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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党校函授法律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

    时间:2021-04-19 12:02: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案例教学法以其教学形式的生动性、内容的丰富性、方法的灵活性和案例的趣味性,促使学员以一种更为积极主动的形式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符合党校函授教学授课对象主要是在职人员的特点,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应得到进一步的延续与发展。
      【关键词】党校函授;法律教学方法;案例教学
      
      一、党校函授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一)运用案例教学法,是由法律的学科特点决定的
      法律学科实践性强、条文内涵丰富的特点,决定了该学科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有针对性的运用有别于其他学科的教学方法。法律是一种抽象的社会规范,同时又与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息息相关,必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传统的法律教学方法只是法律规则语义、演化、特征、法律规则的联系的讲授,学员根据教师的讲授理解与记忆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考试时,教师根据讲义出题,学员根据笔记复习。这种教学方法使学生可以全面、系统的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及相关的知识,足以应付考试,却不一定可以很好的处理实际生活中的问题。案例教学可以正确处理好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讲与练、学与用的关系,使学生在理解知识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知识。
      (二)运用案例教学法,是由党校函授教学自身特点决定的
      党校函授本科的授课对象主要是在职人员,学员年龄跨度大,从20多岁到50多岁不等,都是在做好本职工作之外,利用业余时间来党校继续深造,授课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学方法要区别于全国普招的大学本科教学。
      1.授课对象的知识结构,接受能力不同
      党校函授法律本科的课程由法理、宪法,刑法,民法等十四个核心部门法组成,每个部门法又由数量不等的法条构成。法条的特点是言简意赅、抽象凝练、严谨规范。尽管立法者立法时努力做到使法条通俗,但一些专用的法学名词和法律术语仍是深奥难懂。如果党校函授法律本科教学还沿用传统的理论“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整个教学活动主要是教师凭一本教案、一支粉笔、一张嘴,从概念讲到原理,从原理讲到条文,势必使学员感到枯燥无味。久而久之,有些学员会把课程当成一种负担,从想学变为不想学,以至最后应付考试。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把抽象的理论具体化,枯燥的法条生动化,消除了学员由于抽象逻辑思维能力较差带来的理解上的障碍,从而引起学员的学习兴趣,使其从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参与,积极思考。记忆起来也就克服了死记硬背的毛病。
      2.党校授课时间相对全国普招大学本科要少
      党校函授法律课的授课对象是从事着各种职业的在职人员,教学目的是通过基础法律知识的学习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学以致用的能力。学时相对比较少,如何在这样短短的时间内给学生以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和较全面的法制教育,教学方法的选用非常重要。观摩教学法即有针对性地选择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组织学生进行旁听。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邀请当地法院将正在审理的案件转移到校园里进行现场审理,或者邀请法官团到学校就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模拟审判。实习案例法就是借助模拟法庭实验室,进行模拟审判或模拟仲裁教学。当学生在学习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等程序法,又学习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实体法,既具备实体法的知识、又熟悉程序法的内容后,教师就可以发动、组织学生进行实际操作,搞模拟法庭。由学生亲自当法官审理案件或参加庭审。这两种教学方法可以很好的提高学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但是在实际的教学中受到学时安排的局限,很难实现。在解决学时少,内容多的矛盾时,案例教学法就得到了教师青睐。一般来讲,一个综合性较强的案例往往涉及多个法条和几个原理,因此,一个案例的分析讲解,就介绍了相对多的知识,使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取较多的知识,也相应地加快了教学进度。
      可见,案例教学法不仅较好地解决了内容多、学时少的矛盾,而且这种寓教于学,寓理论于实践的教学方法,比传统的课堂讲授收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并越来越受到师生的欢迎。
      二、运用案例教学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运用案例教学法,必须精心选择教学案例
      选择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的第一步,是搞好案例教学的关键。当今社会,法律案例数量惊人,教师不能随便照搬套用,而应结合教学内容、教学目的精心筛选。选用的案例要突出“教育性”“真实性”“典型性”“针对性”“新颖性”“发散性”的原则。
      1.教育性原则
