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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汉代春秋决狱及其影响

    时间:2021-04-11 12:02: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中华法制源远流长,在几千年的司法制度构建中,始终贯穿着法律儒家化这一重要特征,而汉代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作为中华法律儒家化的标志,对后世法制的构建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汉武帝时起,春秋决狱就成为中国古代一种重要的断案方式。它的适用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协调了情与法的冲突。诚然,春秋决狱并不是一项完美无缺的制度,但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春秋决狱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是应当得到认可和积极评价的。
      关键词 春秋决狱 法律儒家化 原心定罪 亲亲相隐 法制价值
      作者简介:郭宏,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005
      一、春秋决狱概说
      (一)含义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引经决狱,即案件在审判中,碰到有关伦常而无明确法律规定,或有法律规定却与伦常有悖时,根据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断案的根据。这种断案依据是由汉代儒学大师董仲舒提倡以及形成的审判形式。
      《汉书·应劭传》中就有记载:“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 动以经对。”
      研究《春秋》是进一步了解“春秋决狱”的前提。《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编年史,由于其经义既体现了和维护‘三纲’的要求,又符合了国家认可的法律意识, 因而得到了当时统治者的肯定和倡导,并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审判依据,春秋决狱在当时逐渐盛行开来。
      众所周知,当时除《春秋》外,还有《诗》、《书》、《礼》、《易》等儒家经典,这些经典也有些被援引为司法裁判依据,但具体的司法实践还是绝大多数以《春秋》为依据,故而将这种裁判方式统称为“春秋决狱”。
      汉代的法律思想在逐渐转变,春秋决狱这是伴随这种转变而出现的特殊司法现象,春秋决狱既体现了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渗透,又是对当代法律的有效补充。
      (二)春秋决狱的产生背景
      春秋决狱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公元前202年,刘邦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二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汉朝。汉朝的建立,是对秦朝黑暗统治的一个否定。长期的战乱使社会生产力严重破坏,百姓流离失所。面临这样严峻的形势,统治集团最紧迫的课题就是如何恢复生产,稳定社会,巩固统治。于是,秦吏出身的丞相萧何便参照、借鉴秦律制定新的法典。由此,汉承秦律便成为历史的必然。
      虽然汉朝的法律承袭秦制,而其法律指导思想却与法家的重刑主义色彩背道而驰。鉴于儒家思想较法家思想温和,适应当时政治形势的需要,所以理所应当被统治者采用。当时的统治者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统思想,接受了他“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从此,儒家思想在法治領域的主导地位开始确立。
      二、春秋决狱的表现形式
      (一)原心定罪
      原心定罪是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其宗旨在于将人心、主观意志作为判断一切行为好与坏的依据。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清……,罪同异论,其本殊也。” 春秋决狱虽然在之后的历史进程中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原心定罪”却始终被司法者沿用,以至于后世对“春秋决狱”和“原心定罪”和论为一。尽管如此,原心定罪这一原则能够弥补汉律的缺陷,即承袭秦律中对案件处理的机械化,能够对法律中的“乖人情”之处有所纠正。
      (二)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又称亲亲相隐、亲属相容隐,是春秋决狱中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古代封建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司法原则入律是汉律的首创,从汉代到民国时期的法律中都有体现。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对亲属所犯之罪理应互相隐瞒,相互维护,反之就要被定罪。在三代直系亲属之间和夫妻之间,辈分低微者为辈分尊高者隐匿犯罪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辈分尊高者为辈分低微者隐匿犯罪行为的,除死刑要上请统治者裁决外,隐匿其他犯罪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符合中华文明传统所确立的情与法二者的关系原则:即情与法并立,既不伤情,也不掩法,情法共同为治。也正是因此,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和封建家长制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君亲无将,将而必诛
      史籍《公羊传》中记载:“君亲无将,将而必诛”。也就是“人臣无将,将即反,罪死无赦”。 在古代,“将”字,就是“逆乱”之义,含有凶妄之意。“人臣无将,将而必诛焉”,就是说为人臣子者,不得叛乱谋反,若要逆乱,就是无赦死罪,必得诛杀。
      在当时,“君亲无将,将而必诛”不仅要求指臣对君、子对父不能冒犯、忤逆和作乱,即使有这种思想而尚未付诸实践,也要被判“大逆”之罪。这一原则的依据是儒家传统的“君为臣纲”、“尊尊”等思想,这就为统治集团的统治提供了依据。君亲无将成为了统治者统治的理论工具,利用其制裁危害皇帝人身及尊严的犯罪。实际上也是原心定罪在皇权方面的表现。
      三、春秋决狱在法制史上的作用
      在漫长的封建统治中,“春秋决狱”这一司法实践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韩愈在《复仇状》中说到,“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并主张今后“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下尚书省,集议以闻,酌处之”。
      可见当时的儒家经典已经与封建律令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为一种法律渊源。具体来讲,春秋决狱对封建社会的影响有如下几点:
      (一)开启中华法律儒家化之路
      中华法系最大的特点就是法律儒家化即:出礼入法,礼法结合,“礼之所去,法之所取,互为表里”。 而春秋决狱正是开启“以礼为法”的法律儒家化传统的标志。通过春秋决狱,“原心定罪”、“父子相隐”等儒家伦理观念和原则,都引入到法律中去了,与之冲突的法律被修正或排除。这正是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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