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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

    时间:2021-04-06 04:01: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警察权与公民权作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一种代表,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现实的实践中都可能存在冲突。被曝光的佘祥林案、聂树斌案等,都是公民权与警察权之间冲突的典型案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社会治安越来越复杂,警察权的扩张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警察权力侵犯公民正当权利已经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但在对警察权力的规制和控制过程中,矫枉可能会过正,当我们大刀阔斧地限制和约束警察权力时,削弱的警察权有可能因力量不足难以维持秩序。厘清二者冲突的根源,在博弈的过程中探寻警察权与公民权的“黄金分割点”,最终实现公民权有效保障与警察权高效运行的统一,努力达致既合理维护公民权的正当内容又充分保障警察权必要运行的和谐环境。
      关键词警察权 公民权 自由限制
      作者简介:赵燕萍,河南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33-02
      
      公民与国家、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一直为政治家们所关注、研究和讨论。在当今社会,警察是国家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的必要工具,任何一个国家、社会及人民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能够保障社会安宁和百姓安全的警察队伍。说到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他们之间何尝不也是一种悖论。警察权是国家公权力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权力与权利的博弈过程中,警察权应该怎样合适而又有限度地在保护公民权利与限制公民权利之间游走?公民对于警察有着矛盾心态:一方面需要足够强大的警察权力,以适应维护秩序、保证公共安全的需要;但另一方面又希望警察的权力能够受到有效地制约和束缚,以免侵犯个体的合法权益。本文正是要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对抗与协调中分析二者冲突的深层次根源。一般而言,公民权的主体是个人,而警察权的主体则是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器,这种力量和地位上的不平等,要求警察权和公民权之间的契约内容应该以制约警察权为本位,而不是限制公民权利。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自奴隶社会开始,警察、军队与监狱便构成了国家机器的体系,他们担当着维护国家统治、镇压奴隶反抗的任务。特别是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警察作为国家与民众进行权力交流的最直接途径始终发挥着其他群体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警察权是国家公权力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权力之一,它包括警察在行使法定的行政职能和刑事职能中的一切权力,它的行使直接影响到公民的私权利。因此警察权在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中实际运行的状况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这个国家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如果权力被滥用可能造成对公民权利的极大危害。随着时代的发展,法治建设已日趋成为国家上层建筑的主流,尤其是在当今中国,我们已经明确地将“依法治国”和“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誓察权行使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第一要旨。而警察权在现代国家权力体系中、现代国家法治建设体系中则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一、权利与权力——关于警察权法律控制的逻辑前提
      依据宪政的理论,权利限制与权利保护相并存。确保基本权利的实现,必须限制基本权利的范围;并且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更充分、全面地保护基本权利的实现。任何权力都必须得以制衡,不受制约的权力会自发地向外和向内寻求扩张,导致越权和滥权、擅权。在实践中,通过界定基本权利的范围才能实现对基本权利的保障,要保证每一个公民享有同等的基本权利并获得同等的保护予以实现。限制基本权利与保障基本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告诉我们:权利派生权力,权力服务权利;限制基本权利是手段,保障基本权利是目的。
      从限制基本权利与保障基本权利的辩证关系来看,结合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博弈,警察权作为特殊的公共权力,其在运行中限制公民自由是必要的,如何控制警察权的行使在现实中显得尤为重要。
      二、警察权的法律分析
      警察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警察权是指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誓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一切权力:包括履行警察刑事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中所运用的一切权力。
      由于我国现行警察法没有对警察权作出明确界定,并没有说警察权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权力,到底应接受谁的命令和监督。一般来说按照各国通例,警察权属于政府权力中的执行权、行政权分支,也是一种在和平时期使用强制力,甚至暴力的特殊的执行权。理性分析一般认为:警察权是指国家依法授予警察机关以及人民警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职能所必需的各种权力的总称,亦即警察职权。然而在当今经济发展的社会,警察权的状态逐步成为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志。
      陈兴良教授说:“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警察职能都是不可或缺的,它是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警察权在一个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态,却在相当程度上标志着这个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因为,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例关系,即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的缩小,警察权的滥用往往使公民权化为乌有。”随着经济的不断迅速发展,在现代文明国家,从警察权的内容本身就受到了立法严格的限制。一方面,警察权行使具有一定的边界,即应当遵守警察公共原则,即以维护公共秩序为必要,除此以外,警察权不得干涉。警察公共原则又包括三项原则,即不可侵犯私人生活原则、不可侵犯私人住所原则以及不干涉民事原则。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的警察却闯入民宅去查夫妻看黄碟。谁赋予他们这样的权利呢?在中国农村,警察对私权的干涉就更大,可悲的是在农村,我们广大的农民法律意识非常淡薄,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于是就出现了非常多的警察利用了法律的制度的缺陷和老百姓的忍让作为他们创收的来源。另一方面,警察权行使应当按照警察比例原则。即警察功能仅止于维持公共秩序必要的最低限度。其条件与状态,与秩序违反行为产生的障碍应成比例。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是警察权的设置与行使的目的,因此,警察权限应当与此形成比例关系,即维护的公共利益越是重大,赋予警察的权限也相应地大一些,反之亦然。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应当有相关立法的规定。
      此外,警察权巨大的自由裁量余地,甚至被学术界称为“行政法上的特洛伊马”。警察权与公民权事实上是一种零和博弈关系,警察权多一点,公民权利就少一点,反之亦然。因此,警察权是否得到应有的控制,是一个国家文明的标志。近年接连暴光的警察贩毒、警察打死警察、数十名警察勾结小偷参与分赃等案件都体现了没有制约的警察权力的可怕。
      由于警察权在本质上属于行政权的范畴,奉行法治的国家和地区在对警察权予以控制和约束时,都是按照控制行政权的模式来进行。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规范权力。一个不能管好警察的国家,不可能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警察权利的滥用是人治社会的典型特征。法制化的过程就是把权力这头野兽给驯服了,使他依照既定的程序运行,现在,世界各国已经探索出了一套制约警察权的共同规律,我国应当借鉴。
      三、警察权运行规范化:完善警察体制
      首先,一个明智的、宽和的政府绝不会把警察权随意授予某个行政机构。行政权本身已足够威严,可以暴力手段对人身自由施加限制的警察权,更是事关民众生命、财产之基本安全,因而必须经由宪法和法律、也即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设立,这也是立法法的精神。假如地方法规就可以设立此种权力,它必然泛滥成为社会的祸害。
      其次,合法设立的警察机构必须享有独立性,警察权独立性的重要性,与审判权独立,有着相同重要的地位。警察机构只依据法律、根据其专业判断行使警察权,在掌握其他权力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与警察机构之间设立防火墙,使其不能就个案对警察机构发布指示。为此,有的法治健全国家,尤其是地方层面,设立民众参与的警务委员会,作为警察机关的领导机构。同时,公安机关的多种权力应当内部分立或者分离给其他单位。我国目前的公安机关是一个拥有众多司法权力与行政权力,二者界限不清的单位。但是在世界很多国家来看,行政警察与司法警察应当分立,这也是内部职能分离的要求,以避免在两类案件间自由裁量,形成容易产生腐败的空间。此外,有些本不应当由公安机关行使的权力应当从公安机关中分离。如侦羁分离和侦鉴分离,即借鉴外国经验,将看守所和鉴定机构从公安机关中分离出去,这样可以使公安机关权力缩小,也使在侦查阶段多了其他机关的监管,防止出现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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