 收容教养,是将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但不负刑事责任的少年所采取的强制性教育保护措施。3 收容教育,是将卖淫、嫖娼人员强制集中在收容教育所内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强制矫正措施。4 强制治疗,是国家以公权力强制那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患有性病的特定行为人接受医疗的保安措施。5 强制禁戒,是将吸食、注射毒品成瘾者收容于戒毒所,通过隔离治疗,强制戒除其不良瘾癖的保安措施。
      
      (二)限制从业自由的保安措施
      1 禁止驾驶,是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执照,在一定时间内禁止驾驶机动车辆的行政制裁措施。2 禁止从业,是指对利用职业或营业进行违法犯罪的人,在一定期间或者永久剥夺其从事该项职业的一种防止危害的处分措施。
      
      (三)没收财物的保安处分措施
      1 供犯罪所用之物。如《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2 犯罪所生之物。如《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10条规定:“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3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如《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1款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二、我国现行法上的保安处分措施评述
      
      (一)我国保安处分措施的特点
      1 客观性。国外保安处分适用的基本条件是行为人具有人身危险性,注重考察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中人身危险性概念研究尚不够深入,保安处分措施适用的着重点仍在于对象的客观行为。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行为人人格调查制度,也未设置其它的人身危险性判断程序。
      2 行政性。我国保安处分措施的行政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我国保安处分措施的规定散见于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规范,其中行政法规占绝对多数。之所以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较高,就在于这二种措施有相对完整的行政法规依据。刑事立法上的保安性条款,除了没收财物的规定外,基本上都不具备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可供独立操作,保安处分措施的具体实施更多要由行政规范来运转。其二,国外保安处分一般由法官、检察官宣告,而我国的保安处分措施多数由行政机关适用。
      3 政策性。在我国,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构成控制犯罪的大系统。在刑事政策中,这些保安处分措施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能够体现我国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变化和发展的要求。因此我国的保安处分措施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像我国的劳动教养、强制医疗等保安措施,实践中一直就是政策所起的作用多于法律。政策能指导保安措施的立法和实践,同时保安措施也能适应社会形势的需要并不断地发展,表现出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二)我国保安处分措施的缺陷
      1 缺乏系统性
      这表现为:其一,我国保安处分措施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和适用原则。虽然都是从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的角度出发,但是各项具体措施的适用条件,适用方法都缺乏统一规定,没有形成统一的指导思想。其二,我国关于保安处分措施的法律规定数量很多,但各种措施之间缺乏有机联系,不能协调一致,无法形成一个完备的保安处分法律体系。各项保安处分措施在适用对象上没有鲜明的界线,与其它的法律制度之间也常出现功能重叠现象。
      2 缺乏完备的法律形式
      各项保安处分措施的具体规定方面,存在着法律化不足的问题。其一,我国保安处分措施的法律表现方式比较杂乱。散见于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行政法规之中。其二,在立法内容上,除了劳动教养和收容制度有较为具体的实施措施和方法之外,其它保安处分措施的立法内容过于概括、空洞,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3 缺乏稳定性
      我国的保安处分措施没有统一的指导原则,也没有科学系统的理论体系支撑,许多都是根据当时社会形势因时、因事而设,具有针对性,却缺乏普适性。随着社会发展,很多保安处分措施不适应新的社会形势,一改再改,缺乏通盘考虑。比如收容遣送适用对象和条件一再变动,后来还是不适应社会要求,最终废除了这项制度。
      4 缺乏公正的裁决程序
      我国保安处分措施在立法上大都是实体性规范,很少规定适用和执行程序,即使规定也相当简单,尤以简单的行政程序居多。与司法程序以公正性为主要特征相比,行政程序更加注重简便和效率。而保安措施有不少涉及到人身自由的剥夺与限制,缺乏程序性的制约,侵权现象就难以避免。
      5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我国现行法中的保安处分措施在执行和适用过程中普遍缺乏监督机制。以相对完善的劳动教养制度为例,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定的监督机关,先后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但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都侧重于事后监督,即“对劳教所执行劳教决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其中缺少最有效的一环——对劳教行为的审查批准进行监督。与同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相比,这种监督侧重于形式而缺乏有效内容。
      
      三、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发展滞后的根由
      
      综上,我国现行法上存在不少类似国外的保安处分措施,但我国尚未建立西方式的保安处分制度。在20世纪,作为刑事政策理念指导下的一项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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