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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论《大业律》的影响

    时间:2021-04-10 00:02: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长期以来,学界对隋炀帝时颁布的《大业律》评价不高,认为其较之开皇三年颁布的《开皇律》是一种倒退,更遑论与唐律相比。但笔者探颐索隐,对已掌握的史料进行分析发现,《大业律》不仅对随后的唐代立法产生了积极影响,同时它的影响还波及周边国家,尤其对日本律令制国家的建立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大业律》、隋炀帝、影响。
      一、引言
      长期以来,学界对隋炀帝时颁布的《大业律》评价不高,认为其较之开皇三年颁布的《开皇律》是一种倒退,更遑论与后世典范的唐律相比。因此,对于《大业律》的影响,学界少有提及。出现这种情况绝非偶然。《大业律》远不如《开皇律》和随后的唐律知名,原因可归于两点:一是隋炀帝好大喜功、横征暴敛导致隋朝的速亡,使得他在位时的诸多政治举措成为后世舆论批判隋炀帝暴政的罪名,《大业律》也概莫能外。二是《大业律》的失传,使我们无法像唐律那样去全面直观地了解它的内容。反之,继之而起的唐律以其严谨、博深而为后世所推崇,其所散⑴发的光辉掩盖住了《大业律》。而《开皇律》虽如《大业律》一样失传,但却籍凭唐律之修订底本的"身份"而在中国古代律典长廊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但是,明末清初的大思想家王夫之指出:"隋无德而有政,故不能守天下而能一天下。以立法而施及唐宋,盖隋亡而法不亡也。"⑴但《大业律》的具体影响如何表现,惜乎未有人做进一步的分析说明。因此,笔者探颐索隐,对已掌握的史料进行分析,略谈一下《大业律》的影响。
      二、《大业律》的纵向影响
      《大业律》的纵向影响,笔者以与隋唐有相似之处的秦汉进行比较,以期得出接近历史真实的认识。据史料记载,刘邦攻克咸阳,称王关中后,与三秦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但是,刘邦的约法三章是为维护社会稳定、争取人心的权宜之计,故而不可能作为正式律典长期适用。所以,汉王朝建立后,局势未稳,"四夷未附,兵革未息",刘邦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犹网漏吞舟之鱼。"⑵于是,制定统一稳定的汉朝律典就显得迫在眉睫。为此,刘邦令萧何定律令,韩信定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为礼仪,开始了汉初大规模的立法活动。
      关于萧何定律令,史书多有记述。《汉书·刑法志》:"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⑶《晋书·刑法志》:"萧何定律,除三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⑷《唐律疏议·名例》:"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⑸从上面的史料可知,早年担任过秦朝沛县主吏掾的萧何在编撰汉代律令时,基本上是根据社会的现实需要对秦律进行筛选汇编,自己独立创设的律文比较少。这个事实,一方面反映了秦代法制的健全与完善,使得后世立法可以直接以其为蓝本;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萧何认识到秦亡不是亡于严法,而是亡于滥刑,因此秦律仍有其可采之处。否则,以萧何之老成持重,明达世务,断不会以"声名狼藉"的亡秦之律作为修律的蓝本。虽然随后的武帝因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而加大了立法力度,但不可否认,萧何对秦律筛选汇编而成的《九章律》,构成了汉代律典的基干。
      与此类似的情形在唐初的立法活动中也可看到。据《旧唐书·刑法志》记载:"高祖初起义师于太原,即布宽大之令。百姓苦隋苛政,竞来归附。旬月之间,遂成帝业。既平京城,约法十二条。唯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⑹随后不久,唐高祖又"诏纳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尽削大业烦峻之法,又制五十三条格,务在宽简,取便于时。"⑺可见,唐初的律典创制过程与汉初如出一辙。但是长期以来,人们根据"尽削大业烦峻之法"这一表述,认为《大业律》之废,乃基于其刻深程度与秦律等,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因为,《大业律》是在《开皇律》的基础上通过修订整理完成的,其最大的变化是"五刑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所以从实质而言,《大业律》是一部较《开皇律》更为宽缓的律典;其次,《大业律》的主要编订人牛弘,是一位博学的忠厚长者,以他的性格,也不会制定一部刻深与亡秦之法等的律典;再次,《大业律》的产生,乃是顺应南北一统新局面的结果,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大业律》的被废,是由于"至其(大业年间)末叶,刑罚滥酷,本出于律令(《大业律》本身)之外"⑻的结果。即大业后期律典之外的滥刑峻法破坏了《大业律》的权威性。而唐高祖乃"袭汉高入关之故智,因而废之,非必其律果不善也。"可见,《大业律》被废,包含着唐初统治者很强的政治目的。既然汉代的萧何尚且"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那么较刻深的秦律远为宽缓,又反映了中国一统新局面的《大业律》竟会被唐初统治者完全视而不见,似乎不太可能。
      唐初高祖修订律典时,以《开皇律》为蓝本修订而成的《武德律》,变化很小。如程树德先生指出:"盖唐初修律诸臣,如裴寂、刘文静、殷开山等本非律家,开皇定律,源出北齐,而齐律之美备,又载在史册,人无异词,执笔者不敢率为更改。故《旧唐书·刑法志》,一则曰以开皇为准,再则曰余无所改,纪其实也。"⑼因此,《武德律》可谓是《开皇律》的翻版,其刑罚设定较之《大业律》也要苛刻一些。因此,"及太宗即位,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学士法官,更加厘改。戴胄、魏征又言旧律令重,于是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⑽太宗朝所议定修改的"旧律",其实是略微损益《开皇律》而成的《武德律》。显然,包括唐太宗本人及其大臣长孙无忌、房玄龄、戴胄、魏征等都已认识到《武德律》中刑罚的苛酷,有了删削旧律的想法。
      经过唐太宗君臣的努力,贞观十一年,新的律典《贞观律》正式编订完成。史载这部律典,"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其当徒之法,唯夺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⑾其中的"隋代旧律",当是指《开皇律》而非《大业律》。《贞观律》是太宗君臣在取精用弘、博而辑要的立法原则指导下,历时十一年修订而成的,其所参照的文献和前代律令应当是比较多的。更重要的是,与《大业律》一样,《贞观律》的修订从实质上讲也是对《开皇律》旧有律文的删削整改工作。因此,《贞观律》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与前朝《大业律》的修订具有相似性。因此,史书中虽未有贞观修律直接因袭《大业律》律文的明确记载,但参照和借鉴《大业律》的修律成果或许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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