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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大文,中国式婚姻变革的幕后

    时间:2021-03-21 08:02: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我国婚姻法的修订和计划生育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的起草,都凝聚一代宗师大量的心血。
      
      儒雅的老人个子说不上高大,甚至有些清瘦,然而这位“中国婚姻家庭法先生”有着饱经风霜的厚重人生。透过他那写满“川”字的额头,似乎能看到岁月的沧桑。在他的眉宇间,我们捕捉到坚毅的神韵;在他的眼神中,我们看到了睿智。
      杨大文,这位婚姻家庭法学界泰斗级专家经历并且见证了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科的发展历史,毕生致力中国婚姻家庭法的教学、研究、立法与推广,为中国亲属法学人才的培养和法制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中国婚姻法变奏曲内情
      
      1950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婚姻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它在第一条开宗明义: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几十年来婚姻法的变迁,反映了我国社会关系正在走向文明和宽容。”说起这个话题,婚姻法专家杨大文娓娓道来。“1950年的婚姻法从根本上破除了旧的婚姻家庭制度,树立了新的婚姻家庭观念,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这部婚姻法内容比较简单,一共才27条。因为它的宗旨主要是破旧立新,所以内容并不是很具体。杨大文认为,到了20世纪50年代后期就应当修订婚姻法,把立法的锋芒从破旧立新转移到全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完成这个任务。
      1962年国家再一次进行全部民法的起草工作。当时毛泽东说:我们要立法,不仅刑法要搞,民法也要搞。婚姻家庭法是广义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但这一次的民法起草工作也没有完成。因为“文化大革命”很快开始,全部民法的起草工作随之停止。
      1978年9月,中国妇女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全国妇联工作中断了11年之久,全国妇女代表大会21年没有召开了。出席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们抑制不住喜悦和激动的心情,互相祝贺。讨论或交流中,妇女代表们谈得最多的是婚姻家庭问题。有人提出:195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时过30年,社会发展了,人们的生活、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婚姻法一些条文与当前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相适应,必须尽快进行修改。
      这年10月7日,时任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向中央呈送了有关建议修改婚姻法的请示。杨大文说:“当时党中央主席还是华国锋,主管工会、青年团和全国妇联的是党中央副主席汪东兴。汪东兴看了康克清的报告,就批了一个‘准备同意’,请华国锋主席、叶剑英、李先念、邓小平副主席来审阅,后来他们都同意了。”
      根据党中央的批示,11月3日,全国妇联邀请民政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负责人协商,决定成立修改婚姻法小组,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任组长。修改婚姻法小组下设办公室。据杨大文回忆:“我是第一个到修改婚姻法小组报到的,紧接着,马元、苏庆、王德义也来了。开始是李宝光(全国妇联副主席)带着我们4个人干。以1950年婚姻法为基础,哪些应该删除,哪些可以保留,哪些需要修改,大家讨论,我执笔起草条文。后来,李宝光调到河南工作,妇联指定书记处第一书记、党组副书记罗琼大姐牵头这件事。这中间,苏庆出国学习,社科院法学所又派来了陈明侠。1980年初,政法大学的巫昌祯教授也参与了进来。”
      从1978年底到1979年6月,经杨大文的手就起草了6稿草案,起初定名为“婚姻家庭法”。后来,他们又带着这些草案到机关、基层征求意见。杨大文记得,这次修订婚姻法,争论最大的两个问题:一是结婚的年龄,二是离婚的条件。
      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20岁、女18岁,但随着20世纪70年代计划生育的全面展开,全国各地都自行规定了晚婚年龄,且多不一致。有的地方还用晚婚年龄替代了法定的婚龄。
      刚刚恢复工作不久的彭真,出任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在一次民法座谈会上,谈到婚姻法修改时,彭真说:“一切法律都要适应人民的需要。我们制定婚姻法,不能不考虑老百姓的生活习惯。大家都是年轻时候过来的,你想想,非要农村青年二十好几岁结婚,能不能行得通?计划生育应该提倡,但是,婚龄问题和育龄问题要分开。生育年龄可以号召推迟,至于婚龄,也应该提倡晚婚,但是作为法律规定,就要适度。城市知识分子主张高一些,农民主张低一些,我们国家人口百分之八十是农民,就要照顾到最广大的农民。法制委员会建议的男22岁、女20岁,调查了31个国家,已经是最高的。有人说25岁才能达到性成熟,我问了林巧稚教授,哪里有那个事情!还有离婚问题,只要一方不同意,两三年也离不了,男女关系破裂到一个把另一个害死。”
      关于离婚的条件问题,实际上从1950年婚姻法公布不久,就产生了“理由论”和“感情论”之争。“理由论”坚持离婚必须以有正当理由为原则。如被包办的人提出离婚,应该给予批准;有喜新厌旧的人提出离婚,则不予支持。“感情论”则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是从婚姻的本质出发,婚姻既然已经死亡,存在还有什么意义?
      修改小组在拟定的草案中,将原第17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改为:“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应根据夫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能否恢复和好,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对此,杨大文这样解释:“第一,考虑到当时我国的婚姻状况已经完全不同于建国初期,那时要求离婚的主要是旧社会普遍形成的封建包办婚姻,提出离婚诉讼的绝大多数是受压迫的劳动妇女。建国30年来,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妇女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纯属强迫包办的婚姻,即便‘文革’期间有所回潮,但毕竟比起解放初期来要大大地减少。第二,从多年的审判实践中体会,离婚案件一般比较复杂。有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判离的,对夫妻双方,特别对女方及子女确实有利;但也有判不离的,反而比较好。也有不少要求离婚的夫妇,经过一定的工作,又和好了。所以草案作了这样的修改,可判离也可判不离。”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婚姻法,并于次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婚姻法实事求是地确定了婚龄,将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提高2岁,改成男22岁、女20岁。用当年一位立法者的话来说就是:“我们不能制定一个使很多老百姓都违法的法律。”同时,还禁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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