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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企业女职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策略

    时间:2021-03-29 12:12: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女职工的工作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企业职工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及价值准则均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而现代企业中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并未明确、普及,故女职工在维权过程中呈现出许多较多弊端,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给予解决。
      我国女职工在企业中占的比例将近职工总数的1/2,企业如不重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将会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较大的影响,给社会的安定埋下隐患。对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仅仅属于劳动保护的法律问题,而且已经成为了社会急需解决的公众性问题,是不容小觑的社会问题。
      一、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必要性
      对企业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在各个国家中均是普遍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为了保护妇女在劳动中的特殊权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曾颁布过一些保护妇女的宪法及行政文件,指导各地要加强对妇女劳动保护的工作,制定一些相应的保护措施。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及体制的不断深化,女工的劳动保护法律保障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国务院在1998年颁布了我国第一个正式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会阴部根据该规定相继制定出一些条例和办法,明确了我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给予女职工法律特殊保护是由女职工的身体条件及其所担任的工作角色的特殊性决定的。女职工由于自身生理构造及特点,如生长发育的机能、生理机能。对外界环境的反应机能等与男子有所不同,这就决定了对女职工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妇女所经历的所有时期如经期、孕期、哺育期等生理机能的变化过程中,均需要在劳动中给予特殊的保护。抚养下一代,也是女职工担负的任务,而工作中有些作业环境具有一定的危害,例如重金属汞、铅等,如磷、尼古丁等有毒物质对胎儿均具有一定的伤害作用,严重影响着婴儿的健康,因此,对妇女进行特殊保护,还能对我国下一代的健康体质的延续产生的影响。
      二、企业女职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企业中女职工劳动保护中存在着消极保护的局面。我国的国有企业通过工会组织对女职工实施保护,工会组织是一种连结党和工人群众的桥梁与枢纽。目前来说,我国的基层工会组织制度是比较健全的。工会组织的存在大大促进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在贯彻实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时能起到比较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部分企业中对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仅存在于一般保护的层面,甚至有些企业的保护对女职工产生了消极的作用。这些企业主张经济第一,一味的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在国内发生了诸多劳动安全事故,这些均是企业轻视及消极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不良表现,甚至有些企业对于《劳动法》没任何概念,只顾企业的效益、财政上的增长及自己的政绩,弃职工尤其是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劳动保护而不顾,这些都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主要因素。目前这些问题在众多国有企业中存在着普遍性。
      第二,众多企业对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存在着一般性或者不给予保护。国内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及私营企业的性质均与国有企业不同,在企业的管理制度及利益分配等方面有别于国有企业,尤其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是以国有体制为基础大力鼓励发展私有经济,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存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及企业发展等方面仍然处于摸索实践的阶段,尽管《劳动法》有明文规定,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不够到位,监督管理的工作不够扎实,故处于发展时期的企业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甚至导致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的接连发生。另外,大部分女职工对于《劳动法》相关内容也是一知半解,自身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故无法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只能忍气吞声,听天由命。
      第三,企业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部分私营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无视《劳动法》的规定,根本不考虑职工的劳动保护相关内容,而对于企业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也视若无睹。其目的是为了赚钱,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劳动法》中明文规定工人的作息时间、假期、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他们来说是丝毫不起作用的,在这些企业中女职工被侵犯合法权益的时间时有发生,甚至发展到见怪不怪的地步。女职工们经常加班加点但劳动与工资不成正比,如生病、怀孕则公司就将其辞退,职工培训及社会保险仅存在于形式上,有的企业让女职工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的禁忌工作,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继续加班加点工作,部分企业虽然规定了女职工可以有产假,但规定的产假时间不到100天,甚至有些企业仅批准产妇30天的假期,其产假是没有薪水的且还要扣发奖金、取消相关福利待遇,对于经期及哺乳期的妇女也不给予一定的劳动保护,严重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劳动法》宣传及贯彻实施工作不到位。《劳动法》宣传及贯彻实施工作不到位,企业领导、女职工无从了解《劳动法》,这种情况在很多企业中都有存在,他们对于女职工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意识较模糊,故致使劳动保护无从谈起,而当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自然不会想到要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只是受了委屈,忍气吞声。
      第五,制度不够健全,保护机构执法不严。目前,在我国许多的企业未建立并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机构及制度,虽然全国各地均建立了妇联会,但到此进行投诉伸冤、请求援助的较少见,而且妇联会的只能有较大的限制,很多侵犯女性权益的事件发生后,她们往往也是爱莫能助。《劳动法》虽然也制定了仲裁制度,但仲裁机构对这类案件进行处理时往往会从企业的利益方面出发,甚至会采取非法手段加以干预。有些单位在女职工寻求法律保护时,甚至会采取非法干预,严重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建议及对策
      第一,进一步明确及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现立的《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的劳动保护不够健全与规范,要根据企业现状的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研究,与国家法律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补充企业相关保护条例并进一步明确规范保护妇女的地步及作用。
      第二,加大《劳动法》的宣传。在企业及企业员工中间大力宣传相关《劳动法》的法律、法规及惩处措施等方面的知识,使人人懂法,使企业领导能够遵纪守法,严格约束企业自身行为,使女职工能够增强法律意识,懂得在受到侵犯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强化制度建设,搞好源头维护。维护女职工权益最重要最基本的措施就是加强源头的参与,这就要求要建全并积极落实平等协商制度,在女职工入职时要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该合同是女职工权益维护在企业中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表现;健全并落实职代会制度,严格女职工代表的比例,确保女职工代表有足够的发言权。工会组织及其企业的女职工组织,要对平等协商制度的规范化运作积极督促,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的平等协商会议,确保制度能够落实到位。
      第四,成立咨询监督部门。企业根据本公司的情况,成立专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咨询监督部门,对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查处,使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部门及个人受到法律的惩罚,并能够对其他部门及个人起到警示作用,使部门及个人在进行侵权不法行为时有所顾忌,从而大大降低女职工受侵犯事件的发生几率。
      (作者单位:中国航天科工集团O六一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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