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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维新变法到辛亥革命:清末民初宪政实践的考量

    时间:2021-04-09 16:05: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清末民初是近代中国宪政发轫与实践的重要转型期。维新变法揭开了清末民初宪政实践的序幕,辛亥革命则是清末民初宪政转型的一次重要实践。从维新变法到辛亥革命,清末民初宪政实践的发展依时间的推移由缓变激,渐次演进。考察清末民初的这两次宪政实践活动,分析总结其经验教训,将有助于我们更深刻理解和体认宪政。
      [关键词]维新变法;辛亥革命;宪政实践
      [中图分类号]K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0)03-0148-04
      吴爱萍(1971—),女,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政治法律思想史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北京102617)
      本文受“北京市属高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编号:PHR201008359)资助。
      
      “近代中国社会的剧烈变革是一曲多重变奏的交响曲,其主题是围绕政治核心而展开的。戊戌变法、晚清新政、辛亥革命等一连串的政治变迁构成了近代中国政治转型的主旋律。”[1](P2)作为清末民初宪政发展链条上的两个重要环节,维新变法和辛亥革命无疑具有标志性的意义。1898年康有为领导的维新变法拉开了清末民初宪政运动的序幕;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则是近代中国宪政发展史上的重要一幕,它使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瓦解,并建立了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中华民国”。虽然,清末民初的这两次宪政实践最终都失败了,但却给后人留下了诸多思考,分析总结其经验教训,将有助于我们更深刻理解和体认宪政。
      一、维新变法揭开了清末民初宪政实践的序幕
      中国近代史上,最先窥“宪政”崖岸的,是早期改良派,但最早实践宪政并参与宪政创制的则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登上政治舞台、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维新派。他们在百日维新期间将早期改良派推进宪政的努力首次演化成为大规模的具体政治实践,从而揭开了清末民初宪政运动的序幕。
      维新变法时期,政治制度的变革是康有为、梁启超关注的核心问题,维新派期望从政治体制入手,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效仿日本和俄国建立君主立宪政体。1898年6月11日至9月21日的百日维新是维新变法运动发展的最高峰。在这期间,康有为提出的军事和文教主张基本被采纳,经济方面的主张除裁撤厘金一条外,其他的也基本被采纳。
      然而,从实际变革情况看,百日维新乃是有立宪之议却无立宪之举。透过康有为在百日维新期间以自己名义及代他人草拟或授意他人所上的诸多奏折,发现其中以废八股为中心的文教改革建议最多,涉及政治制度变革的折子最少。而康有为最具宪政意义的主张如“以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立开制度局”,“选一国之才而公议定之,统筹全局,乃次第施行”[2](P23)等内容在奏折中却未见踪影,而且光绪帝也没有颁布任何有关定宪法或开议会的谕旨。尽管当时提出了设立制度局的替代方案,但制度局是由皇帝主持设立的,对皇权有强化作用,与民选产生的国会仍有一定的区别。官制改革也由于“牵一发而动全身”,“事体重大,不能速举也”[3](P251),即便在后来康有为提出“分别官差”的过渡措施,实际所做的也不过是减汰冗员、裁撤机构而已。因此,“维新”的效果实际上是雷声大、雨点小。
      当然,今天我们衡量百日维新时期政治变革的成效,不应该只看它做了什么,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情境下,百日维新的意义更在于它开始去做了,“在于思想文化的启蒙,他们继承和发展了洋务派‘引进西法,稍变成法’的认识,丰富了早期改良派的君主立宪思想。他们提出的较为完整的君主立宪的蓝图,不仅是洋务派所不敢涉及,也是早期改良派无法企及的。尽管他们的思想理论带有不成熟性,甚至是矛盾性……但是他们毕竟把君主立宪的思想变成了一次政治改革运动,这是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在中国近代宪法史上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4](P70)。康有为和梁启超在维新变法时期提出的召开国会、制定宪法等主张已突破了专制主义的政治传统,第一次将变封建专制为立宪制的变革提上了实践日程,从而揭开了清末民初宪政转型的序幕。
      二、辛亥革命是清末民初宪政转型的一次重要实践
      1911年的辛亥革命是清末民初宪政转型的一次重要实践,是向封建君主专制及附着于其上的旧观念发起的一次革命冲击。辛亥革命的历史功绩是不可抹杀的,它推翻了帝制,肇建了民国,引入了内阁、议会、总统等近代西方的政治体制和民主观念,给中国带来了近世的文明。“专制殿堂的崩坍,中华民国的成立,民主法令的公布,《临时约法》的颁发,都促使了民主观念深入人心。”[5](P474)
      在辛亥革命胜利后的宪政实践中,以孙中山为代表的南京临时政府采用了近代西方的宪政体制,并进行了积极的和较有成效的法制创建活动,先后制定了《中华民国鄂州约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参议院法》等,这些立法成果较充分体现了孙中山民主共和理念的指导作用,成为近代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一页。
      然而,作为清末民初宪政转型的一次重要实践,辛亥革命虽然取得了胜利,但是,从中央到地方的整个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却依然掌控在封建势力手中,先是袁世凯的复辟帝制,后有北洋军阀的称雄割据,当时的局面正如孙中山在《建国方略》中所描述的:“去一满洲之专制,转生出无数强盗之专制,其为毒之烈,较前尤甚,于是而民愈不聊生矣!”[6](P1)
      从立法成果看也是如此,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例,由于其产生时复杂的阶级斗争形势和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并且,由于它是在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又即将交出政权之前,希望利用法律手段限制袁世凯专制独裁的背景下制定的,因此其不完善之处十分明显。从《临时约法》的效力上看,虽然第54条明确规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但它仍然只是一部临时宪法,因为约法第53条规定,“本约法施行后,限10个月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从约法对人民权利的规定看,虽然在原则上充分地承认了人民的权利,但却规定“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而且,关于“国民”的规定也是抽象的,在“国民”权利的行驶方面缺乏明确的保障。再如,为约束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但实际上仅凭严格的修改程序是根本保证不了约法和共和国的命运的。由于《临时约法》规定的大总统是一个不负实际责任的国家元首,导致袁世凯极力想修改之以扩大总统的权力,最终使其难逃厄运。1914年5月1日,袁世凯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约法》,宣布废除《临时约法》,实行总统独权制,对议员实施镇压和对国会活动进行干预。袁世凯死后,任国务总理的段祺瑞独揽政柄,为削弱总统黎元洪之权,虽然又下令恢复《临时约法》,实行内阁制,但当时的《临时约法》已然成为一纸具文。
      可见,辛亥革命并“没有从根本上摧毁封建制度和封建文化的根基,革命的冲击也远远没有达到中国传统社会组织上和思想上的更深的层次,因此在此后的几十年中,中国社会一直在更为复杂的矛盾漩涡中挣扎和沉浮,在封建传统与近代文明的双向拉力中艰难迈步”[7](P244)。这也正说明了近代中国宪政转型的艰难曲折。
      三、对清末民初宪政实践的思考
      从维新变法到辛亥革命,清末民初的宪政实践经历了一条艰难曲折而又渐趋激进的演进之路,“此等事业,其性质至为宏硕,而其举措又至为艰难”[8](《附录》),也给我们留下了诸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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