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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宽泛的法律条文也可成为地方法治的一方土壤

    时间:2021-03-31 12:03: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从“黑名单”一案出发,通过介绍事件提出问题,即是否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出发探究问题,是否法律条文的宽泛可以成为地方法治的渊源。通过对现行法律中出现的宽泛的法律条文 现状的阐述,然后对这种法律条文进行利弊的分析,然后试谈这种宽泛的法律是可以成为地方法治的渊源的,最后再引申出在不同地区进行不同法律的具体化是地方法治形成的有利契机这一观点。
      [关键词] 黑名单 宽泛的法律条文 地方法治
      
      11月份在厦门出现的“黑名单”第一案,引发了社会上的一些讨论和争论。在各方普遍争论公民人格权是否受到侵害和法律条文疏漏与否的同时,笔者将此案联想到现如今普遍关注的地方法治问题,并试图从中找到联系点和突破口。笔者不否认法律的疏漏势必会对当今出现的一些具体案例造成不良的影响,比如无法可依和裁判权、执法权的滥用等等。但是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法律内容本身的疏漏与其外延的过于宽泛同样也会有有利的一面。就地方法治而言,我们是否可以以内容宽泛的法律为地方法治的渊源,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将宽泛的法律具体化,从而在地方创建出既不与全国的基本法律违背,又适合地方特点的地方法律呢?笔者试图找到这一问题的解答方案并对此方案做论证,在此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上进行简要分析,最后再联系实际,得出宽泛的法律条文可以成为地方法治的一方土壤。当然,笔者对这一观点还处于初步阶段的讨论,也无法确定此观点是否有讨论的价值。但问题的出现必然有原因,“黑名单”一案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也说明这类问题的亟待解决性。所以本文,笔者将地方法治的思想与本案例结合,并加以介绍和讨论。
      
      一、“黑名单事件”的始末和问题的提出
      
      事件回顾:
      “新华网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李京华)因被厦门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单’,数次乘坐厦航航班被拒的原厦航航空安全员范后军,以侵犯人格权为由,将厦门航空公司及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诉至法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在10日的一审判决中驳回了范后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范后军于1993年12月到厦航福州分公司工作。2003年7月范后军参加航空安全员转空中警察的考试未能通过。随后,厦航停止了范后军的空勤工作,双方产生争议。2005年3月,厦航向各航空公司驻福建营业部、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发出《商请不要售予范后军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机票》的函。2006年2月,范后军受到民航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此后,范后军与厦航经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劳动关系终止,厦航支付范后军相关费用,范后军承诺‘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厦门航空公司航班的权利’。
      但之后范某有了子女,并将有子女这一情况向厦航反映后,其要求乘坐厦门航空公司航班时,仍被拒绝。范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尽管本案范后军主张厦航侵权不能成立,但厦航在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且该公司运输条件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范后军的拒载决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也缺乏可供操作的规范及公开透明的告知程序。法院同时注意到,在航空公司对特定人员进行拒载问题上,国际航空界存在可资借鉴的做法,有关国际公约对于拒载内容亦有规定,但我国国内尚缺乏相关立法,导致国内航空公司在该问题上做法不一,对乘客的拒载难免出现随意性,消费者的消费权益缺乏法律保障。”
      这件事的出现引发了网络上的热烈讨论,到底厦航和范某谁是谁非,普通民众基于同情心会更多的站在范某这一边。虽然大众们对于什么是人权,什么是人格权都没有一个很准确的概念,也不会有很缜密的思考问题的方式,而且民众们只是根据同情弱者以及一点点对于行政制度的个人偏见就很轻易的想替范某说话,但这些看似是偏见的声音其实也不是完全没有说服力的。我们从案件事实中可以看到范某与厦航之间在产生纠纷后先已将纠纷交给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而且双方也就调解达成了协议,而后厦航在没有遵守协议的情况下,范某才将此事诉诸于法院,民众们认为法院应该维护当事人范某的权益。而法院一方的观点认为,厦航所发函件包括对双方劳动合同履行状况的叙述、对范后军离开厦航时的行为的描述以及对各机票销售处的建议等内容,均没有明显侮辱范后军人格的内容。此外,法院认为,从发函的结果来看,其他航空公司并没有因为这一函件而对范后军拒售机票,因此不能认定发函行为造成了范后军社会评价的降低。 而至于范后军乘坐厦航航班连续遭拒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国内没有此方面的法律规范,但基于国际上关于航空安全的保障惯例,厦航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不构成对当事人的侵权。
      问题的提出:
      相信随着当事人的上诉,这件事情还将继续争论下去,就此事件,笔者也更支持原告,但是笔者在在看到我国法律漏洞的同时,也想到了利用这种法律漏洞从而更好的改善法治的途径。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的根据是:“目前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未对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是否有权对认为有危险的乘客拒绝登机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我国参与的国际民航组织有关规定,他们认为厦航有权拒绝运输其认为对其运输航空器构成潜在威胁的人员。” 这很显然是法律不够具体、不够全面所带来的诟病,但是这样一种不健全不具体的法律可不可以换个角度理解成为地方法治建法创造了机会呢?试想,如果厦门市以此案例为警示,从此把对航空器安全造成威胁的情况具体化,人员类型特定化,并规定在地方法规、规章之中,那么以后再出现此类案件不就可以有法可依,迎刃而解了吗?
      笔者认为,法律条文的疏漏是可以成为地方法治创建的机会的。而且在笔者看来,这完全可以只是冰山一角,各个地方也可仿效这一做法,针对不同地方的不同特点有特色的具体化,这样对于不同地区的类似案件也可以由解决的方法了。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法律的本身还是没有改变,法律的宗旨和原则也不能被扭曲,只是在这个大宗旨、大原则下求同存异罢了。所谓地方法治的精髓也正是如此,在全国法律统一的同时,针对不同地方、不同文化的差异创设出不同的地方法治,从而在追求形式公平的基础上,更加靠近实质公平。“黑名单”一案引发的法治探讨也只是一种特例,但笔者认为,这种方式也同样可以应用于其他法律和其他案件当中,从而创建一个地方法治的体系。
      
      二、我国法律条文内容宽泛度的现状
      
      我国的法律采用法典化的形式,多来源于大陆法系的传统。自古以来,中国一直是一个人治为主的国家,国家对法律的重视以及对法治建设的认识也仅有几十年的进程。中国虽然自古就存在法律,但那时的法律与现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却有着天壤之别,可以说中国现行的法律基本上是从外国移植过来的。既然是移植过来的,那么势必会产生一些法律与实际不相吻合的情况,并且结合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突飞猛进,很多法律本身的问题就显现出来了,这里面自然就包括有些法律的内容和外延变得宽泛,从而影响适用的情形。就法律本身内容和外延宽泛的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第一,立法的疏漏。在立法阶段,由于受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使得当时的立法机关不能准确的评价社会,评价个人,从而导致法律从其生成之日开始就成为废纸一张或者恶法一桩。现如今,在全球化的总体趋势,以及中国几十年来的改革开放,使得我们国家已不是一个闭关锁国、不理门外的孤宅汉,中国的立法已越来越成熟化,国际化,所以由于立法的疏漏而造成法律本身不合适的现象已基本杜绝,但不得不承认,有些法律的颁布和出台还是过于鲁莽或草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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