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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迈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关键的一步(一)

    时间:2021-04-28 00:01: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快立法成为国家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而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立法工作几乎是从零开始的。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委员会,由彭真同志任主任,主持立法工作。经过三个多月的努力,修订和起草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个重要法律,并于7月1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从此,国家告别了“无法无天”,迈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关键的一步。邓小平同志说,由此“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
      
      血的教训使我们懂得了法制的重要
      
      记者:汉斌同志,您从1979年起就从事立法工作,长达20年的时间,亲历了我国改革开放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实践,并为之倾注了大量心血。您能谈谈新时期民主和法制建设是如何起步的吗?
      王汉斌:这个问题,要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说起。1978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战略转折。这次会议总结历史的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并着重提出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文化大革命”为什么会发生?一个根本性--的原因,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被破坏了。在那个“无法无天”的年代,林彪、“四人帮”一伙和极少数坏分子,还有一些上当受蒙蔽的人,想抄谁的家就抄谁的家,想抓谁就抓谁,想关谁就关谁,不经任何法律手续就把人关进监狱。就连国家主席刘少奇同志都得不到法律保护,给他挂牌子、公开批斗,这不仅是他个人的耻辱,也是共和国的耻辱! “文化大革命”中被迫害致死的又岂止刘少奇同志一个!全国整死了多少人呀!这是历史的悲剧。人们不会忘记,也不应该忘记。
      总结这个教训,最根本的还是一个制度问题、法制问题。所以,邓小平同志说: “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是总结十年动乱的沉重教训得出的深刻结论。
      记者:邓小平同志讲制度问题的重要性,的确非常深刻。那么,制度和法律是什么关系呢?
      王汉斌:邓小平同志还讲了两点,一点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另一点是: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极为重要的指导方针。邓小平同志这里讲的法制,包括制度化和法律化两个方面。制度和法律是密切联系的,制度是制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人人都必须遵守的制度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董必武同志在上世纪50年代也说过:究竟什么叫做法制?“我们望文思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他还说,实行法制,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完整含义。邓小平同志讲的法制和董必武同志讲的法制,含义是一致的。
      我看,邓小平同志的上述论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也是基本的指导方针。
      记者:这是邓小平同志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教训得出的科学结论。那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法制建设的状况如何呢?
      王汉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对法制建设不够重视,但也不是完全不重视,也做了一些工作。新中国成立之时,制定了《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特别是《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随后,制定了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1954年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并制定了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国家机构的法律,还相继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逮捕拘留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一些法律、法令。那个时期,还是注意制定@必要的法律的。当时毛泽东同志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对宪法和法律比较重视,开会时常问:这么做是不是符合宪法?1956年,鉴于斯大林严重破坏法制的教训,刘少奇同志在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中提出,要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他还说:为了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的利益,必须使全国每一个人都明了并且确信,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他的公民权利就是有保障的,不会受到任何机关和个人的侵犯,如果有人非法地侵犯,国家就必然出来干涉。就是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也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制。在刘少奇同志主持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抓紧了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的起草工作。到1957年6月,刑法草案初稿起草了第22稿,发给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刑事诉讼法草案已形成初稿,民事诉讼法也开始起草。
      从1956年到1957年上半年,周恩来、邓小平、董必武等同志对扩大民主、健全法制、加强监督也都有一些精辟论述。周恩来同志提出“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他认为扩大民主,更带有本质的意义。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在我们国家制度上想一些办法,比如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邓小平同志提出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他说,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董必武同志明确提出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他认为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可以使党和政府的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1957年上半年,在彭真同志主持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提出了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方案。
      记者:这样好的发展势头为什么会发生变化呢?
      王汉斌:这个变化的关键是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这场斗争把一些要求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的正确意见,通通作为“右派”言论加以批判。当时《人民日报》等报刊发表的一系列批判文章说:法律界右派分子向党进攻的总口号是要“法治”;提出要改变“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状况是“要为反动的旧法复辟”;要求进一步扩大民主、健全法制,抓紧制定刑法、民法和各种单行法,是妄图“以法律代替政策”,否定党的领导,等等。从此,宪法明文规定的一些原则,如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院独立进行审判、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等,都被当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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