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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特区构建生态法治之“特”的正当性探析

    时间:2021-03-21 12:11: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生态特区的建设关键在于能否构建法治之“特”,其体制机制之特既依赖于法治之“特”,也须转变为法治之“特”;生态特区的生态文明建设根本上依赖于法治,生态特区之生态文明先行先试须以生态法治为根本保障。生态法治是生态特区应当借鉴的外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典型经验和成功手段,生态特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肩负着探索和完善我国生态法治的重要使命。当下,我国生态特区构建生态法治之“特”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因为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生态法治的成功经验,而特区立法权也为生态特区的生态法治之“特”提供了充分的立法可行性。
      关 键 词: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特区;生态法治;特区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7)10-0106-08
      生态特区是集合了经济特区和生态文明的优势而提出来的新概念、新设想,它是特区法律机制与生态文明理念相互交叉的结晶。建设生态特区不是为了得到更多的国家补偿,也非只是对特定地区实施特别的生态保护,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尝试建立和适用新的生态法律机制,保障在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和环节贯彻生态优先、可持续利用、尊重生态规律等生态文明理念与原则,从而探索能够以最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获得最大效益的社会发展模式和路径。简言之,生态特区是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能够先行先试,实行特殊体制机制的区域。生态特区建设理应从政治、经济、制度、文化、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但尤其需要依靠和运用现代法治因其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等优势而具有的特殊力量。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生态特区无论是设立还是管理、建设,都应当依法、合法,而非简单地敢闯敢试。
      一、生态特区之“特”本质上是法治之“特”
      生态特区首先是一个特区,因此应当突出、强调并利用、发挥特区之“特”。进入21世纪,经济特区的吸收力在不断下降,但其在体制上先行先试之功能对生态文明建设仍然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特区其实也需要通过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先试实现新的超常规发展。时任海南省委书记罗保铭曾强调,特区要继续在“特”字上做文章。[1]所以,海南作为最大的经济特区,应当最大化地发挥和利用特区的优势,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拔得头筹。而特区之“特”首先在于特殊的政策以及适应特区建设需要的法治,即法治之“特”。
      ⒈生态特区之“特”在于体制机制之“特”。特区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其特殊的体制和机制,这是特区可产生巨大活力和创造力之根本,也是特区实现超常规发展的基石。2006年胡锦涛曾指示:“海南要突出经济特区的‘特’字,努力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经济结构和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2]生态特区正是将特区体制机制之“特”融合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最佳方式,也是经济特区在生态文明时代的整体升级。生态特区本质上就是要借助特区的先进体制和机制,从根本上推动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使经济特区转型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型特区。
      海南省早在1999年就通过了《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和《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从此海南生态建设开始常态化;2005年修编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随之全面开始实施生态省建设;2007年明确提出了生态立省的观念。[3]建设生态省的策略和目标能够充分利用海南自身在自然条件上的优势,但却忽略了海南作为经济特区可以在体制机制上先行先试之优势。由此可能导致海南在生态省建设中难以在政策和体制机制上进行大胆的创新和探索,并利用其体制机制之“特”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也容易使海南无法很好地履行最大经济特区所应承载的试验、改革之职责,特别是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所担负的先行先试职责。生态特区战略高于生态立省战略之处就在于,它既可维持海南作为特区的体制机制优势,又能吸收和发挥其生态环境优势。
      ⒉生态特区体制机制之“特”高度依赖于法治之“特”。生态特区作为转型后的特区其本质上还是特区,自然应当系统、全面地构建具有先进性、前瞻性和创造性的体制和机制,即形成自己的制度之“特”,并充分利用制度之“特”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和历史使命。但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体制机制之特必须通过法治之特来实现,这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生态特区的特殊体制和机制只能依法产生。构建生态特区之“特”当然需要大胆创新、打破常规,但是为了保证生态特区特殊体制机制能够顺利、成功地实施,改革和创新应当是审慎的、科学的。不能凭长官个人意志或喜好任意创设特殊的体制机制,不能以没有经验和先例为借口片面强调“摸着石头过河”,不能片面追求敢想、敢干、敢闯。而保证其科学性、合理性的根本之计在于法治,即改革创新必须是合法的,尤其在21世纪的法治中国,任何特区之“特”都要依法定程序出台。其次,生态特区实施特殊体制机制需要法治的保驾护航。体制机制创新意味着要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某些人可能会失大于得。换言之,即便某种体制机制是先进的、合理的,也必然会在实施过程中尤其实施之初遇到各种阻力甚至是破坏力。因此,生态特区特殊体制机制的实施需要借助于法律的强制性及国家意志等对阻碍和破坏新体制机制的行为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施予必要的惩罚,从而保障其正常运转。
      ⒊生态特区体制机制之“特”必须转化为法治之“特”。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为当代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是中国走向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必由之路,这不仅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巩固执政党之领导地位、保障社会安定团结、国家长治久安之大计。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城乡和地区之间差异悬殊的大国,若要实现和维持政治清明、社會公平、民心稳定、长治久安的局面,根本之计还是应依靠法治。所以,建设法治中国是当今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和不可阻挡的趋势。
      生态特区虽然为特区,其体制机制具有特殊性,但它仍然是中国的特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试验区,自然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试验区。因此,生态特区不仅应当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而且有义务先行先试,尤其是率先实现生态文明和法治文明的有机结合,以便为全国生态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提供示范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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