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数学学习 > 正文

    论宪法中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时间:2021-04-25 00:02: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人身自由的含义
      在我国,对人身自由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人身自由是专指个人身体保护、人身自主的自由。它包括人身保护、住宅不受侵犯、迁徙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有人身自主权,有举止行动的自由权,不受他人的支配或控制,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或指公民有支配其身体和行动的自由,非依法律规定,不受逮捕、拘禁、审讯和处罚。亦即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自由支配和控制自己的身体,非依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因此,人身自由从最狭窄的意义上理解就是身体活动的自由。
      事实上,人身自由主要是指最狭隘的身体活动的自由,即人身自由是指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非经法律程序其身体活动不受他人的任何限制。可是,人身自由和身体活动的自由是不能等同的,故对身体活动并不严格得限制--例如限制居所或居住,或者驱逐出境,并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而属于对居住自由和迁徙自由进行限制的范畴。对于人身自由的干预就是把某个人强行拘禁于诸如监狱、劳动教养所、精神病院、戒毒所等场所,使其失去身体活动的自由。但是这种干预并非可以毫无条件地被指为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果这种干预依法进行,被限制人身自由者已经获得法律程序上的保障,那么这种依法而进行的干预就不能被指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二、人身自由的宪法地位
      1954年宪法第8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1975年宪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1978年宪法第4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1982年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我国宪法中对人身自由规定的一系列修改,使公民的人身自由得到了越来越完善的保护。
      三、人身自由的范围
      (一)不受非法拘禁或逮捕
      逮捕,是国家有权机关对个人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剥夺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限制一个人的自由并将其带到主管机关作进一步的审查;其覆盖的期间一般从逮捕时起到被逮捕的人被带到有权机关时为止。非法逮捕是指有权实施逮捕的国家机关不依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擅自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拘禁则指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不管它是否出自逮捕(监禁或审前拘禁)、定罪(囚禁)、绑架或其它行为;非法拘禁,有权实施拘禁的国家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程序,或者无权实施拘禁的组织或个人以拘押、禁闭或者以其他的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我国《宪法》第37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明确了我国公民不受非法逮捕的原则,包括逮捕嫌疑人的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根据该项宪法的规定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嫌疑犯执行逮捕,除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采取紧急措施先行拘留外,必须首先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而《世界人权宣言》第9条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中所涉及的"逮捕"和"拘禁"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由司法机关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以外,还被理解为包括以精神疾病、流浪、吸毒、教育目的、移民控制、为公共安全而采取的预防性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二)不受非法搜查
      搜查身体,是指对他人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进行搜索和检查,包括对他人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进行查看、摸索、掏翻、血液和体液检查、DNA鉴定等其他各种行为。非法搜查,是指,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或者依法不享有搜查权的组织或个人,对公民的身体强行进行搜索和检查。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搜查是对有关公民人身和场所的搜索和检查,它与扣押和逮捕同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虽然搜查行为持续的时间通常较短,但它同样会对被搜查人的人身自由造成限制,所以,非法搜查同样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安全和刑事犯罪侦查的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对公民的身体进行搜查。针对特定的有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情形而对自然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检查和手段和目的都是正当的,并不违反宪法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这样的检查并不属于非法搜查身体的范畴。例如,民用飞机场安全管理部门对乘坐民用航空公司的飞行器的旅客,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对自然人的肢体进行检查,个别特殊情况下对器官的检查(对携带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肯能隐藏毒品的器官进行检查)。
      (三)不受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
      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主要是指以非法拘禁以外的其他各种违法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这主要发生在限制自然人的身体活动的情况,即禁止自然人自主地决定并移动自己身体的自由。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以作为的方式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拘禁、禁闭、捆绑、隔离审查、非法关押起来审查,或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感、恐怖感妨碍其行动自由,如乘人沐浴之时,夺人衣服,使其无法行动,或非法妨碍公路通行,妨碍对于私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对公民进行非法盘问和留置,以其他各种名义强制公民在规定的期间内规定的地点里学习等。二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如不将矿工引出矿坑等。上述的行为与非法逮捕和非法拘禁等行为一样,也是宪法规定所禁止的。

    推荐访问:自由权 宪法 人身 公民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