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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监督权在人民检察院的实施

    时间:2021-04-28 12:04: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民事执行监督权、行政执行监督权和刑事执行监督权一起构成了人民检察院的执行监督权。执行监督权在人民检察院里是一项历史久远的检察业务,但是它同时也是在检察院各项检察事务中急需完善的重要业务。因此本文将以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权的基本概念为切入点,对于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权的特点,主要从内容和重点、主要组织形式、主要监督手段、客观要求和必然需求几方面进行介绍。最后对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中的执行监督权分别从民事执行监督权、行政执行监督权以及刑事执行监督权三个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 执行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 基本概念
      作者简介:李辉,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345
      执行监督权是我国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主要职能,它突出了检察机关本身具有的法律监督性质。只是,目前在各级检察院中执行监督权的实施都不是很充分,需要进行不断的完善和补足 。就目前而言,我国各级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均具备一个或几个专门性的监督执行机构,但是在我国各级的人民检察院中仅仅设有部分机构来履行部分的执行监督权,并不具备一个完善的机构来对于执行监督权进行全面的实施和执行。所以,我们必须对于我国检察机关中执行监督权未被充分的实施的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不仅是检察机关应该具备的法律监督义务,也是执行监督权执行的现实需求。因此,我们应该深入的研究在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中关于执行监督里存在的问题,积极予以改善,并完善相应的执行监督制度。其中执行监督权中的情况又各有不同,有些监督权我们需要对其制度进行加强巩固,有些监督权我们要对其制度进行补足,还有些我们对于其职能规定进一步详化。
      一、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权的基本概念
      执行在法律中一般认为就是国家法定的执行机关依法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执行使其实现的活动。因此,人民检察院的执行监督权就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人民法院判决证明法律有效的民事、行政、刑事判决或者特殊的行政命令进行执行监督的职权。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权主要包括刑事执行监督权、民事执行监督权、行政执行监督权三个方面。
      刑事执行监督权是指对于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刑事判决以及对于侦查机关强制性的羁押刑事措施是否具备合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职权。如果针对刑事执行监督权的功能进行细分,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对于刑罚的执行监督权,第二类是对于刑事判决强制措施的执行监督权 。例如看守所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监管,这就是一种广义意义上的刑事执行监督权。一般来说,刑事执行监督权主要由人民检察院内设的监所检察部门进行行使,但是死刑的执行监督权则是由公诉部门进行监督行使的。
      民事执行监督权则是指对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民事活动进行判决、调节的执行措施是否具备合法监督的职权。行政执行监督权则是指对于人民法院已判定生效的行政活动是否具备合法进行监督的职权。如果针对行政执行监督权的功能进行细分,也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对于执行人民法院具有法律生效的行政判决、赔偿或者调解书活动的监督权力,第二类是指人民法院判定的强制限定人身自由或者强制处罚的执行监督权利。民事执行监督权和行政执行监督权则主要是由检察院内部的民事行政检查部门进行承担的。
      自从我国成立以来,法律上已经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执行监督权做出了明确规定。到目前为止,人民检察院執行监督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据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1979年11月29日提出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不能简单的把执行监督权划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监督权的概念下面,它应该处于诉讼监督权相同的地位概念。
      二、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权的特点
      (一)执行监督的内容和重点
      执行监督的内容包括广泛,它包括了所有由人民法院进行生效判决的执行活动。也就是说,无论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裁判、民事裁判还是行政裁判的执行活动都是属于人民检察院应该进行执行监督的内容。
      执行监督的重点在于对于剥夺、限定人身自由的活动进行执行。这些活动包括监禁、劳动教养等处罚判决。之所以把这些内容作为执行监督的重点,也是为了进一步保证被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合法的权利。
      (二)执行监督的主要组织形式
      执行监督的主要组织形式就是进行派驻检察。派驻检察,就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监管的场所设置检察院或者派驻的检察室,来行使人民检察院的刑罚执行的权利以及对于活动的监管权。
      在目前来说,我国国内监狱、劳教比较集中的地区均由全国人民最高检察院设立了派驻检察院,在比较小型的监狱、劳教所和看守所等地方设立了派驻检察室,保证对于全国大约在百分之九十五的地区可以进行派驻检察。因为派驻检察具有很强的即时性和现场性等特点,这就可以保证派驻检察人员对于进行监管的民警执法情况及时了解,对于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从而能够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级利益 。
      (三)执行监督的主要监督手段
      执行监督的主要手段就是对于于刑罚和监管的执行过程中,监管人员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提出纠正的意见和检察的建议。但是纠正意见和检查建议都是属于非诉讼的性质,与刑事和民事以及行政诉讼监督对于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监督手段是具备本质的区别的。包括对于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裁定的监督手段也是采取提出纠正意见的方式,跟其他种类的诉讼监督具有显著的不同。
      (四)执行监督的必然要求
      对于执行监督的必然要求就是要具备高度的主动性。相比起其他的检察活动,例如审查、抗诉等活动仅仅只具备被动性的特点不同,执行监督是一项既有被动性,但更有主动性的检察活动。在进行执行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不需要等待被监督机关的申请同意就可以直接对于被监督机关进行随时、随地、随机的进行检察,具有高度的主动性。因为执行监督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对于执行活动中的职务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提早预防、及早整治。所以,检察机关不能仅仅满足于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被动的监督,要主要监督,积极预防执行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主动监督的行为更有助检察机关对于获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信息,所以说主动性是执行监督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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