      所选案例应力求与大学生的思想、行为和专业相关,紧紧围绕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这样的教学目的。既要注意选择反面的、违法犯罪的案例,更应注意多选择正面的、守法和用法的案例,以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淡化或者省略犯罪案件中色情、凶杀等情节,避免学员接触案件中一些不健康的因素。
      2.真实性原则
      所选案例应当是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过的,而不是道听途说、随意编造或街头小报极力渲染的“案例”。可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例,《法制日报》,《今日说法》《法律讲堂》《我建议》等较为权威的法制节目中选取案例,以确保案例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3.典型性原则
      所选案例必须能够代表现实生活中的某一类法律现象,蕴涵能够普遍运用的法学理论,以确保案例的普遍性和代表性。奇案、悬案等虽有吸引力,但不具有普遍性,最好不选。
      4.针对性原则
      所选案例应尽量贴近学员的生活实际。选用发生在学员身边,与学员密切相关的案例,通过案例的介绍达到感同身受的效果。另外,所选案例的难易程度要与学员的接受能力相适应,太易、太难都不利于调动学员的积极性。
      5.新颖性原则
      首先是指所选案例要有趣味性,能吸引学生注意力。但切忌不要为趣味而趣味,防止庸俗化;其次是指所选案例每个学期要有变化,推陈出新。法律条文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在现实生活中又不断的被补充着,改进着。根据新形势、新法规、新问题随时淘汰陈旧案例,及时补充更新案例。要把社会上近期发生的、具有代表性的热点案例充实到教学中来,以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
      6.发散性原则
      对于高年级的学员可以出一些有部门法交叉,多点切入的发散性案例。各个部门法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等,它们既是相对独立的,又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相互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通过之前的课堂积淀,在高年级学员中提出一些发散性案例有利于锻炼学员的整体法律意识,还可以对之前学习过的内容进行简单的联想回顾。
      (二)运用案例教学法,必须科学设计教学模式
      选择案例只是为运用案例提供了前提基础。在此基础上,必须根据课程的内容、教学的阶段科学设计案例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才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案例讲授,案例教学的基础形式。教师在讲授基本理论、特别是重点、难点以及比较枯燥的问题时,尽可能用生动的案例加以阐释。采用这种方法,可以使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抽象的道理具体化。
      案例讲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先讲概念、原则,然后用案例进行解释,通过解释使学生加深对概念、原则的理解。另一种是先讲案例,并对案例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总结概括出法律概念或原理。
      2.案例讨论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案例导人式讨论。在一堂课开始时或讲某一个法律问题之前,教师把案例作为引子抛给学员,让学员带着问题听理论讲授,由学员分析、讨论。当学员的分析出现偏差时,不要一味的强硬否决,而是顺着学员的思路逻辑推理下去,让学员自己发现错误,或是做出更优选择。这种方法能集中学员注意力,启发学员思考。另一种是案例结尾式讨论。在一堂课即将结束或讲完某一问题之后,教师推出案例,让学员利用所学知识分析、讨论,教师总结。这种方法让学员咀嚼、回味学过的理论,牢固掌握知识。
      3.案例作业,教师在教学进行到一定阶段,针对阶段性教学内容,布置综合性较强、难度较大的案例,让学员利用业余时间独立完成,交上书面报告。这种形式在学时少、内容多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既方便、又实用的好办法。
      4.案例考试案例考试是检验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考试的关键是试题的拟定。案例试题一般分两种,一种是短小精悍且有一定难度的填空、改错、选择等客观题,此题适用的范围比较广,可以是任何部门法;另一种是提供案情,让学生分析之后进行“定罪量刑”或写出处理意见的分析题,此题适用于刑法、民法等比较大的部门法。
      (三)运用案例教学法,必须与系统讲授相结合
      党校函授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向在职学员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和进行法制教育,案例教学法是为这一目标服务的。因此,运用案例教学时必须与系统的理论讲授相结合,而不能冲淡基本理论。如果一味过多地讲案例而忽视对系统知识的传授,很容易使学生把注意力集中到案例本身曲折复杂的经过而没能掌握基本理论,最终难以完成教学目的和教学任务。因为法律是一门由法理、宪法等十四个部门法组成的具有严谨和完整体系的课程,系统性是法律课的基础,抛开知识的系统性去追求纯粹的案例教学,教学内容就会显得杂乱无章,学员对各个部门法的理解就会是孤立的、片面的。因此运用案例教学法一定要把握好尺度,要强调与系统的知识讲授相结合,并为传授系统的知识服务,切勿本末倒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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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王慧.高职案例教学探析与实践[J].职业与教育,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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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李国光.职业教学方法探析[J].职教通讯,2005(06).
      [5]张海凤.法学案例教学法建构浅析[J].行政与法,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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