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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研究

    时间:2021-04-13 12:02: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社会日益发展的今天,人们在遇到纠纷时越来越认同仲裁的方式。仲裁有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且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同,并且在持续地完善当中。仲裁本身有着独特的性质和优缺点,需要由法院在司法方面对其采取一些监管和审查。对此,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制度,其中之一就是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但是其与世界各国通用的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相比而言,依然有着较大发展空间。对于我国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中所显露出的缺点,应当做出修改与健全,从而推动我国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和世界相接轨。
      关键词商事仲裁 仲裁裁决 撤销制度 重新仲裁 立法
      一、关于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系列概述
      (一)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具有独立、专业、方便、成本低等优点,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受到认同。事主在实际纷争中往往通过仲裁的办法来达到目的,从而也推动了仲裁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在立法与实践中,仲裁司法监督制度也得到不断地健全和发展。实行仲裁司法监督制度,有助于保证仲裁特有的作用及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强势地位。当事人在请求依法审查仲裁裁决之后,法院以此为基点,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仲裁裁决判定裁撤或者终止,这被称之为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它被用于挽回因仲裁机构可能出现的错误和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最终裁定所造成的损失,从而捍卫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保障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分为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方式,是被国际上普遍认同和广泛立法实践的制度。
      撤销仲裁裁决,顾名思义,就是指对待与法律规定相类似情况的仲裁裁决,作为仲裁司法监督的重要构成部分,它需要事主提出一定诉求,并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查核实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活动。该概念显示,撤销仲裁裁决具有这些特点:第一,当事人的申请是撤销仲裁裁决的实施者,并且当事人独享这个权利,除去当事人,其他任何主体都没有这个权利;第二,与法定情形不相符合的撤销仲裁裁决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简言之,也就是只有法律规定的应当被撤销的事由才具有撤销仲裁裁决的资格;第三,撤销仲裁裁决权的责任归属体是明确的,完全归属于有管辖权的特定法院;第四,只有通过法院的详细检查确认之后,才能判定撤销仲裁裁决。由此可知,撤销仲裁裁决的要求比较苛刻,此外还应当有正当的步骤。然而,当已经判定了的仲裁裁决被裁定撤销,则这个裁决就拥有了法定的限制力和存在力,当事人无法再进行上诉等等。此外,在裁定撤销之前作出的仲裁裁决当即失效,不再限制当事人。这种仲裁的司法监督方法廢除了之前的仲裁裁决。由此能够得知,我国十分有必要建立健全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二)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争议问题
      1.制度是否应该被废除
      仲裁被广泛认同,一些人提出仲裁制度足够健全,不需要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对其进行约束。实际上,因为法院在解决纠纷的方式中不可避免的作用,加之仲裁本身存在一些缺陷,这就是为什么仲裁不可能完全从司法中独立出来的原因,换言之,撤销仲裁裁决制度有存在的必要性。
      2.案外人是否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事主拥有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权利,这是毋庸置疑的。对于案外人,是否应同样享有此权利,学术界争论已久。
      3.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范围
      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时,存有较大争议的两个方面为在什么范围内审查和具体的审查程序要怎样。其一就是仲裁裁决进行审理的范围大小界定不明晰,其二就是对仲裁裁决的审理方式究竟是走实体还是程序缺乏一定参照物。
      4.重新仲裁相关的问题
      仲裁法仅仅规定了实体性问题的错误可以发回重新仲裁,并且对证据问题的标准没有清晰的规定,从而导致法院较难界定是否适用重新仲裁制度。此外重新仲裁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二、我国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发展现状
      (一)商事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立法现状
      自《仲裁法》开始实行之后,我国仲裁事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每年都有数量巨大、涉及金额庞大的商事纠纷通过仲裁来解决,并且仲裁受理案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对于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我国采用的是“双轨制”标准:如果是国内仲裁裁决,程序方面的内容和实体方面的内容都会包括在法院的审查中。如果是涉外仲裁裁决,我国与世界各国通用的做法相一致,与《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规定一致,不做程序性之外的审查。
      (二)商事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实践现状
      1.实践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发起人
      按照世界各国的一致做法,不管仲裁当事人在原仲裁中的地位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其应拥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我国同样沿用这种处理方式。在具体的案件中,原仲裁中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有可能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人,还可能两者都是。统计结果如下:
      表1的数据表明,多数案件的撤销仲裁裁决都是由仲裁被申请人发起的。基本上没有出现仲裁双方事主都请求撤销裁决。大多数当事人可能会因为自己的请求不被支持或对方的请求,而基于有了支持自己利益有缺失申请撤销裁决。仲裁庭可能会支持或者驳回了一部分仲裁申请人的诉求,而致使申请人对法庭产生不满或者畏难情绪。基于此,双方都会产生欲申请撤销的念头。所以单方当事人亦或者是双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都与其仲裁请求被支持与否或者比重有极大的关系。
      2.实践中事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原因
      当事人在实践中可能会由于能力不足,或者是当事人为使法院能够尽快撤销仲裁裁决,而提出千奇百怪的理由,而这类理由大多数也不会太符合规矩。通过了解我国仲裁法和梳理总结事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理由,总结出其中较为普遍的理由如下:仲裁协议不存在、仲裁委员会没有相应的权利或者仲裁裁决的事件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畴、仲裁程序不合法、仲裁裁决所依为凭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完整凭证、仲裁员没有依法办事、仲裁裁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认定不清晰、未适用对应的法律等。如表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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