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数学学习 > 正文

    关于《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法律解读

    时间:2021-04-09 12:05: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海峡两岸司法互助经历了曲折的过程。《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订对推动两岸司法互助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意义。与之前两岸签订的有关法律文本相较,该协议文本内容规定的司法互助具有综合性、制度化和去政治化的特点。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两岸司法互助步入法律正轨,协议的性质及其内容本身的简约性,两岸不同的法律文化和诉讼制度,以及台湾的政治格局都将构成对协议内容实现的诸多障碍。应关注协议签订后的两岸后续行为,以促成协议内容的法律化,推动两岸司法互助的发展。
      关键词: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法律价值;阻却因素;对策
      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53(2009)06—0053—06
      
      引言
      
      因为历史原因,两岸曾隔绝已久;但随着两岸关系的逐步缓和,两岸的交往日益密切。尤其是随着两岸“三通”的实现,这种交往和联系愈发紧密起来,两岸从经济到文化、乃至政治层面的交流之深度和广度都大大超越了历史,呈现出焕然一新的局面。
      随着两岸交往的加强,因跨境而产生的法律问题开始大量出现,其中,跨境犯罪问题尤甚。仅据1996年的统计,“近年来内地的涉台刑事案件已达20余种罪名,其中又以劫机、海上抢劫、组织私渡、海上走私等犯罪危害为烈。”如何保护两岸人民的利益,解决“一个中国”下两个不同法域间因跨境所形成的法律问题无疑是“三通”后,以及未来更密切的两岸往来中都将面临的迫切问题。因此,建立稳定有效的两岸区域司法互助途径无疑成为当务之急。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何超明先生就曾在两岸四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研讨会”上指出:“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不仅有利于提高合作打击跨境刑事罪案、惩处罪犯、保障人权的成效,对于维护和促进各个区域,乃至整个地区的稳定、发展与繁荣,也有着举足轻重的积极作用。”正是在这种情势下,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下文简称海协会)与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下文简称海基会)秉承民意,进行了多次互访和会谈,并于2009年4月26日,由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南京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下文简称《协议》),两岸媒体和法律人士皆对此做出高度评价,认为协议的签署,使两岸司法界建立了直接、全面、深度的合作关系,有利于维护两岸同胞的司法权益和两岸交往的正常秩序。
      《协议》的签订固然令人欢欣鼓舞,但对于法律界而言,更重要的是对《协议》从性质到内容的深入解读和研判,既要认识《协议》给两岸关系以及司法互助带来的推动和裨益,也要明确《协议》的不足与缺陷,更应研究协议签订后的后续行为,以促成《协议》内容的实现,并为进一步的两岸司法互助提供方略。
      
      一、两岸司法互助回顾
      
      1949年国民党政权退踞台湾后,两岸形成台海对峙局面,在这一敌对时期,两岸司法互助的路径与方式都无从谈起。随着两岸局势的缓和,1978年小平同志提出“一国两制”构想,为和平解决两岸问题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也体现了大陆人民对台湾方面的最大善意。1987年,台湾政府迫于民众压力,允许台湾人民经由第三地转赴大陆探亲,至此两岸自暌隔39年后始重获往来。二十多年来两岸交往日益密切,两岸司法互助的内容与形式也逐渐增多。
      1990年9月,为了合作打击两岸间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台湾红十字组织在金门举行商谈,就解决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地区的居民和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的遣返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了协议书,即《金门协议》。《金门协议》是1949年以来,海峡两岸分别授权的民间团体签订的第一个书面协议。这是两岸司法互助的开端。
      鉴于两岸交往的日益密切,台湾于1992年制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并四次修改(分别于1993年、1994年、1996年、1997年修改)。该条例首次对两岸司法互助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条例对协助的内容和形式都做了诸多限制,并将协助途径委诸于民间机构进行(其第8条规定,“应于大陆地区送达司法文书或为必要之调查者,司法机关得嘱咐或选择第4条之机构或民间团体为之”),其司法互助的实际意义大大降低。
      为解决两岸因民事和经济关系而产生的大量冲突案件,1993年4月,海协会和海基会在新加坡进行“汪辜会谈”,签订了《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等四项协议。就两岸当时的政治环境而言,这些协议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两岸之间在文书送达和取证方面的协作问题:
      因历史原因,大陆一直没有承认台湾政府的合法地位,因此对台湾的司法结果也不予承认。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台湾人民在大陆的合法利益,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诉讼当事人与台湾地区有关的民事权益与诉讼权利,秉持尊重现实的态度,大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月15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并先后对此问题作了两个重要的批复:《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以上规定和批复都对台湾地区的民事司法结果(包括仲裁)做了法律效力的承认,这无疑体现了大陆政府的最大诚意。这种搁置政治争议,务实进取的做法为两岸进一步的司法互助打开了广阔的空间。但2000年民进党当政后,其台独倾向使得两岸关系又趋于紧张,进一步的司法互助格局并未能展开,而且在政治与法律层面的沟通与交流也日渐萎缩。这种局面直至国民党重获政权后才开始改观,因而才有2009年《协议》的签订。两岸司法互助方又上新途。
      
      二、《协议》在文本上所体现出来的法律价值和意义
      
      《协议》的签订,两岸媒体和法律界人士都给予了较高的赞誉,这是因为协议内容摈弃了政治偏见,尊重历史和现实,开创了两岸司法互助全面而深入的新格局。协议文本内容所体现出来的特色充分反映了协议的法律价值和意义,具体如下:
      (一)司法互助的综合性
      司法互助的内容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协助侦查、引渡、移交赃款赃物或扣押品、移转管辖、认可及执行生效裁判等诸多内容。虽然“两岸之间的司法协助作为一种特殊的区域司法协助与国际司法协助在主权问题上有本质区别”,但在司法协助的具体事项上理应大体一致。然而在《协议》之前。有关两岸司法互助的文本不论是单方的规定还是双方的协议都只就司法互助的局部方面做出规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金门协议》只规定了对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以及违反规定进入对方区域的居民的遣返;《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只规定了民事裁判的认可以及司法文书的送

    推荐访问:打击犯罪 海峡两岸 互助 司法 解读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