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数学学习 > 正文

    论高空抛物的罪名认定

    时间:2021-03-30 16:12: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现实生活中涌现出了大量的高空抛物的实例,如发生在山东的“刀砧板伤人案”、深圳“好又多物业公司赔偿案”,此类案件往往伴随着重大的人身及财产损害,当面对这些情况时,很多当事人会选择息事宁人或者提请民事损害赔偿,事实上实务中的此种高空抛物行为在发生重大人身及财产损害时已经构成了刑事意义上犯罪,在刑事领域内对于此类行为该如何处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各地区法院在审判中定罪罪名时并不一致,存在争议,本文便意在探讨对该类型犯罪的罪名究竟应当如何认定才属于合理,并着重分析了目前司法审判实务的定罪倾向,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存在的合理性,并针对此类型犯罪的罪名认定及责任承担提出自己了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高空抛物;刑事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近年来,高空抛物逐渐成为了一个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始于2000年5月在重庆市渝中区发生的“烟灰缸伤人案”,法院在判决的过程中依据民事《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的一般认定原则,推定该幢居民楼内所有住户都有实施该行为的可能性,因此判决该幢楼内的所有居民连带对本案被砸伤的受害人进行赔偿。这个案件判决后,其他地区也发生了一些类似案例,在全国范围内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人们对于法院的判决产生了很大的争议,一方面看,类似于连坐的责任承担方式无疑放任了真正施暴者的行为,加重了周围其他居民的责任,但另一方面从救济受害者的角度看,这种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在弥补受害者损失方面却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高空抛物的概念及其民法处理路径
      (一)高空抛物的概念
      在研究高空抛物这一行为的刑事罪名的认定之前,一个必要的前提便是对高空抛物的概念加以界定,对于这一概念的界定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展开,凡是行为人从高处抛掷物品,致使损害的行为都可以被称为广义的高空抛物,而狭义的高空抛物则是加上了一个限制条件,即无法确定谁才是该抛掷行为的真正实施者的情形,而本文所研究的高空抛物行为的罪名认定则在一个更狭窄的领域,即专指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抛掷出物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 可见,对于此处的高空抛物行为的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定。
      (二)高空抛物致害案件的民事侵权处理路径
      在多年的司法审判实践的过程中,我国对于高空抛物致害的民事案件的处理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法院的审理依据通常是我国《民法通则》条文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即关于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分配的规定。该条文明确规定了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除了民法通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5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等规定中也做了类似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长期在理论界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并未实际解决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争议,伴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对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法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除自己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上述抛物行为的外,其他所有具有加害可能性的建筑物使用者都负有连带的赔偿责任。但是,新《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以及第87条的专门规定似乎并没有终止学界对于其具体法律适用的争议,反而引发了更多的关于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是否具有合理性的探讨。
      (三)高空抛物致害案件的单一民事处理路径的困境
      笔者总结前人的研究可以发现,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在民事领域内已受到了重视并已经展开了深入的研究,结合民事领域的研究以及我所进行的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可知,对于生活中不断涌现出的“高空乱扔烟头、垃圾、酒瓶”之类的现象,应当如何认识这些具有危险性的高空抛物行为的性质,以及如何应对此类行为所可能引发的责任后果,大多数民众可能都停留在道德谴责以及民事赔偿等的层面,尚未深入到刑事领域的研究。
      以我所生活的城市近年来发生的一起典型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而言,某公司的员工金某在受公司委派修补某小区的自来水管时遭遇“飞来横祸”,被从天而降的垃圾袋砸成了五级伤残。虽然法院最终审理只是基于民事《侵权责任法》判定肇事者承担损害赔偿金等其他费用共计31万余元,但笔者认为,肇事者的行为已经超越了普通民事侵权领域的范畴,构成了刑事上的犯罪行为。
      二、高空抛物致害行为的罪名认定争议
      (一)审判实践领域中的罪名认定争议
      高空抛物行为极具危险性,极易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在造成严重人身损害及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在刑事立法上应该如何认定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在法学理论界以及审判实务领域长期以来都存在着争议。
      2013年我省连云港市中院审理的丁某刚案可以看作是众多此类型案件中的一个典型,被告丁某刚因为心情烦躁,从其工作的建筑小区16楼随手抛下2块红砖,致使临街行走的被害人被砖块砸死,同时砖块的碎片也造成了停靠在路邊的汽车玻璃的损坏,连云港中院在审理此案件时认定丁某刚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法官在说理中指出,高空抛落或者掉落的物体由于物理原因的作用速度极快可能造成不特定的人员或者财产的损失是基本常识,被告人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其供述中提及扔完就后悔,但对到底有没有砸到人或车却未进行查验,可见对于自己行为的可能结果,被告人在意识到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并未在意,反而采取的听之任之的态度,因此法官认定其存在主观故意。
      法官在具体认定其罪名时采取了传统的刑法四要件分析方法,从本案侵害的客体(即危害的社会关系),侵权人的客观施暴行为以及案发时其主观心态入手,综合认定被告触犯的罪名,法官在说理论证中着眼于本案的案发场所、具体的实施行为、其抛掷物体的种类、体积及重量、被告人明知其实施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等因素考量,虽然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对于此结果的发生具有积极追求的心态,但其在实施了上述行为以后也并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反而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认定在犯罪时其主观心态应为故意。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最终认定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非故意伤害罪。

    推荐访问:罪名 高空 认定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