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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警察休息权的法律保障

    时间:2021-03-28 12:06: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某些公安机关创造或借鉴的“5+2”、“白+黑”工作模式,侵害了警察的休息权,违反了宪法和法律,违反了科学发展观,不利于警察的“可持续发展”。实证研究表明:民警加班加点,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已经常规化。兼顾社会效益,考察外国警察法立法,探索合理的工作模式,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寻求警察公权与私权的平衡以保障民警休息权。故建议现有的《人民警察法》删除第19条或者在《人民警察法》警务保障中增加“因为紧急情况而增加人民警察工作时间的,应予以补休和补助”的规定。
      关键词:警察公权;警察私权;休息权;法律冲突;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631.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53(2011)03-0017-05
      收稿日期:2011-04-22
      作者简介:刘黎明(1967-),男,四川警察学院侦查系教授,研究方向:侦查学、警察学。
      Study on the Law Protecting the Right to Rest of Police
      LIU Li-ming
      (Department of Detection,Sichuan Police College, Luzhou 646000,China)
      Abstract:Som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have created or borrowed some working models named “five plus two” and “day plus night”, which have become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s to rest of police. Moreover, those working models have also violated constitution and laws as well as scientific outlook of development. And it is going against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police. The demonstration and research indicate that the reutilization of overtime working and uncertainty of working time have been formed. With the purpose of considering both society effects and foreign police law systems, and exploring reasonable working models, we need to seek for the balance of public rights and private rights of police from law system, in order to secure the right to rest of police. The article 19 of the latest People’s Police Law should be banned, or we should add the article of awarding rights to rest for people’s police who are sent to emergencies to the law.
      Key words:police public rights; police private rights; right to rest;conflict of laws;proposed piece of legislation
      警察的休息权是警察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警察权是警察权益的简称,权益是指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警察权益就是指警察应当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包括执法权益、职务权益和个人权益三个组成部分。前二者是指警察公权,个人权益即警察私权。目前学者更多关注警察公权,研究制衡警察公权的文献颇多,而关注警察私权的文献相对较少。
      一、警察公权与私权
      警察公权之执法权益,是指警察在行使警察职权时依法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我国警察除了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的规定行使的正当执法权外,还包括在执法中人格不受侮辱和侵害,人身、财产不受侵害,执法后不受诬告陷害等权利。这些权利与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紧密相联[1]19。警察公权之职务权益,是指警察为了履行法定职责而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了解国家法律政策的知情权,为了提高素质而享有的教育培训权,获得工作必需的警械装备的权利,对领导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涉及到自己的行政处分提出申诉的权利等。这部分权利有别于公民的一般私权,同警察工作息息相关。
      警察的个人权益,是指警察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获得薪酬权、休息权、娱乐休闲权、要求损害赔偿权等。这部分权利属于警察私权。但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目的,我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警察私权服从于公权之需要——《人民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该规定凸显保护公众利益的立法理念无可非议,但也存在忽视警察休息权的问题。
      资料显示,2008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伤亡3545人(不含轻微伤)。其中,因公牺牲486人,因公负伤3059人(重伤437人、轻伤2622人)。全年因公牺牲民警中因突发疾病猝死202人。2006年以来,因突发疾病猝死已取代交通事故成为公安民警因公牺牲的首要原因[2]。
      2009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伤亡3302人。其中因公牺牲431人,因公负伤2871人(不含轻微伤)。全年因公牺牲民警比2008年减少55人,下降11.3%。全年因公牺牲民警中,因突发疾病猝死占52.4%,因交通事故牺牲占30.9%,因工作时间遭受意外牺牲占9.9%。派出所民警、交警、刑警、治安警、消防警,成为牺牲人数较多的警种[3]。
      连续两年公安民警突发疾病猝死比例在因公牺牲中占五成。医学研究表明:突发疾病而猝死多因长期超时超负荷工作导致。引起长期超时超负荷工作的社会、自然原因种种,但直接原因是民警的休息权没有得到保障。休息权是民警的一项法定权利,保障民警的休息权是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其身心健康,减少牺牲的一个重要方面。
      而今,某些公安机关创造或者借鉴了其他机关的“5+2”、“白+黑”工作模式。“5+2”,就是每周五天工作日和两个休息日。“白加黑”,就是八小时内外的时间。“5+2”、“白+黑”作为“旗帜”和理念客观上忽视了警察的休息权,对民警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媒体的不良渲染不绝于眼耳的“模范”、“先进”民警的动人事迹,无不宣扬“放弃休息”、“带病坚持”的无私奉献的精神,凸显了各级领导对牺牲、疾病、受伤民警的精神关怀,却弱化了对民警个人权益的关注。更使民警的休息权难以得到保障。为保护警察的休息权,一些学者在建立维权组织、增加警力、科学用警、完善休假制度方面进行了研究。笔者仅从法律制度保障角度展开论述。
      二、实证调查
      笔者为此专门进行了调查,通过QQ群,挂出《民警工作休息情况问卷》,经过21天,截至2011年3月22日,收回问卷378份从2005年起,笔者以本人真实姓名,陆续加入四川警察学院历届毕业生组建的26个区队QQ群,群里成员皆为笔者学生,笔者也常常和他们讨论人生、理想、工作等内容,和群里各位校友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因此,这次问卷测试效度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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