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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动了谁的奶酪

    时间:2021-03-21 08:01: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一部着眼于指导法官审判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竟然一石激起千层浪,其中该解释第七条更是遭到诸多方面的质疑与抨击。主要认为该条弱化了对婚姻中得弱者妇女的保护,忽视家庭的伦理性和团体性,对人才的财产范围进行了过分扩大。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家庭伦理;价值观;财产安全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各种不满情绪井喷而出,如“父母买房,媳妇没戏”、“房产商乐了,丈母娘愁了”、“全国丈母娘联合会表示对新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相当不满!”。而且也有专家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涉嫌越权立法。更有学者挥舞着意识形态的大棒,惊呼:婚姻法解释三吹响了家庭资本主义化的号角。我不由要大声疾呼:“婚姻法解释三究竟动了谁的奶酪?
      一、解释三与我国伦理
      批评者认为婚姻法解释三违背了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忽视了婚姻家庭的团体性价值而偏向个人主义。其用一般社会关系的原理去解释家庭内部关系,用调整市场关系的规则去调整家庭关系,因此是不妥的。
      哦,原来它动了我国传统价值观的奶酪。然而果真如此吗?
      众所周知,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认为,婚姻的功能是传宗接代,婚姻的起点和归宿都是家庭。然而,自从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的门户被大炮轰开,中国这个古老的帝国也被迫走向世界,走向现代化。而中国家族血缘社会逐渐解体,夫妻关系成为了家庭关系的主体,在家族本位的古代婚姻家庭法向个人本位的近现代婚姻家庭法发展演变过程中,个人价值和个人自由清晰呈现出渐趋彰显的态势。因此不是婚姻法解释三摧毁了传统中国的婚姻价值观,而是因为传统中国的婚姻价值观由于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而逐渐被抛弃。
      我国传统婚姻家庭观,视家庭利益绝对高于个人利益,忽略个人的价值和权利。这样取得的家庭和谐或对家庭的尊重其实是扭曲的。而婚姻法解释三则顺应了世界潮流,凸显了对个人的尊重。夫妻个人财产的强化使婚姻价值观朝着更为理性的方向发展,提倡了妇女在经济上的独立性,拜金女的婚姻观遭到否定,降低妇女对婚姻的期望和依赖, 促使妇女更为自重自强, 为妇女在社会中扮演更为独立的角色提供了契机。
      因为根据人本主义学者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观点分析,婚姻的最基本价值是宗族的繁衍和衣食住行,随之产生了安全的需求, 而其中就包括财产的安全。解释三关于不动产的处理规定确保了财产的安全,使财产处于了确定的法律状态,巩固了婚姻的最基本的价值。要知道独立人格和独立财产,是互为因果的,或者说,财产独立是人格独立的基础和保证。孟子云:“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西谚曾云:“无独立财产则无独立人格”。因此,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俗语“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就不再难念了,“清官难断家务事”也就不再难断了。
      而且婚姻法解释三还满足了当下的实际需要。产权明晰的个人财产制是市民社会契约自由的物质基础。契约约定的是财产,契约不能约定感情。其实解释三并未压缩家庭情感,相反契约之后可以更好地谈感情。对婚姻的社会责任过于强调, 从另一角度也是在强调人身依附性,,和对依附性的保护。以契约的精神处理自己的生活结构和财产,以合意来决定夫妻共同体的组合方式,应当说更为文明进步, 更契合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丰富内涵。尽管“谈钱伤感情”,但没感情了,就不得不谈钱。圣经上说的“把凯撒的归凯撒,把上帝的归上帝”也是这个道理。另外, 司法解释是法官的操作规程。
      二、解释三与法律体系
      有些学者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涉嫌越权立法,此条解释缩小了婚姻法第十七条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婚姻法第十八条的适用范围。因此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然而,婚姻法解释三真的与现行法律体系格格不入吗?它真的动了现行法律体系的吗?
      从法律发展角度来看,解释三第七条沿袭了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思路和发展脉络。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解释三的第七条实际上是对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一种细化解释,因此,其并没有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父母为子女买房,在民法上是属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指向的是特定对象,即受赠人,并附有特殊的目的。依合同法原理,包括赠与合同在内的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果。俗话说,无功不受禄,如果夫妻和睦,另一方可以沾光;但如果夫妻反目,另一方还想从中分一杯羹,显然不符合赠予人当初的用意,于情于理都讲不通。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因此,不动产权利人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在谁名下,在法律上我们就可以推定谁是所有人,只有这样,所有权才清楚,交易安全才有保障。法院判决产权归属登记方,不过是顺水推舟、顺其自然的事情,对维护产权登记制度的严肃性和交易的安全性都有好处。
      当然,有学者认为婚姻法解释三是把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合同法原理、物权法原理粗暴地适用于反映婚姻家庭伦理的夫妻财产制中,忽视了婚姻家庭法的特殊性。然而我认为这种看法并不正确。
      我国大陆地区曾经长期仿效前苏联,把婚姻法视为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特殊法律部门,但是经过二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发现婚姻家庭法还是脱离不了民法规定的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制度只是民事制度的一个构成部分,与民事制度的其他部分仍是丝丝相连,无法切割的。所以,虽然婚姻法是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但其毕竟与物权法一样,同属于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应与物权法、合同法中的基本规则保持一致。也就是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的登记制度适用于婚姻法的夫妻财产。这样就达成了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就是这样把“产权登记”与“赠与合同了”进行链接,即直接推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只要是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就等于是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房产,不能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这样维护了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而且便于法院实际操作。还考虑到了中国的具体国情。
      其实解释三对不动产处理的市场规则倾向,从立法框架的统一来讲并不是件坏事。试想以我国目前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一项不动产的归属,依婚姻法和依物权法会有不同的结果,这不仅是影响交易安全的问题,还有可能引起公众对法律和司法公正的质疑。
      三、结语
      解释三第七条使得家庭共同财产得以弱化, 个人财产得到了彰显, 符合谁投资谁受益的市场经济规律,吻合现代市场经济理念,使得独立人格的发展有了空间。而且解释三第七条关于不动产赠与方面的规定体现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也是符合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维护了法律体系的统一。
      奶酪在那里,解释,它在那里,不解释,它也在那里,解释和不解释,它都在那里。其实如果房价降下来了,解释三第七条还会引起如此轩然大波吗?它还会引起如此多民众围观,招致如此多的唾沫星子吗?
      婚姻法解释三只不过是将婚姻法解释得更加详细而已,谁的奶酪也没动过。
      参考文献
      [1] 廖永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评析[D].重庆大学,2013.
      [2] 李昂澍.父母的意见是不可忽略的意思表示要件——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解读[J].吉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4).
      [3] 郭健.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推定基石[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2(5).
      [4] 吴琼.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以《婚姻法解释三》为研究视角[D].辽宁大学,2014.
      作者简介:熊伊妮(1994- ),女,湖北洪湖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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