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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

    时间:2021-03-28 20:08: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从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开始步入老龄化的加速期。随着老龄化的加剧以及退休人员的不断扩张,退休返聘成为现在单位聘用员工的方式之一。这种特殊的雇佣关系中,由于法律和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出现问题时导致相似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相应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因此,本文认为理清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能够应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且能够对出现的问题作出及时的遏制。
      关键词 退休返聘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工伤损害
      作者简介:陈雯,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研究方向: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28
      随着现代工作要求的提升,工作经验越发的重要,在人们健康状况允许的条件下,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去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发挥自己的作用。但是这些退休返聘的人员,由于和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难以确定,所以很多时候在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损失的时候,司法机关与劳动行政部门的做法也各有不同,退休返聘人员很难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也导致许多用人单位得不到全面的保护。
      一、 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机电公司退休人员,在被返聘回单位之前已经开始享受国家养老保险。后李某因为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到受伤害。为鉴定李某是否为工伤,其向市劳动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市劳动局在接到李某的申请后,依法作出决定,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李某对于市劳动局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判决李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在收到判决书后,机电公司对于此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院,最终:市中院以李某为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并不是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为由,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市劳动局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二) 争议焦点
      我们看到在本案中,对于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市劳动局与一审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结果,对于李某与机电公司的关系成为判定工伤的重要依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属于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李某与机电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对于李某因公所受的伤害,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于李某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虽然已经属于享受国家养老保险的人员,但是其所受伤害是在工作期间,并且因公受伤。而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把退休返聘人员排除在外,并且由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单位不能聘用退休返聘人员,所以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李某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但是二审法院对于此类情况认定:李某属于退休人员,并且在受雇于本单位之前,已经开始享受国家的养老保险,在这种情况下,李某虽然被返聘回机电公司,但是与机电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法保护的劳动关系,李某不是劳动关系的適格主体,由于工伤认定是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所以对于李某与机电公司之间的纠纷,不能按照劳动法调整,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是劳动局的决定。
      就本案来说,属于典型的退休返聘人员工伤认定的案件,在实务中此类案件的定性存在不同的争议,如何判定就显得极其重要,接下来笔者就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进行相关的法理论述。
      二、退休返聘人员法律性质
      在认定退休返聘人员因公受到伤害之后,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极其重要的因素,面对纠纷时,不同法院对于这种特殊的雇佣关系又有不同理解,所以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状况出现,所以就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笔者将进行以下阐述:
      就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应当受劳动法的保护;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应当由民法和合同法来调整。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异同
      1.主体区别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者,即自然人。并且劳动关系有年龄的要求。但是就劳务关系而言,对于主体的要求就扩大了很多,可以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劳务关系中的主体比劳动关系的主体相比较没那么严格。
      2.主体地位不同
      我们看到,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隶属关系,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支配的权利,劳动者也应该遵守用人单位的要求,以及规章制度。但是劳务关系中,劳务双方属于平等主体,双方的工作关系没有劳动关系稳定,并且劳务关系多呈现“短期”的特性。相比较而言,劳务关系比劳动关系在主体地位上更宽松一些。
      3.两者权利义务不同
      在工薪报酬上,劳动关系双方,除了工资以外还应该对劳动者给予劳动者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必须要遵守的义务。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工受伤,则属于工伤。而在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对于劳务关系的一方除了工资薪酬以外,并不具有其他保险福利的义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这种关系下,如果自然人因公受到了伤害,由于缺乏劳动主体的地位,所以很难判定为工伤。
      4.法律运用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和事故时,应当适用的是《劳动法》的规定,只有在《劳动法》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会按照其他的法律规定处理。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如果发生纠纷,他们是平等主体之间由于合同产生的纠纷,对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纠纷适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5.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如果发生纠纷,首先应当提交劳动仲裁,没有劳动仲裁是不得提起诉讼的。而在劳务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直接申请诉讼,没有劳动仲裁这个先决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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