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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叉身份女性劳动者的退休年龄问题初探

    时间:2021-04-05 12:03: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劳动退休制度中对女性劳动者作出了有差别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因为各种情境而产生了交叉身份的女性劳动者。她们该如何认定退休年龄,是一个法律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女性;劳动者;退休年龄
      我国的劳动者退休制度,起源于我国1951年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和1955年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暂行办法》的规定。这两部行政法规中对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做出了男女有别的区分:男性为60周岁,女性则分女工人为5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在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干部、工人的退休年龄规定。在《劳动法》实施以后,这两个办法依然有效至今。其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中作了界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这是现岗位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以上规定,看似明晰,但是在实践中,却因为对女性劳动者人为的二分法造成了不少难题,即对以工人身份入职,却又实际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具有交叉身份的女性劳动者的退休年龄究竟应当如何认定,成为了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地方人社部门经常发生争议的一个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现实问题,各省级人社部门曾经出台过不同的方案予以解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秘【2003】169号)《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二、原身份是工人的女职工,已经聘用到管理(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二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女干部的退休条件为其申请办理退休。”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作岗位难以认定及内部退养的女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136号)却做出了如下规定:“女职工工作岗位难以认定为工人或者干部(技术)岗位的,以及女职工办理内部退养后,均可按选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即在50至55周岁之间,由女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选定一个退休年龄,并以选定退休年龄满周岁的当日为准,计算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单位在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前,要将拟办理退休的女职工退休年龄及有关情况在职工主要居住区张榜公示一周。单位办理这部分女职工退休手续时,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职工本人书面申请、公示情况报告和单位意见。退休年龄一经选定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得更改。”
      而浙江省劳动厅浙劳政[1995]103号、浙劳政[1996]70号规范性文件同时规定,无论工人还是干部,在满足相应条件后,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干部或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退休。
      可见,目前我国人社系统在国家层面上对于具有女工人和女干部交叉身份的女性职工的退休年龄并无统一的规定。因此导致各省市规定不一,甚至同一省市,在解决上述问题时不同时期给出的政策也不一致,散见于人社部门的各种规定、通知、批复的不同要求也让基层无所适从。不仅各省的规定有所出入,即便在同一省内,在面临相似的问题时,人社部门在不同时期给出的政策也不一致。
      如安徽省人社部门在2003年对企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作出了由用人单位具有选择权的规定,而该省人社部门在1998年的【1998】87号《关于事业单位聘任制人员退休问题的通知》这一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事业单位工人身份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聘任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上并同时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满十年,且在聘任岗位上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按聘任的干部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办理退休手续。”并且在【2016】165号批复中强调了“同时还需享受所聘管理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满十年以上”这一条件。
      由此可见,事业单位中具有交叉身份的女性劳动者,如果想要以女干部的身份退休,还需要比企业中女职工以专业技术岗位身份退休更加严格的条件。尤其是在【2016】165号批复中强调的“同时还需享受所聘管理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满十年以上”这一条件,其实是人社部门为自我扩权而设置的额外负担。即有可能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某位女职工被聘任在了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多年,但因为人社部门工资福利调整的时间差,导致其未享受管理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满十年,而被人社部门要求以女工人身份在50周岁时退休的情况。这一情形,已经在(2016)皖18行终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立美退休决定纠纷一案中体现了出来。
      归根究底,这一矛盾出现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三点:①国家立法层面对于具有女工人和女干部交叉身份人员的退休年龄问题存在空白点;②在实践中,因为人社部门是退休问题的主管部门,因此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容易产生自我扩权的倾向;③相对于工伤行政案件和劳动争议行政案件,此类纠纷的绝对数量并不非常多,根据笔者在法信数据库检索的结果来看,目前可查的案例寥寥无几,因此也相对而言不是实务与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
      在现行立法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全局性的规定之前,笔者认为在实务中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遵照如下的思路进行处理。
      首先,结合实际岗位,科学划分退休年龄。明确当初划分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退休年龄的目的是考虑到女工人通常為体力劳动者,女干部通常为脑力劳动者,而男女性生理上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体力而非脑力上。因此对女体力劳动者实行较早的退休年龄,有利于保护女性、关爱妇女。因此,档案身份为女工人而实际从事着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女脑力劳动者,在认定其合理的退休年龄时应当从其本身的能力是否能够继续从事现有岗位工作上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作为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重要的是日积月累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而随着现代管理科学和专业技术的发展,知识积累所需要的时间越来越长,50周岁可能是一个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发挥能力的黄金时间,如果在这时候拘泥于档案身份要求其退休,不仅是对女性劳动者能力的歧视,也是对国家和集体长期以来的投入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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